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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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确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峻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允。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措施。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详细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给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别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洁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详细状况自行推断行为并自行确定实施其行

2、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敏捷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推断、自行选择和自行确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肯定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肯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定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困难、发展改变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

3、度势,对各种特别、详细的社会问题能够敏捷坚决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肯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加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须要。面对困难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备,作出特别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敏捷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二、行

4、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惩罚措施应公允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详细状况形成肯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详细措施与相对人的详细状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说明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肯定选择和说明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说明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需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肯定标准和原

5、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料才会有肯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 在详细行政行为中实行措施时, 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料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确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动身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分对待,前后不一样。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

6、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爱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模糊,但无论哪种状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依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刚好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允、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允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确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

7、及与公共利益关系亲密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给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允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详细,削减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依据形势的须要,接着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实行严厉的惩处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嘉奖和爱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

8、,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非常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志向;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加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养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

9、,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相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加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开自己监督自己之嫌。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推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

10、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参考文献1桂步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划.江苏广播电视高校学报.2004年8月2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法商探讨2003年第1期3鲁彩荣: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政与法.2003年10月4严彩艳: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与法.2004年2月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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