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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锦集7篇保险合同模板锦集7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须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保险合同 篇1一、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思表示真实。采纳书面形式。二、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保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
2、制性塑庭受丝会公共利益。有不履行性。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保险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担当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无效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与爱护。三、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3、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实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四、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保险合同 篇2合同编号:_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一)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
4、内容均不干脆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二)本合同一经订马上生效。乙方有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其次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详细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供应售后服务。(二)甲方依据业务发展的须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
5、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运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刚好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状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第五条甲方权利(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
7、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干脆供应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甲方义务(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三)向乙方供应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供应必要的帮助。(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方法(暂行)为乙方供应有关待遇。(五)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培训。第七条乙方权利(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三)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四)要求甲方供应有关培训。(五)享受甲方供应的有关待遇。第八条乙方义务:(一
8、)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二)为客户供应收费、送单、询问、帮助变更保险单和帮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五)按时参与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六)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状况进行记录。(七)担当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九条担保(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供应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实力的公民
9、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丢失代理人资格。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4.有违法犯罪或严峻损害甲方信誉行为。5.对甲方有不诚恳的欺瞒行为。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2.乙方年满60周岁。3.乙方成为无行为实力或
10、限制行为实力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马上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须要的与甲方业务状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乙方违反本
11、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第十二条其他(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期限届满前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年。(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五)假如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
12、合同自行终止。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_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需仪表整齐,礼貌待人,看法热忱,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二、探望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探望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当知道的本公司业务状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照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当知道的客户的状况照实报告本公司。五、在与准客户探
13、讨保单时只能运用本公司供应给代理人的展业宣扬材料,且必需运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扬说明材料。六、只运用本公司供应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七、对保险条款的说明,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担当的责任以及在什么状况下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扬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干脆比较。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料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殊强调将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晰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
14、的利益是基于对将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学问和实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实力。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实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看法。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须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精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举荐的险种。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1.避开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全部的回答或声
15、明都是他的责任。2.必需提示准客户留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十六、特殊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行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丢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精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马上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二十一、不得修改
16、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马上转交本公司。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担当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担当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改变或没有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支配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二十七、除进行正常
17、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担当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
18、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状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担当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担当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三十三、必需运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保险合同 篇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
19、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转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受让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4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
20、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探讨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
21、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
22、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探讨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说明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
23、,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供应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担当的是补充担保
24、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担当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当人之间担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供应的情形。在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
25、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两者均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
26、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居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三)约定不明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先诉抗
27、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理解如下: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托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担当责任。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需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
28、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歼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反,但因其内容公允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给予保证人享有“依次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依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保险合同 篇5合约书编
29、号:_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机会。其次条 居间酬劳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第四条 权利
30、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地址:_通讯地址:_乙方: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字号: _户籍地址: _通讯地址: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6(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1、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
32、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干脆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看法达成一样,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
33、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起先。保险合同 篇7(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
34、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担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
35、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实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实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
36、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实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担当,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依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的确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的确定。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
37、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为了使不参与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
38、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别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