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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学实习报告-法学实习报告-法学实习报告- 法学实习报告-法学实习报告-法学实习报告-.doc 法学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全部为我的实习供应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当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加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2、。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探讨,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详细状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

3、胡振儒,原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年

4、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

5、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

6、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

7、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马上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赐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

8、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恳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

9、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年月四平市安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年月日郭

10、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原创: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运用。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限制。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

11、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全部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样,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全部,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托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郭继魁

12、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批发市场新建楼全部权确认书。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经贸公司确认书。国有土地运用证。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施巍证言材料。王金荣的证言材料。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看法和理由依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恳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爱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

13、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托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须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全部人,并由产

14、权全部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爱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全部。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全部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全部人,取得

15、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改变,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全部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全部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

16、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

17、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困难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看法在内的合议庭看法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看法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探讨实行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恳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

18、,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通过对本案的深化探讨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看法其次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恳求的范围进行,原创:当事人没有提出恳求的,不予审查,

19、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复原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缘由,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爱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赐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担当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当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爱护,而且增加诉累,奢侈司法资源。本次实习是我高校生活中不行缺少的重要经验,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行分的,在实践中我的学问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实力也受到了熬炼;

20、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驾驭;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挚友,我们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挚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第 1 页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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