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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合同模板汇编六篇保险合同模板汇编六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2、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先、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
3、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起先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接着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接着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
4、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
5、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的复原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复原。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
6、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损害事故证明;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
7、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居处不明,或其他缘由,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终地址即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
8、存,并且没有起先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接着参与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
9、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丢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10、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削减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削减部分视为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终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款所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
11、事务。第十八条其他(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歼灭。(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合同 篇2合约书编号:_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机会
12、。其次条 居间酬劳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第四条 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
13、,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地址:_通讯地址:_乙方: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字号: _户籍地址: _通讯地址: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3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乙方: 汽贸公司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一、甲方根据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担当税费或供应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运用税除外)
14、。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到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承保方式及项目: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当。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赐予乙方肯定比例的实惠措施: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
15、低于5万元);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5、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依据车辆购置价选择);7、自燃损失险;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运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损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其他事项: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
16、额。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殊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2、其次受益人:3、第三受益人:4、第四受益人: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样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举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需敬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需保证所运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
17、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甲方业务代表:联系电话: 邮箱:乙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全称:开户行地址:乙方业务代表:联系电话:年 月 日保险合同 篇4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
18、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改变、海水倒灌及水库、运输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丢失市场或运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
19、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吩咐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六、赔偿处理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复原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复原受损财产,使
20、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样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
21、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复原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复原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
22、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八、特殊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接着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
23、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 篇5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
24、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干脆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干脆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
25、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斗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
26、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赔偿处理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
27、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
28、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保险合同 篇6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全部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
29、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务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费率5.4总保险费6.保险期限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
30、样)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累计赔偿限额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具体状况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8.4拆除项目9.工地及旁边的自然条件9.1地形特点9.2地质及底土条件9.3地下水水位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9.6以往遭遇自然灾难(如洪水、台风)记录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阅历或同类施工方法的阅历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专业等级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1
31、2.建筑工地旁边他人财产的分布状况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14.特殊条款15.备注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地址_日期_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
32、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殊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难: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
33、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行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限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务,包括火灾和爆炸。(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缘由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改变、自燃、自热、氧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