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专用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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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1 合同本目修改为: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协议书)、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及澄清、已标价检修项目清单、投标文件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本目修改为: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2、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合同生效。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 发包人:。1.1.2.3 承包人:。1.1.2.4 监理人:。1.1.2.5 设计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项目。1.1.3.7 施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3.9 永久占地用于工程实施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用于工程实施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修改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

3、,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协议书(合同当事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投标文件签订);(7)招标文件及澄清(8)投标文件及澄清(9)已标价检修项目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本项修改为:1.6.1.1 发包

4、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图纸使用中文,应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1.6.1.2 发包人免费提供工程的施工图纸 份,设备技术文件套。承包人要求增加施工图纸的,由发包人统一委托设计院印制,按设计院收费标准计算施工图纸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3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检和设计交底。1.6.4 承包人文件本项修改为: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

5、计、重大施工方案和措施、作业指导书、施工二次设计文件等,承包人应在工程(或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提供符合要求的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的期限内审查批复,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本项修改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图纸的提供和交底】、第1.6.3项【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第1.6.4项【承包人文件】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并满足国家及发包人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及工程检查的要求。1.7 联络1.

6、7.2 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信息来往函件送达时间:发包人接收文件地点:发包人指定接收人:发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电子邮箱:承包人接收文件地点:承包人指定接收人:承包人指定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承包人指定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8 严禁贿赂本款修改为: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

7、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同发包人签订廉洁合同,格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九-廉洁合同。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修改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承包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本项修改为: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

8、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本项修改为: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区域的规定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在工程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道路建设、维护、管理分工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总平面规划图)。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

9、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11 知识产权本款增加第1.11.5项:1.11.5 工程建造过程中产生的新专利技术,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没有约定,则专利技术双方共同拥有。2.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其他:。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本项修改为:2.4.1.1 提供施工场地标准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工程场地,使工程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施工场地的地点和面积标准详见施工总平面规划图。2.4.1.2 提供施工场地时间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为: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分期分批提供。发包人

10、未能及时提供工程场地,使承包人工期遭受延误,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发包人相应延长工期。2.4.2 提供施工条件本项修改为:2.4.2.1 施工用水、电的条件(1)本标段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接入点接至使用点,施工期间的运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主接口由发包人提供。水表、电表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2)本标段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用水价格元/吨,用电价格元/千瓦时。(3)承包人用水、用电应服从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用电费用由发包人按双方确认表计用量代扣代缴,当总计量表和分计量表有差异时按各自用量比例分摊。2.4.2.2 施工通讯场内通信由承

11、包人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解决,并承担费用。2.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4.2.4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4.2.5 承包人办公及生活场所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现场办公和生活场所,但要达到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如有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办公场所时,承包人负担办公租费,标准为:元/平米月。2.4.2.6 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本款删除。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本款修改为:根据现场施工实际需要,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12、权利义务。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十一。(如需)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本款修改为:3.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 依法纳税及缴费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交纳),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支付并应要求其分包人支付有关部门依法对承包人或其分包人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征收的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如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未按规定缴纳所有税款及其他收费,发包人有权代扣代缴。3.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

13、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不限于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技术措施、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措施、环境管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主要施工力量配备、工程场地管理人员、资金使用计划、主要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工程信息管理、达标投产、创精品工程措施等)并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14、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后 21 天内对之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发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在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下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因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审查批准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明确绿色施工目标、健全绿色施工管理网络、制定绿色施

15、工方案措施,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3.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

16、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3.1.10 其他义务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内外部审计等其他义务,配合发包方完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检查评价工作。3.1.11 许可与批准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发包人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的许可及批文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3.1.12 遵守行业惯例和企业标准承包人应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管理,并遵守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标准。3.1.13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

17、本合同工程并接受发包人监督,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当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雇用人员有特殊规定时,承包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3.1.14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月内,移交套竣工资料给发包人。3.1.15 配合发包人完成2.1款【许可或批准】发包人需要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3.2 项目经理3.2.1 项修改为: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承包人应任命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具有同类型项目工程施工经验、熟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下称“项目经理”),并任命若干名项目副经理,承包人任命

18、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在任命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令。本工程项目经理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手机:,固话:;授权范围:。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数。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书面授权一名

19、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时提交书面授权书,并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擅自离开工程场地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3 项修改为: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

20、拒绝,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2.4 项修改为: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0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3 承包人员3.3.3 项修改为: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

21、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清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人员。3.3.5 项修改为: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本款增加3.3.6项:3.3.6.1 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加强用工管理。承包人应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对劳务分包队伍统一培训,执证上岗。3.3.6

22、.2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3.6.3 承包人未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发包人将按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在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农民工资保证金。3.5 分包3.5.2 分包的确定本项修改为:3.5.2.1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3.5.2.2 按照本合同或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署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对合同任

23、何部分的分包,均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承包人擅自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留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2.3 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4 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承包人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人。招标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对分包项目的招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审查同意的,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3.5.2.5 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

24、人对分包商及分包范围进行确认,未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不得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的分包单位。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分包单位及工作范围的,应办理书面变更申请,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5.2.6 任何分包均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其代理人、职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责任。3.5.2.7 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3.5.3 分包管理本项修改为:3.5.3.1 分包单位进入本工程

25、现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包工程开工及进场条件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包范围、管理机构、分包合同以及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参建人员资格、安全教育、施工方案、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大型施工机械检查等情况的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人及相关单位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入本工程现场。3.5.3.2 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分包单位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分包单位采取警告、书面考核、约谈项目经理、清离施工现场等措施,对于更换分包单位所发生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3.3 按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承包人对其工

26、作和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以分包为理由要求免责。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3.5.3.4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7 履约担保本项修改为:3.7.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3.7.2 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前/合同签定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签约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一份合同签约价10%的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根据本条开具履约保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保函应由发包人可接受的商业银行开具,履约担保格式见本章合同附件格式。

27、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承包人获得发包人签发的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后 28天止。3.7.3 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但无论承包人是否接受发包人的索赔,均不影响发包人要求保函开具银行支付保函金额的权利。3.7.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本款修改为:4.1.1 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

28、,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详见附件八-监理的职责和权利。4.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4.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4.1.4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由发包人提供。4.2 监理人员本款修改为:4.2.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

29、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4.2.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4.2.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30、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5. 工程质量5.1 工程质量要求5.1.1 项修改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方案和措施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达标投产和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和资料”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5.2 质量保证措施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本项修改为:5.2.2.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21天,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完善的质量检

31、查制度、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应满足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5.2.2.2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5.2.2.3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 安全

32、文明施工6.1.1 安全生产要求发包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要符合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相关要求及集团发布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文件要求。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本项修改为:6.1.2.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发包人、承包人都要从组织上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与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6.1.2.2 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中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考核及奖惩制度、工程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上报监

33、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后,严格落实执行。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3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后实施。重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及评审。6.1.2.4 应急预案承包人需成立本项目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重大突发性事件管理的部署,结合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预案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34、并根据发包人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技能培训、演练和应急物资的检查,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6.1.2.5 重大危险源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国电力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管理,消除安全隐患。6.1.5 文明施工本项修改为:承包人施工区域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具体要求和标准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五-施工组织总体规划(施工总平面规划图)、附件七-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考核管理办法、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和资料”及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

35、现场清除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本项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工程

36、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本款增加6.1.10项、6.1.11项:6.1.10 发包人安全管理6.1.10.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

37、划和保证措施,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6.1.10.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6.1.10.3 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6.1.10.4 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台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6.1.10.5 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按时组织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项目

38、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6.1.10.6 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6.1.10.7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6.1.11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6.1.1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按合同约定或标准规定的安全工作内容和时间,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1.11.2 承包人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负全面责任。6.1.11.3 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l)全面贯彻发包人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

39、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2)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编制安全管理工作程序;(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4)成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5)向发包人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6)按照发包人要求,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7)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分包人,承包人必须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8)按规定参加由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9)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

40、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l0)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架子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l1)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保护责任;(12)应建立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含分包单位)管理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安全教育、安全考试成绩、体检情况、持证上岗(包括进入现场记录)、违章作业情况等。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手续合格人员应发放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

41、,上岗必须佩带;(13)施工人员进场前,承包人应对其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安全考试和技术交底,首次接收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24小时,每周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每年至少进行1-2次安全考试。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名单、成绩,承包人应登记备案。6.3 环境保护本款修改为:6.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6.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水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水保措施计划,明确绿色施工管理目标、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6.3.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

42、环保、水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6.3.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6.3.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其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6.3.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6.3.7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及办公区、生活区实施必要的绿化美化,改善环境。垃圾和污水要采取措施集中处理。6.3.8 承包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理应符合招标要求,并满足工程所在地环卫处理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发生环保责任事件导致工程停工并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除承担相关责任损失外还需向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金额的10%。6.3.9 环境保护措施费(仅作为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环境保护措施费用)以专用暂估价万元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据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环境保护实施方案,按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计价、计量方式进行费用计算,纳

44、入工程结算(如有)。7. 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项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绿色施工措施;(9)成本控制措施;(10)精品工程策划及精品工程实施方案;(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本项修改为:7.2.1.1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

45、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2 本合同施工总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工程一级网络进度计划。7.2.1.3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的工期总目标和“一级网络进度计划”要求,在本合同生效后28天内编制完成工程“二级网络进度计划(包括图纸需求计划和设备材料到货计划)”,开工前14天编制完成工程“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7.2.1.4 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管理应符合发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管理制度要求。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本项修改为:工程的进展滞后进度计划时,发

46、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编制赶工计划及措施。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赶工计划、措施及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因赶工计划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进度计划修改的除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赶工计划及措施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赶工计划及措施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本项修改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本标段合同工期延误28天以上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47、.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的约定办理;需要增加费用的,只调整超出合同工期延误28天以上的费用,具体标准按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执行。(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6)增加合同工作内容;(7)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8)发包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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