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基于政府监管的分析视角-崔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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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图分类号: C93UDC: 300密级:函:;D:学校代码: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历硕士)公开1 1 83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基于政府监管的分析视角Research on the Issu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枷ased on the Analysis Perspective of GovernmentRegulation作者姓名:崔建指导教师:郭晓君教授学科专业名称:行政管理论文完成日期:2017年03月万方数据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一基于政府监管的分析视角,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年 f 6月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河北经贸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河北经贸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II郡、,1釉日咎,C

3、广认,确uL币产jy_If中导劢愀少忧:日们妙易爿签厂6币陉iy,f撕7黝洲特工万方数据摘要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促进了数据分析技术的创新升级,而且加速了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领域深化改革的步伐,给人们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带来重大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人们更容易被讨好,商业机构更容易获得利润,政府更容易做出政绩,社会更容易解决问题,个人与组织都从中获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推动着社会各领域转型升级的加速,但其在加速发展过程中的数据泄露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大数据时代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更加便捷和全面,分散信息的聚合重组可以使数据分析主体预测个人社会生活的全貌,给数据服务商带来巨大的

4、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个人信息面临着被非法收集、过度分析及不当储存的威胁,个人信息泄露的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出现,给信息主体带来精神甚至经济上的损失。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侵害手段的智能性、隐蔽性;侵害主体的多元性、匿名性:侵害对象性质的双重性;侵害形式的日益扩大性。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和棘手,加之近几年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呈现增多趋势,更加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本研究在前人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以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研究向更深层次发展。本文以政府监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治理理念为理

5、论基础,对我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从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状况以及侵害个人信息保护特征与方式出发,运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政府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I艋的困境进行系统性分析,包括: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不衔接;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不协调:行业自律不规范;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等。然后运用比较研究法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即统分结合的立法保护;事前、事中、事后链条式监管;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确立专门机构管理行业协会与规范;多元主

6、体的协同治理机制等。III万方数据IV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万方数据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the big data,it not only the innovation of data analysistechnology upgrade,but also accelerated the various fields of science,education,culture and health,the pace of deepening reformIt brings great influence to peopleSthinking and

7、 actionsIn the era of big data,people are more likely to be courted,business is easier to get profits,government is more likely to make a record,societyis easier to solve the problem,and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benefit from it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big data,and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8、upgradingof the community to accelerate,but the problem of data leakage in the process of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to bring great threat tothe secur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In the era of big data,about personalinformation collection more convenient and comprehensiv

9、e,scattered informationaggregation restructuring make the data analysis of the main body Can prediction tothe whole social lifeAnd it brings huge economic benefits to the data serviceprovidersDriven by the economic interests,personal information is faced with thethreat of illegal collection,over ana

10、lysis,and improper storagePersonal informationleakage of systemic risk also emerging,it brings information of main boay of spirit oreven economic lossesIn the era of big data,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ringement of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mainly manifested as:intelligent,concealment of theinfring

11、ement means;Viola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the main body,anonymity;duaismof the infringement obj ect properties;the increasing expansion of infringement formsThus,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roblem of the era of big data is moreimportant and difficult,and showed a trend of increasing in the

12、personal informationleak case in recent years,more worthy of our deep reflectionThis study based on previous theoretical research results,and defines theconnot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governmentregulation,it promot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ory research t

13、o the deeperdevelopmentIn this paper,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ory,information asymmetryV万方数据theory,governance theory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Big data of era,personalinforma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otection question carries on the preliminarydiscussionFrom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

14、ion is faced with new situation and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wayof us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to our country the governmentS response to the plightof the big data er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systematic analysis,includingLaws and reg

15、ulations syStem is not perfect;Prior to,in fact,after the regulatoryprocess does not converge;Cross border cooperation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nformation;Industry self-regulation is not standardized;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of multiple subj ects is uncoordinated,etcThen use comparative resear

16、ch analysis ofthe United States,the European Union,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or regions)bigdata era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on this basis,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background ofthe times,put forward the personal infor

17、mation protec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path,that is Legislative protection of combination of unification and division;Beforehand,chain type regulatory approaches;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cross-border cooperation;To establish special agencies maIlagement industryassociation and specification

18、;Multiple subject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mechanismetcVIKey Words:Big data Personal Information Government Management Path万方数据目 录摘要IllAbstract、f1 绪论111研究背景1111理论背景1112实践背景112研究目的和意义2l。2、1研究目的21。22研究意义313 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3131 国内研究现状3132国外研究现状4133文献评价514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6141研究内容。6142研究方法715本文创新点8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

19、管的相关概述921核心概念界定9211大数据的内涵9212个人信息的内涵9213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内涵112。2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11221政府监管理论11222信息不对称理论12223政府治理理念122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概述13VII万方数据231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1323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143我国政府在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面临的困境1531 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与方式16311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16312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方式173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面临的困境19

20、32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19322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不衔接2l323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不协调22324行业自律不规范22325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23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域外监管特点比较分析2541 美国254,l。1分散立法254,1。2安全港协议25413 制定和落实了大数据发展战略2642欧盟26421 系统立法26422设置数据监管主体27423个人数据保护的跨境协作2843 日本29431统分结合的法律保护29432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29433相关配套机制的施行3044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特点评析30441美国监管特点之评析30442欧盟监管特点之评析

21、3l443 日本监管特点之评析31VIII万方数据5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3351统分结合的立法保护33511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颁布335。12现有法律的填补与细化3552事前、事中、事后链条式监管3653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3754确立专门机构管理行业协会与规范3755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38结论40参考文献41后记45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46IX万方数据1 绪论大数据时代,移动智能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无时无刻不暴露在网络环境下,给个人信息的泄露制造了“契机”。政府在应对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中面临哪些困境?接下来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面对这些困境?这

22、一系列问题将会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提供思路。11 研究背景111理论背景由于发达国家信息化水平发展进程早,所以他们很早就遭遇到了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赛文森(1986)认为应重点强调信息伦理层面的问题,分别为:隐私权、使用权、占有权、客观真实性。其中信息隐私权,就是指网民们不仅有权进行隐私方面权利的使用,还要防范他人对信息的使用。并且赛文森(1986)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主要原则:知情同意、自主处理、安全保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也颇有成果,在个人信息保护权利方面,张新宝(2004)认为应该从社会道德的层面去探析信息保护权

23、利的理论基础,法定权利根植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权利是以伦理为基础的理想权利,并且引导着法定权利的效力实现最大化,另外,张新宝(2004)认为信息时代网络用户应更加注重网络道德的建设,在网络运营商所赋予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原因方面,贾经纬(2012)认为,政府监管的缺位、网络主体的失控、公民网络权益的淡薄及网络技术的落后是互联网时期道德失败的主要因素,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因素。对此,部分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措施,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专门立法;规制网络主体侵权行为;加大信息保密技术的创新力度等。中外理论界对个人信息的

24、权利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等方面并没有进行细致的探讨,并且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外理论界并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保障体系,与一个科学、成熟的公民信息体系相对比,差距比较明显。112实践背景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均已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体系,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的完善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第一,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方万方数据面,最为典型的就是欧盟的“统一立法”模式以及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区别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是否以基本法的形式存在;第二,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就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而言, 个人信息保护及跨境流动指南提出的“0ECD基本原

25、则”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作为立法借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第三,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方面,存在两种监管制度即主张设立统一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的“欧盟制度以及主张避免国家公权力过多干涉商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机制的“美国制度”。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亦颇有成果,主要集中于法学视角,史卫民(2013)根据大数据的时代特征,从立法制度、政府监管、行业规范、公民自律等方面具体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新型隐患,受到很大的挑战。我国法律从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安全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国家也先后出台多部涉及个

26、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中国互联网协会也发布了一些行业自律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对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多少显得“力不从心”。比如: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条款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中,缺乏统一性;专门性立法长期停留在调研与论证阶段;行业自律规范只进行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性,并且不少具体的规范都已经过时,跟不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一些新问题上存在制度空白。相比传统互联网时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更加复杂,解决这种问题也需要多种路径综合作用。但是在众多解决路径及利益主体中,政府承担着主要责任,建构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管路径来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1

27、2研究目的和意义121研究目的第一,本研究遵循科学性、时代性的原则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另外,由于多数学者经常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个人资料等概念相混淆,因此,本文在重新界定个人信息内涵的基础上,将对以上几个专有名词进行概念上的比较,以提起广大学者注意。第二,目前,我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却尚无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路径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规范信息使用者的行为。本研究希望在深入分析政府应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困境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相2万方数据对成熟的监管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122研究意义1

28、221理论意义第一,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不同的发展阶段个人信息所包括的范围界限不同。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对个人信息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对其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抽象性概括,对与个人信息有关的趋同概念进行了辨析,为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研究拓宽了思路。第二,从研究内容上看,相比传统互联网时期,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更加复杂,解决这种问题也需要多种路径综合作用。但是在众多解决路径及利益主体中,政府承担着主要责任,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管路径来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在这方面所做的初步探讨可以丰富此方面理论研究的思路。1222实践意义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重大变革,深刻地影响着数据

29、资源的分析和使用方式,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局面和挑战。然而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路径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流程不衔接;个人信息跨境合作不协调;行业自律不规范;多方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本研究试图在国内外现有的实践探索基础上,对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的政府监管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具体国情和时代背景,提出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路径构想。希望能在提高自身学习能力的同时,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创新政府管理机制、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思考。13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131国内研究现状1。311大数据研究现状目前,以“大

30、数据”为主题的研究文献很多,对大数据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政府或者数据服务商“巨型数据库”的建立、数据交易以及数据服务市场风险规避等方面,以此促使数据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进而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涂子沛(2012)描述了美国信息化发展的轨迹,具体阐述了数据创新应用给各领域带来的深刻变革,并强调了数据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曲成义(2013)从“内鬼万方数据泄密”、“黑客攻击”及用户意识薄弱等方面概括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并提出应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密等手段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1312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现状国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开始于90年代末,截止目前,我国并没有

31、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但理论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早已展开,胡敏沽和刘雪(2002)在分析网络隐私侵权特征和网络隐私权保护注意事项时,指出应该从法律与道德两个角度进行原因探讨,并把加强网络管制作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卢小宾和袁文秀(2005)归纳概括了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并认为我国应从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和信息技术三个层面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周汉华(2010)着重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目前的研究现状,并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立法保护特点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131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现状政府监管层面,熊进

32、光(2000)最早提出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将对隐私权安全产生威胁,建议通过拓宽政府监管途径来保护数据主体隐私权。行业自律层面,王丽萍和田尧(2008)通过分析行业自律对保护网络隐私的作用后,把行业自律作为保护网络隐私的重要途径,并指出应该从加强行业内部自查与互查等方面完善我国行业自律机制。从技术安全层面,冯国登、张敏和李吴(2015)认为应该加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创新力度,弥补技术短板,具体从内网信息安全加密技术、风险溯源技术等方面加大研发力度,通过技术手段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根基。132国外研究现状1321大数据研究现状国外提出大数据的概念已30年有余,最早可追溯及未来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温托夫勒,其代

33、表作第三次浪潮(1980)将大数据称颂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2001年Gartner在一份研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是指无法使用传统概念的尺度去衡量数据量的多少,且一般的分析工具难以收集、存储和分析。(杂志于2008年推出“Big Data专刊,概述了数据的聚集整合给医疗、保险、金融等领域带来的发展机遇,并且认为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的优势逐渐凸显,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也逐渐渗透至各个行业,带动了各行业的转型升级。舍恩伯格和库克耶(2013)认为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深刻影响,促进了社会的转型升级,为技术4万方数据创新提供了契机。目前许多学者针对大数据的研究过多强

34、调其带来的机遇,突出大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和战略意义,对其所带来的挑战关注度较少,并且对数据分析技术的规制力度不足。13。22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状况研究现状欧盟采取的是统一立法模式。1973年,瑞典颁布的资料法是最早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文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5年欧盟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欧盟指令出台之后,各成员国效仿该指令,对本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原则性修订。截至目前,德国、法国、奥地利、芬兰、比利时、荷兰、葡萄牙、比利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议会等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美国采取的是分散立法模式,国家立法主要规制公权力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行为,而对于私

35、有领域则实行自律监管。美国的隐私权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此外,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录像带隐私权法、 财务隐私权利法等法律文件也涉及到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日本采取的是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关联五法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史上的奠基之作,具体包括: 个人信息保护法、 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132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现状随着信息产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崛起,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对此美国政府颁布了“大数据技术开发与利用的规划,其强调数据资

36、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关系,希望在大数据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避免用户的隐私被侵犯。舍恩伯格(2012)结合大量案例,对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挑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并且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提出了未来保障个人隐私权益的发展方向。吉隆奥哈拉与奈杰尔沙德波尔(2013)分析了当下公民过于依赖数据分析技术所造成的隐私保护困境,并且剖析了随身电子设备收集个人隐私的恶劣现象。133文献评价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内学者着重于从基础理论方面进行探讨,比如个人信息等相关概念的界定、立法保护原则等方面。而国外着重对具体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探讨,比如:法学、信息通讯学等。万方数据国内外不少

37、学者注意到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新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并展开了相关研究。总体来讲,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研究比较丰富,研究文献数量多,覆盖面广,相关理论研究较深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第一,研究成果虽丰富,但研究视角比较单一,缺乏创新性;较多文献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且缺乏深层次理论方面的探讨;另外,对具体实践操作层面的研究也较少。第二,部分研究成果强调从立法层次的规制效力或者技术层次的创新力度等方面规制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治理主体也不符合多元治理机制的需求。第三,针对大数据时代背景的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部分研究文献以期刊为主,内容单一,缺乏内在逻辑性,并且原则性较强,

38、专著类文献较少,因此有着广阔的探讨空间。综上所述,本文以前人的理论成果为基础,详细阐述了个人信息内涵、个人信息政府监管内涵等基本概念,以此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向更深层次发展,并且深入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保护的特征与方式,从政府监管的分析视角出发,剖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并对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具体国情和时代背景,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路径构想,以便更好的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解决这个棘手问题。1。4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141研究内容本文首先对大数据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结合大数据的时代特征,探讨了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其次,根据前人研究

39、成果,结合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特征与方式,总结出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及时代背景,提出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路径构想。6万方数据图11论文框架图142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法。文献是重要的思想资料。中外学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有着比较丰富的成果,对前人的理论研究予以分析整合,为本文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提供理论素材,并且本文收集了域外国家(或地区)监管经验的研究成果,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路径的构想提供了借鉴。7万方数据第二,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欧

40、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以此为前提,结合具体的时代背景,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路径构想。15本文创新点第一,概念上的创新:笔者在现有的理论成果基础之上,对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了初步界定,即个人信息是指,对个人真实存在的具体情况的客观反映,具有可识别性(包括直接识别性和间接识别性),能单独或与其它信息对照可以具体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具体即涵盖个人的生理特征(比如:年龄、外貌、遗传特征等),也涵盖与个人相关联的各种类型符号(比如:银行卡号、微信号、QQ号、微博账户、身份证号、其它网络相关服务的密码账户、户籍地址等)。第二,内容上的创新: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完善

41、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通过对比分析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特点,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时代背景的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路径构想,主要包括:统分结合的立法保护;事前、事中、事后链条式监管;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确立专门机构管理行业协会与规范;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第三,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政府监管的视角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改变了以往只从法学、信息通讯学或者整体角度进行研究的现状。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到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在众多利益主体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从政府的层面去分析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路径,是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

42、关键一环。万方数据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的相关概述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着主体作用,有效的政府监管途径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N强心剂。本章对相关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政府监管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2。1核心概念界定211大数据的内涵2111大数据的概念大数据是指,各领域以信息化产业的加速发展为契机,在转型升级过程中依靠相关分析技术而产生的海量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分析和利用,加大各领域的创新整合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进而实现数据的应有价值。大数据是海量信息和多样性信息的超级“集合体”,其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

43、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产生不再局限于互联网时期的网络浏览记录,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不仅加速了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而且还加速了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的创新应用进程,给网络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收集了大量的个人数据。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利用,不仅加速了社会各领域的转型升级,并且也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2112大数据时代的特点大数据时代,是指数据量呈指数级增加,数据的创新应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促使其它一切领域发生创新可能性的时代。大数据时代,随着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的发展,数据的来源主体也更加多样化,包括政府机关、商业机构、媒体行业及个

44、人等。数据的整合分析可以激发各领域的创新活力,并且通过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各相关主体的“效用最大化”。政府机关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共管理的职能,履行政府职责,必然需要建立政府巨型数据库;商业机构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可以向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商品,实现精准营销的目的;媒体通过相关数据的聚集整合,推测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以提高自身影响力;商业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了精准化的营销方案,不但节约了消费者个人的成本,而且还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的真正价值在于被有效利用。212个人信息的内涵万方数据2。l-21个人信息概念界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将用户个人信息定义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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