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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信息互惠资源共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运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可以让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加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大力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看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
2、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根据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安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安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从201*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阅历和较强经营管理实力的企业家队伍。二、扶持对象及范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小禅龙制作信息互惠资源共享(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三)无在办企业。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实行个人独资企业、合
3、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支配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三、扶持政策从我省实际动身,实行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赐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
4、嘉奖,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赐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担当比例年终清算。(二)税收嘉奖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实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小禅龙制作信息互惠资源共享门根据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全部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份总额进行等额嘉奖,总计不超过15万元。(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嘉奖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
5、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激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供应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主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供应贷款和担保支持。(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全部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四、操作方法(一)资格审查。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6、办事处出具同意举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到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享受扶持政策。小禅龙制作信息互惠资源共享(二)财政资金补助。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安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三)税收嘉奖。符合扶持条件
7、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嘉奖申请,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赐予嘉奖。(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15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举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五)信息公开。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嘉奖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的状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安排推动报告。
8、五、组织领导成立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小禅龙制作信息互惠资源共享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详细负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看法和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详细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法。各地政府
9、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看法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小禅龙制作扩展阅读:关于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法的通知关于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法的通知黔工商办字(201*)30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信委、工能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商粮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实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大力推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
10、作,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执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加、工商协
11、调服务、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微企办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次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赐予5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第五条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实惠政策外,其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嘉奖。单个微型企业税收嘉奖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第六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第七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
12、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章创业申请第八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具有创业实力;(三)无在办企业;(四)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五)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50%;(六)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九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
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举荐看法。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第十一条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第(三)、(五)、(六)、(七)项的规定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看法,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第四章创业培训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微企办、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
14、业培训工作。第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安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学问的申请人可不参与),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实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学问、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安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第五章创业审核及注册登记第十五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指定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
15、称开设账户,并在提交创业投资安排书前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第十六条创业审核根据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交有关前置许可资料和创业投资安排书后,微企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看法提交由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经济和信息化、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也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依据工作须要提议召开。第十七条创业审核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创业者基本状况;(二)投资资金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三)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培训
16、合格证或具有相关创业学问的证明材料;(五)投资安排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拟创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2)拟生产产品或供应服务状况及管理安排;(3)市场预料及营销策略;(4)创业投融资安排;(5)财政补助资金运用安排等财务规划;(六)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八条县级微企办应当刚好将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县级微企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通过创业审核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九条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县级微企办移送的申请人的注册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
17、。其次十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六章补助资金管理其次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依据同级政府确定的微型企业发展安排,按程序报批后支配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将应担当经费按肯定比例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其次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于次年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省、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其次十三条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已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
18、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其次十四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安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运用。微型企业运用补助资金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微企办审核同意后,开户银行方可支付补助资金。第七章税收嘉奖管理其次十五条税收嘉奖由微型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其次十六条各县微企办完成税收嘉奖申请审核工作后,于当年3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市(州)微企办,由省、市(州)微企办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于当年3月
19、底前下达各级财政应担当的嘉奖资金,并通过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县级财政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税收嘉奖的办理工作。嘉奖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市(州)微企办在6月底前应当将税收嘉奖的审核、拨付状况报省微企办备案。第八章贷款和担保管理其次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合格后,交由承贷银行或担保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供应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其次十八条省金融办会同贵州银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选定在全省范围内有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并提交省微企办。县级微企办依据省微企办选定的商业银行范围,确定详细的商
20、业银行作为承贷金融机构,报省、市(州)微企办备案。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主动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供应信用担保和低息贷款支持。其次十九条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主动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供应贷款担保,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依据实际状况减收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非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微企办与承贷金融机构最终确定各方认可的担保机构并报省微企办备案。担保机构对微型企业供应低保费担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担保业务补助及嘉奖。第三十条符合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贵银发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妇女就业贴息小额贷款工作的通知(黔财社2
21、01*195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实惠。第九章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询问、人才培育、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中介机构面对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胜利率。第三十二条突出产业导向作用,合理引导微型企业产业投资方向,激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实力,防止和避开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第三十三条大力培育产业园区及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激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产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第三十四条探究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22、。第三十五条在政府选购、资金政策和项目支配等方面,对微型企业赐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进行重点扶持。第三十六条激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实力,促进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三十七条主动组建微型企业协会,探究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激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第三十八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示、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遵守法律经营。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微企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对资金运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状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
23、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和嘉奖资金。(一)不按投资安排书运用补助资金的;(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三)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五)采纳欺瞒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一条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经县级微企办审查后,由基层工商分局依法办理。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
24、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实行禁止或限制措施。第四十三条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各级微企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扬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五条各级微企办负责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省微企办对市(州)、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25、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第四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方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方法,并报省微企办备案。第四十八条本方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省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说明。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运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看法黔府发201*7号: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