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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关于用超募资金补充流淌资金事宜,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看法,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看法出具保荐看法,同时公司可召开监事会进行审议,然后作相应信息披露。详细请进一步询问交易所。 详细规定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运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淌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刚好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公告文
2、稿;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看法;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看法; 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看法(如适用);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新项目的可行性探讨报告;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依据新项目的详细状况,向本所供应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6.3.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运用募集资金。出现严峻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安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3、当刚好公告。 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托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干脆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托付贷款或其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3.3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实行有效措施避开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值利益。 6.3.4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运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当年预料
4、运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运用状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安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料分年度投资安排以及投资安排改变的缘由等。 6.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料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确定是否接着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安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安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样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5、展状况、出现异样的缘由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如有)。 6.3.6 上市公司确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3.7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看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8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短暂用于补充流淌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变更
6、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安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淌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淌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短暂补充流淌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1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运用闲置募集资金短暂补充流淌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1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看法。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状况,包括募
7、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安排等; (二)募集资金运用状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预料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淌资金不足的缘由、是否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看法;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淌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8、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实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运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状况及变更的详细缘由; (二)新项目的基本状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9、三)新项目的投资安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看法;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限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开同业竞争及削减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进行交易的缘由、
10、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状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详细缘由; (二)已运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状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看法;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运用状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状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状况。 6.4.8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变更状况、缘由、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看法。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后方可运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运用状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12、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淌资金)的,应当根据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运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看法;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后方可运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运用状况应当
13、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运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淌资金 2022年9月15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投项目安排运用募集资金的处理 (一)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安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安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超募资金”应依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根据以下先后依次有安排的进行运用
14、: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贷款; 4.补充流淌资金。 (三)“超募资金”在尚未运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四)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根据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状况运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假如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看法,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运用“超募资金”用于
15、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运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3.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淌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的具体安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淌资金的运用安排和必要性发表看法,年度募集资金运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淌资金的运用状况做出特地说明。 二、募集资金变更为
16、永久补充流淌资金 (一)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上市公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淌资金的,适用本节规定。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淌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淌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三)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
17、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淌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陷入危机、面临严峻财务困难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淌资金,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的; 2.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3.根据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淌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一节 总体要求 6.1.1 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
1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别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6.1.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运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运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样,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精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运用状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运用状况进行鉴证。 6.1.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运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运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
19、限、决策程序、风险限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6.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限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限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6.1.5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其次节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20、(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限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缘由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6.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1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
21、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刚好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刚好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状况,以及存在未协作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刚好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22、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刚好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6.3.1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运用募集资金。出现严峻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安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刚好公告。 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托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干脆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托付贷款或其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6.3.3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等关联人占用
23、或挪用,并实行有效措施避开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得不正值利益。 6.3.4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状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运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当年预料运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运用状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安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料分年度投资安排以及投资安排改变的缘由等。 6.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料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确定是否接着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
24、变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安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安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样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状况、出现异样的缘由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安排(如有)。 6.3.6 上市公司确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3.7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看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5、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8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短暂用于补充流淌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安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淌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淌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短暂补充流淌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1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运用闲置募集资金短暂补充流淌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
26、01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看法。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状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安排等; (二)募集资金运用状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淌资金预料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淌资金不足的缘由、是否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看法;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淌资金到期日之前
27、,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实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运用效益。 公司变
28、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状况及变更的详细缘由; (二)新项目的基本状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安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看法;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29、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限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开同业竞争及削减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进行交易的缘由、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状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详细缘由; (二)已运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0、(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状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看法;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运用状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状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状况。 6.4.8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变更状况、缘由、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看法。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
31、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后方可运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运用状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淌资金)的,应当根据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运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看法;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2、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看法后方可运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运用状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节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6.5.1 上市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运用状况设立台账,具体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状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状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运用状况检查一次,并刚好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刚好
33、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6.5.2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运用状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运用状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根据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照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运用状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运用状况进
34、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仔细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缘由,并提出明确的核查看法。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6.5.3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运用状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运用状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主动协作,并担当必要的费用。 6.5.4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运用状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刚好向本所报告。 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