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措施.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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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侦查措施.ppt 刑事侦查措施 主讲人:郜浮涛 刑事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所实行的各种特地的调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办案程序规定的修改,使刑事侦查制度从观念和制度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将面临新的巨大的挑战。 一、侦查措施修改状况概述 二、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几个观念的转变 三、侦查措施修改的详细内容 四、公安机关须要面对的几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修改的概述 侦查一章中共10节47条,2022年修改为11节54条,增加了7条,修改了20条, 主要内容:授权与控权

2、,强化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增加了一些侦查措施或者扩大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侦查作出更多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修改后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几个观念的转变 (一)树立人权保障观念 (二)树立证据定案观念 (三)树立接受监督观念 三、刑事侦查措施修改的详细内容 刑事侦查措施就是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措施,主要包括: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取得言词证据的措施,对现场的戡验检查,搜查,对取得的证据的查封、扣押、对犯罪有关的金融资产的查询、冻结,对新型证据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的调取以及技术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关于讯问的修改 (1)传唤:口头传唤,传唤的时

3、间,饮食和休息。 (2)讯问的地点 (3)讯问时全程录音录相 (4)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5)规定了非法证据解除 2、关于刑讯逼供 (1)刑讯逼供冤案的根源 (2)刑讯逼供为什么屡禁不止? 观念上缘由 A、口供是证据之王 B、没有制度上的保障 有时间的地点的便利 C、刑讯逼供无法证明。 (2)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防范 A、观念上的转变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B、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C、全程录音录相的限制 D、非法证据解除制度为刑讯逼供设置了最终的屏障。 E、非法取证的反证明 3、关于缄默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缄默权, 法律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同时规定照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4、

4、讯问应当留意的问题 (1)传唤的批准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二人以上讯问 (3)个别进行,不得开探讨会。 (4)告知权利。 (5) 翻译 (6)笔录和签字。 (7)讯问未成年人应当留意的问题 贯彻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教化为主惩处不辅的原则。 一没有托付辩护人通知法律救济机构供应法律救济 二依据状况可以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验、犯罪缘由、监护教化等状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严格限制尽量削减运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约束性警械。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1、刑诉法对询问的修改 刑诉法修改对询问地点作出了限制。 为防止非法取证,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纳入非法证据解除的范围

5、。 2、询问应当留意的问题 二人询问 查明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确定证据的效力。 (三)勘验、检查、搜查获得物证书的重要侦查措施 戡验检查和搜查可以发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和书证,物证、书证以其客观性而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戡验检查和搜查的修改 对戡验查的修改:增加规定了“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对搜查的修改办案程序规定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有关证据的规定,增加了被搜查对搜查笔录拒绝签名的处理方法。 (四)新型证据的调取 电子数据、视频资料是现代技术条件下形成新型证据,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供应了极大的便利,公安机关可干脆调取,有关机关有义务

6、供应。 (五)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公安机关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查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滋息,以及与犯罪有关的邮件、电报,是公安机关固定犯罪证据及限制犯罪所得的重要侦查措施。 2、查封、扣押的修改 1、刑诉法对查封、扣押的修改 (1)增加查封措施 查封主要是针对犯罪涉及的不动产及船舶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 (2)扩大了查封、扣押的范围 由“戡验检查”中扩大至全部“侦查活动中” 3、查封扣押的批准 (1)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确定书; (2)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须要扣押,由现场指挥人员确定; (

7、3)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扣押确定书。 (4)在侦查过程中须要查封不动产、船舶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财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确定书。 4、扣押物品清单的制作 4、涉案物品的管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5、涉案物品的处理 (1)随案移送 (2)返还被害人 (3)违禁品依法处理 (六)查询、冻结 1、修改的内容 将查询冻结对象由原原来的“存款、汇款”扩大至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程序 批准:查询、冻结、解除均需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确定书。不得重复,可以轮后。

8、3、期限 存款、汇款六个月,债券、股票、基金二年。 延长期限相同。 4、债券、股票、基金冻结期间可申请出售。 (七)鉴定 1、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对鉴定问题的规定 2、对鉴定的修改 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看法。 删除了人身损害的重新鉴定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的规定。 2、鉴定程序 (1)确定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2)供应鉴定条件 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状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2)出具鉴定看法 鉴定人根据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出具鉴定看法并签名,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

9、他证明文件。多人鉴定,不同看法,应当注明。 (3)重新或补充鉴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看法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看法送交其他有特地学问的人员提出看法。是否重新鉴定是公安机关依据鉴定看法的详细状况,依据法定的条件确定是否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补充鉴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觉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看法不完整,托付事项无法精确确定的; (五)其他须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

10、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有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看法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八)辩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分辨。 主持分辨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分辨应当个别进行。混合辩认,分辨犯罪嫌疑人时,对象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人。分辨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分辨对象进行分辨,或者分辨人

11、能够精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对犯罪嫌疑人分辨,分辨人不情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分辨人的状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隐私。 辩认应当制作笔录 (九)技术侦查措施 3、批准程序 (1)确定 (2) 期限 (3)延期 (4)变更 (5)解除 4、实施要求 (1)保密要求 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无关的材料,刚好销毁 (2)运用范围 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3)有关部门的协作义务 5、隐匿身份侦查 技术侦查与隐匿身份侦查区分 (1)没有立案前后的限制 (2)没有法定的犯罪种类等适用范围的限制 (3)批准程序不同,隐匿身份侦查只需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12、 (4)隐匿身份侦查的主体可以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指派非侦查人员。 (5)技术侦查不介入犯罪活动,只是旁观者,隐匿身份侦查一般要介入犯罪活动。 隐匿身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纳可能危害公共平安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急的方法。 6、限制下交付 限制下交付的渊源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四个环节 发觉违禁品确定实施限制下交付放行违禁品使其接着流转并实施隐私监控在目的地交易时或交易后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获得有关证据以铲除整个犯罪链条。 7、证据运用 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原则:可以作为证据运用; 一个前提:不得危及有关

13、人员的人身平安,产生其他严峻后果; 一个条件:可能危及人有关人员和和身平安或产生严峻后果时,实行爱护措施。 一个机制:“庭外核实” (十)关于侦查终结的完善 1、强化了身份不明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责任 2、律师看法的听取 3、起诉状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侦查工作的挑战 (一)强化了人权保障,给公安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律救济范围扩大,律师辩护权前移,律师介入侦查的范围和深度加大,强化了人权保障,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肯定程序得到限制。 (三)证据制度的完善对我们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公安机关民警的素养和侦查活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检

14、察机关监督权的强化会使我们再也不能为所欲为。 结束语 总之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办案程序的修改,不仅引起了包括刑事侦查措施在内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而且引起执法观念的重大改变,公安机关的执法民警,不仅要仔细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办案程序规定对执法程序的修改,而且更要留意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人权观、证据观众等一系列新的观念,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须要。 * * 前言 书目 4、戡验检查、搜查应当留意的问题 (1)戡验检查、搜查均需持证进行,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状况,不另用搜查证 (2)均需有见证人 (3)留意刚好、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 多数 (4)制作笔录,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字,假如

15、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5)爱护现场 (6)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1、技术侦查合法化的意义 技术侦查有了法律依据 技术侦查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2、概念和适用对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干脆关联的人员。 2、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

16、火、爆炸、投放危急物质等严峻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送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峻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确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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