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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四篇好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四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适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2、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你可以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上文内容我们知道,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假如你所在的用人单位不与你签劳动合同,且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假如单位拒绝,您可以采纳法律手段来维权。假如您
3、不知道详细该怎么做时,建议您询问网站的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先施行以来,在爱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行避开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说明纷繁困难,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说明中得以厘清与修正。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
4、约定试用期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主动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出现以下状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相互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
5、人单位?(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说明,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反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
6、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规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说明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复约定试用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现在
7、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状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肯定化。因为时隔肯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改变,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相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假如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许多顾虑,但假如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这一点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
8、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说明: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变更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改变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改变,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说明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其次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肯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
9、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行规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但是该规定仍旧不明确,对该条文的详细含义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10、低工资标准。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纳的是其次种理解。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规范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因为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问题就在于,假如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11、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特别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12、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解除在服务期可约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人
13、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之内。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说明中应明确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约定在服务期之内事实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
14、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示用人单位,为了避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实行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6223
1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担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担当赔偿责任的
16、仅限于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种状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担当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一样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说明中应明确这一问题。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甲方:居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
17、话:乙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风险提示:企业的聘请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肯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二是,假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接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同等、协商一样的原则,甲乙双方
18、一样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一、合同期限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风险提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依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假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一)固定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无固定期限
19、:自_年_月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期限为_天。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其次条 依据甲方工作须要,乙方同意从事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支配的工作地点_从事工作。依据甲方的工作须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乙方实行_工时制。(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支配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20、不超过_小时,每周不超过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须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缘由须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小时。(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支配。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配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劳动酬劳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_元/月。试用
21、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1、计时工资。工资为_元/月。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刚好协商约定计件单价。3、其他形式 、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_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 甲方可依据其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状况,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改变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社会保险风险提示: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
22、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需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刚好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六、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爱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平安和健康。第十三条 甲方
2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平安学问、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与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平安规定和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七、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三)严峻失职,假公济私,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不听从甲方
24、正值工作支配的;(五)严峻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平安管理规定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商业隐私爱护:其次十条 竞业限制:其次十一条 服务期:其次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其次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四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
25、及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年_月_日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一、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
26、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试用期要不要交社保?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确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假如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干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议的事宜
27、,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反, 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来执行。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就必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的特别性质,导致许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在试用期间自己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试用期合同。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社保问题,而不能有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