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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借款合同模板汇总10篇借款合同模板汇总10篇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借款合同 篇1甲方(借受人)公司名称:甲方(借受人)公司地址:电话:甲方(借受人)法人代表姓名:甲方(借受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乙方(出借人)姓名:电话: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同等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用途经过甲方、乙方双方同等自愿友好协商,由甲方向
2、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借款,作为甲方在 公司中的合法经营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之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借条。其次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双方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需将借出借款支付给甲方,逾期为违约。违约金甲乙双方同等。第三条 利息支付和本金收回3.1 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3.2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限之内总共支付乙方借款额_%的年利息金额。利息总金额为(大写): 。这些利息总金额可以分四次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约定分别在以下日期: 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利息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甲方提前归还本金的,利息
3、按日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部分。3.3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当日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全部本金。本金详细金额见本协议第一条。3.4甲方承诺甲方公司不论盈利亏损,不论倒闭注销,均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约定的利息金额并偿还本金。否则,根据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3.5乙方若须要在借款期限内收回全部本金或者部分本金,须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法人代表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需在四十天之内偿还乙方提出的收回本金的金额和相应的利息。收回的本金金额的利息结算至上三个月,甲方不再支付本三个月及以后的利息,只支付剩余的本金利息。开户银行:银行卡号:户名: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4.1 根据本协议规定的
4、用途运用借款。4.2 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4.3 在本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有变更住址、经营方式等行为时,应最迟于变更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保证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4.4 甲方公司假如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甲方保证在五日之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4.5 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平安状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当在事务发生后七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4.6 甲方照实供应乙方要求的资料,照实告知乙方生产、经营、公司财产等状况。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对甲方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若发觉甲方有危及乙方债权情形,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实行整改措施或者提前收回本金和相应利息。5.2 若甲方有偿债实力减弱可能之情形,乙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马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5.3 若发生借款或利息逾期,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六条 违约责任6.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前马上收回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借款期限之内的利息总金额。6.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前马上收回全部借款本金以及借款期限之内的利息总金额。同时,乙方有权对其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按日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7.1订立
6、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改变,本协议可以变更相关内容。7.2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7.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本协议可以解除。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有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选其一):(一)向借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条 合同生效9.1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受人)、乙方(出借人)各执一份。涂改无效。9.2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人签字、盖章、捺印,并且乙方签字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7、甲方(借受人)(签字/盖章/捺印)右手食指手印:乙方(出借人)(签字/捺印)右手食指手印: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借款合同 篇2典权人_(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 贷主(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元,乙方如数收到。 其次条 本件借款还典权人_(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第一条贷主(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元,乙方如数收到。其次条 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_年_月_日。第三条 甲方不得恳求本件借款的利息。第四条 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第五条 乙方为担保债务
8、的履行,将其全部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记:土地坐落:_建物门牌:_建筑构造:木造瓦砖两层楼房一栋。面积:地面层_平方米;二层_平方米。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图墙、庭木、庭石等皆保持现状。第六条 甲方可按原状运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得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第七条 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_年_月_日。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典权人(签字):_ 出典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借款合同 篇3甲方(出借人):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
9、: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的金额、利率、用途、期限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小写)_。2、借款利率为:_。从甲方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以银行转账凭证及乙方收款条为准)。3、借款用途为:_。4、借款期限为天,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其次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甲方有
10、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解除合同:(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2)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峻困难。(3)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实力的。(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6)乙方的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被司法部门责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实力受到影响。(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接着履行的其
11、他情形的。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供应复印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供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的居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需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2、乙方应根据本借款合同的约定合法运用借款,不得用此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或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做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3、乙方如逾期还款,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4、乙方如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_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落实债务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12、。否则,甲方有权实行相应措施以削减甲方的经济损失。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利息,逾期支付的,在经甲方电话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甲方有权提前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索借款本息。6、乙方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相关的评估、公证、登记等手续并担当全部费用。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为甲方的上述借款供应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展期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2、当本合同到期日甲方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时,丙方负有无条件代替乙方偿还甲方债务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该义务不因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而得以减免;其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
13、五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款项前,如乙方中途毁约,拒不接受甲方供应的借款,应马上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作为甲方的融资成本及损失赔偿。2、甲、乙、丙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为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后,乙方若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运用借款或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则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乙方、丙方同意自愿放弃全部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抗辩权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3、乙方如到期不归还借款或不全额归还借款及延期付息的.,甲方除追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100%向乙方加收罚息,按
14、日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4、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担当甲方为收回借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及损失。5、借款到期后,若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对债务人债务的核实,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借款人的地址、电话变更要刚好通知甲方。否则致使无法联系的,视为已履行了核实义务。第六条:其他1、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刚好实行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达成书面协议。2、如乙方及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给予强制执行力效力的公证债
15、权文书,且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方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和公证部门各执一份。第八条: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其他未约定的事宜,补充如下:甲方(出借人签章):乙方(借款人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丙方(担保人签章):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4持续在 年月日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书,借款人民币元(¥元)。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合同持续 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此协议是依附于借款担保协议书,原合同依旧生效,原担保人持续担保,法律公正持续公正,此持续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承诺到期按时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按合同第三条每日1%的违约金,自愿担
16、当一切法律后果。 声明: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担保人签字:年 月 日借款合同 篇5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托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托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7日受理
17、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xx年11月15日、20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托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接着根据2
18、0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接着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峻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短暂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
19、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根据20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便利,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恳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xx年1月1日起算。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见,供应了下列证据:1、20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
20、转为借款的事实。4、20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看法: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须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额利息的贷款。王某某至今无法供应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
21、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xx年3月30日签字时事实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运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爱护。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须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
22、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xx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和08年5月15日汇款人民币11,499,234元。至今王某某所购房屋还在。王某某、华景公司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王某某不能单方要求偿还欠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王某某的诉请不能成立。(1)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子还在,若王某某毁约,也不应以欠款名义主见权利。(2)双方协议约定若王某某放弃购房,按预约金33.2%支付投资回报和20%支付赔偿金,按最高法院司法说明违约金不超过损失30%的规定,王某某诉求除本金外只能主见30%的投资回报及赔偿金。(3)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预留房协议之后五份补充协议
23、中所约定王某某增加借款金额均未实际履行,答辩人也未收到约定的增加借款,补充协议不能作为权利凭据。(4)20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上运用作废法人印鉴,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成立。综上,恳求法庭驳回王某某的不当诉求。被告华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见,供应了下列证据:l、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以证明王某某购买华景公司房地产。2、20xx年10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以证明购买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3、20xx年9月至20xx年5月王某某四次汇给华景公司购房款计11,499,234元。47、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多份,以证明增加借款协议书,但未收到
24、增加借款。8、华景公司在银行的变更印鉴卡,以证明补充协议二运用的是变更前作废印鉴,该证据真实性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华景公司还供应了证据9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笔录一份,以证明在调解时王某某与华景公司并没有约定详细的数额。原告王某某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看法: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载明的数额有异议,事实上王某某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11,499,234元。一部分系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另一部分是王某某从其他公司取来的票据干脆交给华景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并非保存全部的单据,另外,由于经过法院调解书确认,足以证明借款数额。调解笔录没有记载数字是正常的,因为运用于多个案件,事实
25、上双方的收据与买卖合同可以证明详细数字。被告星宝公司、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发表任何书面看法。另案外人星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池某某)托付代理人王新华(该公司员工)向本院陈述称,据称池某某被有关机关限制,无法联系。目前去向不明。 经质证后,本院对于双方均认可的协议与相关事实,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于补充协议二,华景公司提到的印鉴更换,并不涉及补充协议二所涉及的公章。对于补充协议二所运用的华景公司公章真实性,尽管华景公司否认,但亦未提出鉴定申请,而且华景公司在答辩时亦将该份协议作为自己的证据材料供应,并在庭审中援引该协议的条款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据此本院认定
26、补充协议二的真实性。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20xx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预留房总价为16,894,983元,预约金为10,65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交房前王某某可选择获得房屋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怜悯况下的详细补偿条款。20xx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1、2层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2、20xx年3月3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
27、某某34,950,480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20xx年9月30日归还6,200,480元,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1.5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11,847.96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担当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20xx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
28、当事人于20xx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149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xx灌板商初字第101250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149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70,789,207元。4、20xx年5月4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安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见。5、20xx年10月7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
29、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4月7日归还7,205,423元。2、原借款协议中其次笔即20xx年3月30日归还28,750,000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6、20xx年3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1、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10月7日归还8,286,236元。2、华景公司应于20xx年9月30日归还33,062,500元。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
30、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看法,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1、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1,149万余元,王某某无法供应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供应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改变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20xx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
31、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白“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20xx年,距今已经有5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供应当时全部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事实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20xx年至今的房屋价格改变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见的
32、34,950,480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2、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依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
33、。借款合同 篇6一、借款时写“借条”、不写“欠条”。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具的借款局面凭证,表明双方有借款关系;而欠条通常要基于双方曾有经济往来,是一种结算凭证。二、借款可将双方约定利息写进借条。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凡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受法律爱护,口头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除借款人承认的,一般都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的利息诉请也往往不会被法院支持。三、借条一般最好约定借期和利息的起算点,欠条可以约定还款期和逾期未还的罚责,以避开欠款一方许久不还欠款而造成权利人再想主见权利时超过诉讼时效。比如甲乙是好挚友,甲借给乙5 万元钱,乙打了张欠条给甲,但没约定还款
34、日期,两年后,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甲很有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因为欠条从欠款人出具起就起先计算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甲两年后才去主见权利,自然就丢失了诉讼时效。假如当时乙给甲打的是借条,没有约定借期,依据法律规定,甲可以随时要求乙还款,也可以催告乙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假如乙在催告期没有还款,此时才起先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自此在两年内起诉,法院都会支持甲的诉请。所以一字之差,意义不同。四、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人要写精确姓名并避开同音不同字。即使是亲戚、挚友之间的借款,也写明与当事人身份证件上相同的姓名,避开写成“王兄”、“李姐”、
35、“阿梅”等等,最好在落款处加上借款人或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便发生纠纷起诉时,依据法律要求要有明确的当事人才可以被法院受理。假如是公司借款,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精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五、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晰明确、避开产生歧义和误会。如甲向乙借款6万元,后甲还了乙2万元,甲重新给乙写了借条一份:“甲借乙6万元,现还欠款2万元”,这里的“还”字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也可以理解为“还(hai)差欠款”,假如产生歧义,对出借人不利。六、借条或欠条最好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避开有一方在条据上做手脚。借款合同范本参考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乙方(贷款人):
36、_身份证号码: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样看法,签订本合同。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于_前交付甲方。二、贷款利息:_三、借款期限:_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五、违约责任:_六、本合同自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合同签订日期_合同签订日期_借款合同 篇7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乙方因生意须要向甲方恳求借款,由甲方供应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上述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此笔借款供应连带保证担保。现经当事人各方同等协商,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 万
37、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二、借款利息: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按月计息,月息为1.5。三、借款用途:商业经营、货物买卖、债务清偿等一切合法商事用途。四、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五、借款归还: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合同所指的“日”包括非工作日,借款到期,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还款日为周六日或法定节假日为理由延迟还款,否则构成违约。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逾期还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六、担保条款:1、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
38、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2、保证期间:为两年(自);3、本合同全部保证人均担当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负有在其担保范围内独立清偿被保证人(即乙方)所欠全部债务的义务。七、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借款本息。2、乙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皆由乙方自己担当)。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提前归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天数计算。八、承诺保证条款:1、乙方及各保证人保证其向甲方供应的资质、资信、财务、经营状况等全部信息、证照、契据证件等真实、精确、合法、完整、有效。2、乙方及各保证
39、人保证在遭受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刑事惩罚及其财务资信状况发生任何可能危机还款的不利改变等状况时,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九、违约责任:1、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甲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聘请律师的费用由乙方担当,乙方自愿接受对甲方律师费的强制执行,并放弃对甲方要求其支付律师费的抗辩权。2、在乙方遭遇诉讼、仲裁、行政、刑事惩罚以及财产与资信状况发生不利改变进而影响其还款义务的履行等状况出现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行使本合同给予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干脆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及保证人担当偿还责任)。3、如乙方及各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承诺,或借
40、款未到期,但乙方未能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的,累计拖欠甲方两个月利息未付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干脆申请公证强制执行,乙方及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4、因乙方违约,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月违约金按乙方应还款总额的30%计算。十、 公证条款:1、本合同甲方、乙方、保证人均同意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若乙方到期不依约还款,甲方有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情愿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担当。3、执行金额的确认:
41、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变更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
42、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全部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情愿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6、乙方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全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甲 方: 乙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保证人:签约时间: 年 月 日借款合同 篇8“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xx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
43、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别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xx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xx)民提字第344号判决(以下称“判决一”)20xx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标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 票。20xx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标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 票”,“如到期偿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 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偿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