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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公路执法建设管理的调查报告?方面的实力很弱,特殊是在供应像环境爱护这种公共物品方面的实力先天不足。 因而在环境维权过程中,农夫表现出对政府的严峻依靠,但国家政策的偏差和政府的缺位使得农夫无法从政府获得其期望的结果。这一冲突已成为农夫维权活动中最显著的冲突。2.政府发展经济与爱护环境理念之间的冲突发展经济和爱护环境之间本应当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由于多年来我国奉行“经济指标至上”的发展观念,一些农村地区的基层政府在发展过程中“唯经济论”,盲目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降低招商引资门槛,哪怕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也在所不顾。引进上述项目之后不但不对其进行环境监管,反而为其污染环境供应种种便利,对触犯环境
2、法律的责任人一百零一般包庇,gdp不断增长的同时当地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先污染、后治理”这种舍本逐末的发展理念本应当予以摒弃,但对经济增长的盲目追求使得这一错误观念仍有生存空间。3.农夫对自然环境的严峻依靠与其在环境爱护中的双重弱势地位之间的冲突农业是最大限度依靠于自然的生产部门,农夫的生活资料又很大程度上干脆取自于自然资源,如饮用水、燃料、食物等。虽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夫获得生活资料的途径更加广泛,但从自然界干脆获得仍是最主要的途径,这使得自然环境对于农夫的生存和发展质量有更干脆的影响。但农夫在环境爱护中却处于双重弱势地相对于污染企业的弱势和
3、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 相对于污染企业的弱势地位,使农夫在与污染企业谈判和抗争中处于劣势;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地位,使得农夫在安排环境爱护资源、组织城市污染转嫁等方面处于劣势。这一冲突使得农夫的环境权益更简单受到侵害。4.农夫环境维权实力的薄弱与环境维权的困难性、高成本之间的冲突首先,由于受到教化程度的限制,农夫的环境维权意识不强,缺乏抵制环境污染的主观能动性;或者虽然有较强的维权意识,但不了解必要的维权学问,不知如何维权。其次,小农经济在当今农村仍普遍存在,农夫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这使得对集体力气依靠性较强的环境维权在农村难以开展。再次,基层政府的不支持也减弱了农夫的环境维权实力。有的基层政
4、府与污染企业关系亲密,甚至包庇、纵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有的基础政府对农夫维权活动抱有偏见,认为农夫是在“胡闹”,为了保持当地社会稳定,对农夫的环境维权活动进行压制。另外,农夫的经济条件也极大的限制了他们的环境维权实力。与此同时,环境维权比一般维权更困难、成本也更高。主要表现在:第一,证据收集的难度很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滞后性和困难性使得环境污染案件的因果关系难以认证;另外,环保部门摄于政府的压力经常不敢出具鉴定或者不敢出具真实的鉴定。其次,环境维权的成本很高。证据的收集、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都须要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介入,这必定产生昂扬的律师费、鉴定费用,受到自身收入水平的限制,农夫无法支付这些维
5、权成本。第三,维权结果的不确定性。即便农夫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相关状况,结果并不肯定是公正的。污染企业大多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地方爱护主义严峻干扰了正常的环境执法。四、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等立法方面的建议,早已引起国家的关注,我们无需“老生常谈”,我们在该部分提出的建议主要结合我们在调查中发觉的农夫维权逆境,围绕“如何在实践层面爱护农夫环境权益”这一主题绽开。(一)建立农村环保机构,保证环境爱护资源的公允安排鉴于现实中环保部门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无法公正执法,因此应建立一个独立于地方政府,干脆受环境爱护部管辖的环保执法系统。为了弥补政府在农村环境爱护方面
6、的缺位,政府应建立农村环保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提高基层环保执法者的业务实力;明确农村环保机构的职责和执法手段,防止权责不分,相互推诿现象的出现;扩大对农村环境爱护的投入,确保农村环境爱护经费足够,环境检测设备齐全,为农村环境执法供应人力、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在调查中我们发觉农夫在环境维权方面对政府有严峻的依靠性,因此作为沟通政府与农夫桥梁的村委会无疑应当发挥更主动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已经普遍建立了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有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这其中当然包括代表和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村委会的普遍性和职责的法定性,由村委会代表农夫主
7、见环境权益无疑是一个“性价比高”的选择但现实中村委会作为代表维护农夫权益仍存在不少困难,第一,村委会代表农夫维护环境权益没有经费支持。目前村委会的经费很少,假如将原来就少的经费拿出一部分用于环境权益的维护,村级财政将更加捉襟见肘。为此,国家可以加大对村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提高村委会的活动实力;还可以给予村委会为实行环境维权行动合理筹措资金的权利,但同时也要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该权利成为村委会谋取私利的手段。其次,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诉讼的资格在法庭上常受到质疑。现实中,法院常以村委会“与案件没有干脆利害关系”为由,拒绝村委会代表村民提起诉讼,鉴于农夫维权力气的薄弱性、环境污染的集体危害性、环境维权的
8、困难性等缘由,法律应当确定村委会可以以原告的身份代表本村村民提起诉讼。(三)完善环境宣扬教化体系,提高农夫的维权意识农夫是农村环境污染的干脆受害者,提高农夫的维权意识,对于改善农村环境意义重大。首先,应借助社会舆论、媒体等途径,增加广阔农夫对环保学问、环境维权等的相识实力,激励农夫主动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调查中我们发觉,大众媒体在环境信息的传播方面已成为农夫的首选,因此社会各界应利用好这个平台,供应更多易于农夫接受的环保信息。其次,建立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地方政府或者对本地的环境状况不甚了解,或者有所了解但不对农夫公开,这些做法是与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相违反的。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环境信息
9、公开制度,为农夫监督当地环境供应条件。再次,支持各种ngo向农夫供应环境维权服务。这可以有效解决政府对农村环境资源供应不足和农夫对环境资源需求方面的冲突。但我们在调查中发觉,由于农夫对ngo的了解较少造成农夫在遇到环境问题时向ngo寻求帮助的意愿较小,因此,政府应当创建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并加强引导,让更多的ngo走进农村和农夫,为他们供应相关环境服务。(四)扩大法律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法律救济对象主要是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和居住在城市的农夫工,不包括在农村居住的农夫。其缘由主要有:一,法律救济要求接受救济的对象“生活困难”,但农夫没有固定收入,难以证明自己的收入状况。二,农村贫困面太
10、大。我国农村人口比例较大,法律救济机构的力气和资源本身并不充裕,无法满意农村的须要。三,可以申请法律救济的事项较窄,农夫因环境污染所受到的损失往往不符合申请法律救济的范围。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多,贫困人口数目较大,对农夫供应法律救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应针对农夫的实际状况建立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为了解决法律救济资源惊慌的状况,该机制可以是一个多方参加的机制。一方面,政府应充分依托现有的法律救济机构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另一方面,政府应激励并主动创建条件,让社会各界为农夫供应相关的法律帮助。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