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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消费调解法律适用 浅谈消费调解的法律适用 消费调解是工商部门行使服务权能的重要内容。本文,笔者从一般消费调解和食品消费调解两方面浅谈在调解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一般消费调解 一般情形 一般状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其质量、规格、性质等外在因素而无法实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预想实现的目的的(如购买了一辆汽车,结果刹车不灵,无法上路),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第48条的规定主见赔偿。同时假如经营者在达成销售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则可以依据消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见惩处性赔偿 。但是须要留意以下几点: 欺诈行为有哪些? 一是如何推断欺诈行为。推断是否存在欺诈,科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2、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简洁地说,就是两点:有意告知虚假信息、有意隐瞒真实信息;欺诈的结果就是导致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推断而消费。 二是欺诈行为的范围。参照上述的欺诈定义,结合日常的消费习惯,其实欺诈的范围是很广的。详细可参照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惩罚方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供应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实行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值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等是十三大类欺诈行为。 欺诈
3、销售的赔偿数额 消费者受到欺诈,可以依据消法第48条主见违约赔偿,同时依据5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一百零一元的,为五一百零一元”,主见惩处性赔偿。损害赔偿、以及惩处性赔偿金的数额应留意如下两点: 一是损害赔偿的数额。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违约,是合同违约在消费领域的体现,故违约赔偿金可参照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
4、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赔偿金额包括“已经造成的损失”、“期盼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二是惩处性赔偿的数额。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一百零一元的,为五一百零一元”。须留意的是:这里的三倍是以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数的。 (2)造成人身、精神损害的情形 请大家来看如下一个案例:消费者金某花2元钱买了一把打火机,结果运用时因为打火机故障造成烧伤,花去医疗费、养分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这就不仅仅是违约问题,还侵扰了消费者的健康权!所以不应简
5、洁地“一赔十”了事,而应适用更严厉的条款消费第55条其次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旧向消费者供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峻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处性赔偿。”这里的“二倍”,是以所受损失(而不是消费付出的价款)为基数的往往比商品或服务的价款高许多,故本案中,金某除可以要求赔偿3000元之外,还可以要求6000元以下的赔偿。 二、食品消费调解 (一)一般情形 食品领域是消费的特别领域,应适用食品平安法进行调解。对于一般的消费违约,应适用食品平安法第96条其次款的规定,“生产不符
6、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造成人身、精神损害的情形 对于因购买运用食品而造成人身、精神损害的,食品平安法第96条第一款,仅作出如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故仍应适用消法第55条其次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主见损失数额二倍以下的惩处性赔偿! (三)知假买假 说实在话,在日常的调解中,我们最怕、最烦的就是知假买假的人。他们一是精通法律,二是要求赔偿的数额颇高,导致调解难度很大,尤其是经常把“假一赔十”挂
7、在嘴边,往往让工作人员陷入投鼠忌器的窘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对“知假买假”实行回避不表的姿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食品药品领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见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旧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食品领域即便是知假买假,买受人仍旧可以依据食品平安法第96条其次款,主见十倍的赔偿。不得不说,上述的司法说明是相当符合当下国情、非常接地气的条款,在食品平安形势如此严峻的态势下,适当发挥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是一种双赢之策吧!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