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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公司红歌会主持词 出 出 纳 纳 人 人 员 员 对 对 各 各 项 项 货 货 款 款 及 及 费 费 用 用 的 的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将 将 本 本 支 支 票 票 或 或 现 现 金 金 交 交 付 付 受 受 款 款 人 人 或 或 厂 厂 商 商 , ,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人 人 员 员 不 不 得 得 代 代 领 领 , , 如 如 因 因 特 特 殊 殊 原 原 因 因 必 必 需 需 由 由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人 人 员 员 代 代 领 领 者 者 , , 需 需 经 经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核 核 准 准 。 。 第 第 七
2、七 条 条 公 公 司 司 一 一 切 切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以 以 处 处 理 理 合 合 法 法 、 、 合 合 规 规 的 的 发 发 票 票 或 或 凭 凭 证 证 为 为 依 依 据 据 , , 任 任 何 何 要 要 求 求 先 先 行 行 支 支 付 付 后 后 补 补 手 手 续 续 者 者 均 均 应 应 予 予 拒 拒 绝 绝 。 。 第 第 八 八 条 条 支 支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应 应 在 在 传 传 票 票 上 上 签 签 署 署 领 领 款 款 人 人 印 印 鉴 鉴 , , 付 付 讫 讫 后 后 加 加 盖 盖 付 付 讫 讫 章 章 及
3、及 经 经 手 手 人 人 戳 戳 记 记 。 。 第 第 九 九 条 条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支 支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程 程 序 序 , , 悉 悉 依 依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步 步 骤 骤 办 办 理 理 。 。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审 审 核 核 : : 国 国 内 内 采 采 购 购 、 、 工 工 程 程 发 发 包 包 款 款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统 统 一 一 发 发 票 票 、 、 普 普 通 通 凭 凭 证 证 , , 以 以 及 及 收 收 到 到 货 货 物 物 、 、 设 设 备 备 的 的 验
4、验 收 收 单 单 并 并 附 附 请 请 购 购 单 单 经 经 有 有 关 关 部 部 门 门 经 经 理 理 签 签 章 章 证 证 明 明 及 及 核 核 准 准 , , 公 公 司 司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 、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批 批 准 准 后 后 , , 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支 支 票 票 或 或 汇 汇 票 票 。 。 2 预 预 付 付 、 、 暂 暂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合 合 同 同 或 或 相 相 关 关 协 协 议 议 文 文 , ,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5、员 员 填 填 具 具 借 借 款 款 单 单 , , 注 注 明 明 合 合 同 同 文 文 字 字 号 号 , , 呈 呈 报 报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支 支 款 款 。 。 3 一 一 般 般 费 费 用 用 : : 应 应 根 根 据 据 发 发 票 票 、 、 收 收 据 据 或 或 内 内 部 部 凭 凭 证 证 , ,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填 填 具 具 付 付 款 款 凭 凭 证 证 , , 经 经 有 有 关 关 部 部 门 门 主 主 管 管 签 签 章 章 证 证 明 明 及 及 公
6、公 司 司 核 核 准 准 , , 送 送 交 交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开 开 具 具 付 付 款 款 。 。 会 会 计 计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核 核 准 准 : : 会 会 计 计 应 应 负 负 责 责 审 审 核 核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的 的 各 各 项 项 经 经 济 济 内 内 容 容 , , 对 对 不 不 能 能 确 确 定 定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报 报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审 审 核 核 。 。 2 会 会 计 计 审 审 核 核 传 传 票 票 时 时 , , 应 应 先 先 审 审 核 核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7、是 是 否 否 符 符 合 合 税 税 收 收 法 法 律 律 及 及 公 公 司 司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手 手 续 续 。 。 3 传 传 票 票 经 经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 , 及 及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 ,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转 转 出 出 纳 纳 办 办 理 理 支 支 付 付 工 工 作 作 。 。 第 第 十 十 条 条 有 有 关 关 货 货 物 物 运 运 费 费 及 及 外 外 汇 汇 结 结 售 售 汇 汇 款 款 、 、 发 发 样 样 , , 及 及 各 各 项 项 费 费 用 用 等 等 支 支 出
8、出 款 款 , , 应 应 填 填 具 具 借 借 款 款 单 单 或 或 支 支 款 款 凭 凭 证 证 , , 附 附 发 发 票 票 、 、 许 许 可 可 证 证 影 影 印 印 , ,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部 部 门 门 以 以 预 预 付 付 或 或 暂 暂 付 付 方 方 式 式 制 制 票 票 转 转 出 出 纳 纳 办 办 理 理 支 支 付 付 。 。 前 前 述 述 款 款 项 项 可 可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直 直 接 接 向 向 出 出 纳 纳 签 签 收 收 , , 但 但 必 必 须 须 于 于 支 支 付 付 后 后 7 日 日
9、内 内 向 向 会 会 计 计 办 办 理 理 冲 冲 转 转 手 手 续 续 。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条 条 本 本 公 公 司 司 各 各 项 项 支 支 出 出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日 日 期 期 如 如 下 下 : : 国 国 内 内 采 采 购 购 货 货 品 品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 , 每 每 月 月 2 日 日 集 集 中 中 付 付 款 款 一 一 次 次 , , 但 但 以 以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经 经 核 核 准 准 后 后 于 于 付 付 款 款 日 日 前 前 日 日 送 送 达 达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者 者 为 为 限
10、限 。 。 一 一 般 般 费 费 用 用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 : 经 经 常 常 发 发 生 生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 , 仍 仍 以 以 前 前 项 项 期 期 限 限 办 办 理 理 , , 内 内 部 部 员 员 工 工 费 费 用 用 , , 每 每 天 天 支 支 付 付 的 的 , , 以 以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齐 齐 全 全 并 并 经 经 核 核 准 准 者 者 为 为 限 限 。 。 薪 薪 金 金 工 工 资 资 的 的 付 付 款 款 : : 工 工 资 资 : : 全 全 体 体 员 员 工 工 工 工 资 资 均 均 于 于 每 每 月
11、月 1 日 日 前 前 转 转 账 账 支 支 付 付 。 。 2 过 过 节 节 费 费 和 和 补 补 贴 贴 : : 过 过 节 节 费 费 在 在 节 节 日 日 前 前 一 一 周 周 内 内 , , 补 补 贴 贴 在 在 月 月 底 底 支 支 付 付 。 。 因 因 特 特 殊 殊 情 情 况 况 需 需 提 提 前 前 支 支 付 付 者 者 , , 得 得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部 部 门 门 另 另 行 行 签 签 呈 呈 财 财 务 务 经 经 理 理 转 转 呈 呈 总 总 经 经 理 理 批 批 准 准 后 后 , , 再 再 予 予 以 以 支 支 付 付 。
12、。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条 条 出 出 纳 纳 支 支 付 付 款 款 项 项 若 若 有 有 扣 扣 缴 缴 事 事 项 项 时 时 , , 应 应 将 将 代 代 扣 扣 款 款 项 项 于 于 次 次 月 月 1 0 日 日 前 前 填 填 具 具 有 有 关 关 机 机 构 构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报 报 缴 缴 书 书 向 向 公 公 库 库 缴 缴 纳 纳 , , 并 并 以 以 影 影 本 本 一 一 份 份 并 并 附 附 于 于 传 传 票 票 后 后 , , 凡 凡 有 有 扣 扣 缴 缴 税 税 款 款 及 及 免 免 扣 扣 缴 缴 应 应 申 申 报 报 事
13、事 项 项 者 者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于 于 次 次 年 年 元 元 月 月 底 底 前 前 填 填 具 具 有 有 关 关 机 机 构 构 规 规 定 定 的 的 凭 凭 单 单 向 向 稽 稽 征 征 机 机 关 关 申 申 报 报 , , 并 并 将 将 正 正 、 、 副 副 本 本 交 交 各 各 纳 纳 税 税 义 义 务 务 人 人 。 。 第 第 十 十 三 三 条 条 薪 薪 金 金 工 工 资 资 的 的 支 支 付 付 , , 应 应 由 由 行 行 政 政 部 部 根 根 据 据 考 考 勤 勤 表 表 会 会 同 同 财 财 务 务 部 部 编 编 制
14、制 工 工 资 资 表 表 , , 于 于 付 付 款 款 期 期 限 限 前 前 一 一 周 周 内 内 送 送 交 交 出 出 纳 纳 。 。 第 第 十 十 四 四 条 条 业 业 务 务 部 部 门 门 于 于 收 收 到 到 货 货 款 款 后 后 , , 应 应 将 将 其 其 中 中 所 所 收 收 货 货 款 款 如 如 数 数 解 解 缴 缴 出 出 纳 纳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将 将 解 解 缴 缴 凭 凭 证 证 送 送 交 交 会 会 计 计 , , 并 并 据 据 以 以 编 编 制 制 传 传 票 票 。 。 销 销 售 售 部 部 门 门 收 收 到
15、到 汇 汇 款 款 通 通 知 知 时 时 , , 也 也 要 要 及 及 时 时 送 送 交 交 出 出 纳 纳 , , 以 以 便 便 及 及 早 早 落 落 实 实 回 回 款 款 。 。 第 第 十 十 五 五 条 条 为 为 便 便 于 于 办 办 理 理 薪 薪 资 资 扣 扣 缴 缴 个 个 人 人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申 申 报 报 起 起 见 见 , , 公 公 司 司 员 员 工 工 应 应 于 于 每 每 年 年 度 度 开 开 始 始 一 一 个 个 月 月 内 内 , , 及 及 新 新 进 进 人 人 员 员 报 报 到 到 时 时 , , 填 填 报 报 薪
16、薪 资 资 所 所 得 得 受 受 领 领 人 人 申 申 报 报 表 表 , , 由 由 出 出 纳 纳 收 收 执 执 , , 作 作 为 为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扣 扣 缴 缴 申 申 报 报 的 的 依 依 据 据 , , 出 出 纳 纳 应 应 就 就 每 每 一 一 员 员 工 工 给 给 付 付 薪 薪 工 工 资 资 及 及 扣 扣 缴 缴 情 情 况 况 填 填 载 载 于 于 各 各 类 类 收 收 入 入 所 所 得 得 扣 扣 缴 缴 资 资 料 料 登 登 记 记 表 表 上 上 , , 作 作 为 为 日 日 后 后 扣 扣 缴 缴 申 申 报 报 之 之 用
17、用 。 。 第 第 十 十 六 六 条 条 凡 凡 依 依 法 法 应 应 扣 扣 缴 缴 的 的 所 所 得 得 税 税 款 款 及 及 依 依 法 法 应 应 贴 贴 用 用 印 印 花 花 税 税 票 票 , , 若 若 因 因 主 主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的 的 疏 疏 忽 忽 发 发 生 生 漏 漏 扣 扣 、 、 漏 漏 报 报 、 、 漏 漏 贴 贴 或 或 短 短 扣 扣 、 、 短 短 报 报 、 、 短 短 贴 贴 等 等 情 情 事 事 以 以 致 致 遭 遭 受 受 处 处 罚 罚 者 者 , , 以 以 及 及 劳 劳 工 工 保 保 险 险 费 费 的 的 滞
18、滞 缴 缴 事 事 项 项 , , 其 其 滞 滞 纳 纳 金 金 及 及 罚 罚 金 金 应 应 由 由 经 经 办 办 人 人 员 员 及 及 其 其 直 直 属 属 部 部 门 门 负 负 责 责 人 人 赔 赔 偿 偿 。 。 附 附 则 则 三 三 、 、 会 会 计 计 核 核 算 算 基 基 础 础 工 工 作 作 规 规 定 定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充 充 分 分 体 体 现 现 会 会 计 计 信 信 息 息 的 的 可 可 靠 靠 性 性 , , 特 特 制 制 定 定 本 本 规 规 定 定 。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运
19、运 用 用 及 及 帐 帐 户 户 的 的 设 设 置 置 、 、 按 按 企 企 业 业 会 会 计 计 制 制 度 度 执 执 行 行 , , 不 不 得 得 任 任 意 意 更 更 改 改 或 或 自 自 行 行 设 设 置 置 , , 个 个 别 别 因 因 公 公 司 司 业 业 务 务 需 需 要 要 新 新 增 增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时 时 , , 须 须 报 报 批 批 准 准 。 。 第 第 三 三 条 条 凭 凭 证 证 统 统 一 一 采 采 用 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在 在 实 实 行 行 会 会 计 计 电 电 算 算 化 化 操
20、操 作 作 后 后 , , 可 可 采 采 用 用 软 软 打 打 印 印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第 第 四 四 条 条 会 会 计 计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 : 采 采 用 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程 程 序 序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如 如 下 下 : : 根 根 据 据 审 审 核 核 后 后 的 的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填 填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根 根 据
21、据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编 编 制 制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 ; 根 根 据 据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登 登 记 记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 根 根 据 据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登 登 记 记 现 现 金 金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和 和 银 银 行 行 日 日 记 记 帐 帐 ; ; 根 根 据 据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及 及 所 所 附 附 的 的 原 原 始 始 凭 凭 证 证 登 登 记 记 各 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22、; 月 月 终 终 , , 根 根 据 据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和 和 各 各 明 明 细 细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编 编 制 制 会 会 计 计 报 报 表 表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核 核 算 算 组 组 织 织 程 程 序 序 的 的 特 特 点 点 是 是 : : 先 先 定 定 期 期 将 将 所 所 有 有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编 编 制 制 成 成 科 科 目 目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 , 然 然 后 后 再 再 根 根 据 据 科 科 目 目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登
23、登 记 记 总 总 分 分 类 类 帐 帐 。 。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的 的 编 编 制 制 方 方 法 法 是 是 : : 根 根 据 据 一 一 定 定 时 时 期 期 的 的 全 全 部 部 记 记 帐 帐 凭 凭 证 证 , , 按 按 照 照 相 相 同 同 科 科 目 目 归 归 类 类 , , 定 定 期 期 汇 汇 总 总 每 每 一 一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借 借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和 和 贷 贷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 , 填 填 写 写 在 在 科 科 目 目 凭 凭 证 证 汇 汇 总 总 表 表 的 的 相 相 关 关 栏 栏 内 内 , , 以 以 反 反 映 映 全 全 部 部 会 会 计 计 科 科 目 目 的 的 借 借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和 和 贷 贷 方 方 本 本 期 期 发 发 生 生 额 额 。 .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