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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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分六章六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下面是具体内容。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xx年10月28日池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xx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

2、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爱护、物业管理、平安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样、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 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城市管理

3、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惩罚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爱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水务、林业、旅游、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八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职责,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托付依法行使相关职权。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详细工作,相关村民

4、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作。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供应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运用平安和正常运行,协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城市管理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齐和公共秩序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激励和支持公众有序参加城市管理,广泛宣扬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公众参加城市管理供应物质、制度等保障。其次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城市风貌、公共空间、环境治理、公园和风景区管理、湿地爱护等专项

5、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实现城市长效管理的须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看法。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城市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妥当处理新城区开发与老城区更新的关系,优先支配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注意爱护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留意爱护具有典型时代特色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照明、水域、广告标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等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满意城市发展和社会生活须要。第十六条

6、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符合规划,并取得许可;(二)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三)外观保持完好整齐,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刚好修缮、维护和清洗。(四)城市管理的其他要求。现有临街房屋及其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保持平整,附属设施完好、整齐,发生塌陷、损毁等情形的,刚好修复;(二)交通信号灯、标记、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

7、路交通平安的相关规定;(三)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根据批准的时间、范围进行作业并刚好复原原状。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第十八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规范、便利群众、满意停车需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实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消遣等场所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交通平安管理和市容环境管理规定,不得在城市绿地、人行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场地停放机动车或者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第十九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

8、照明设施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功能完好,节能环保;(二)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相关规定;(三)出现损坏的,刚好修复;(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和光源的安装,做到统一、整齐、协调。禁止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等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其次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满意城市防洪排涝需求,做到管网完备、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挖掘或者破坏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禁止违反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其次十一条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一)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二

9、)在指定公共张贴栏之外的场所和设施张贴、写印广告传单;(三)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出店经营、搭建亭棚;(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的行为。其次十二条 摊点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地点、范围和时间内经营;(二)刚好处理废弃物,保持场地卫生整齐;(三)其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其次十三条 报刊亭等亭棚的设置、运用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根据批准的内容设置、运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不得出亭经营;(二)招牌、标记、照明灯光及遮阳篷等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保持外立面清洁,出现污损、毁坏等情形的,刚好清洗、修复。其次十四条 公共信

10、息标识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标识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语言文字表述规范,城市窗口区域、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场全部规范的外文提示;(二)标识出现污损、脱落等情形的,刚好清洗、修复或者更新。其次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风貌和格局相协调,避开产生声光污染;(二)广告内容健康、文明、规范,符合社会公德,敬重民族习惯;(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平安技术标准;(四)利用公共产权资源的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运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牌的设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次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

11、学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更新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注意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禁止下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二)损害、擅自砍伐绿化树木,损坏、擅自挖掘花坛、绿篱、草坪等花草植被;(三)污损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设施;(四)在城市绿地、风景林地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五)在城市绿地内设摊经营;(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其次十七条 城市公园和风景区应当做到环境美丽、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二)擅自放养家禽

12、家畜;(三)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四)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五)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亡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六)投放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动物;(七)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卫生和平安的行为。其次十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刚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二)回填工程基坑、凹地等须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三)将建筑垃圾交由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四)运输单位运用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根据规定的运输路途、时间和限定的速度,将建筑垃圾全密闭运往

13、指定的处置场所;(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或者处置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二)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四)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情形。其次十九条 建筑砂石、工程泥浆、预拌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工程渣土的运输或者处置,根据本条例其次十八条有关建筑垃圾的运输或者处置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生活垃圾

14、或者生活废水、废液。第三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应当经过批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义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污染防治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中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限制标准。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一)在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运用高分贝音响器材;(二)商业经营活动中,运用高音喇叭或者实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三)在市区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居民区从事切割、敲打、锤

15、击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加工作业;(四)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装修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或者特别须要并依法经过批准的除外;(五)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限制实行临时性管理措施。第三十三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运用下列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一)油烟、废气净扮装置;(二)特地的油烟、废气排放通道;(三)异味处理设施。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供应场地。第三十五条 实行

16、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运用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约,履行各自义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变更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四)擅自变更房屋外观;(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七)在绿化场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

17、三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划定平安通道或者平安距离、危急区域和平安场所,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平安标识:(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二)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三)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危急品仓库、地下管廊等可能危及公众平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务应急预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危急区域、危急源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平安保障应急预

18、案。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社会平安事务等城市管理突发事务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实行措施应对突发事务。突发事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复原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惩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惩罚权;(二)环境爱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

19、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惩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惩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惩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惩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惩罚权;(七)其他行政惩罚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与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惩罚权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放弃应当接着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20、。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江南产业集中区、相关开发区和风景区等行政区域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派驻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查处管辖权的,由首先发觉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对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干脆查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干脆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查处。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

21、理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违法行为联合执法协同机制。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管理,作出行政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依托数字化平台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查处机制,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划定辖区网格区域,细化网格日常巡查管理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刚好发觉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四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觉应当由相

22、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刚好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觉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刚好移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材料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等应当一并移送。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刚好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协作:(一)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二)调查执行公务须要的事实资料不能取得的;(三)相关文书、资料、信息为有关部门所驾驭的

23、;(四)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前提条件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法定事由不能供应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执法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帮助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可以依法实行下列措施:(一)向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二)以勘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书资料;(四)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的其

24、他措施。第五十条 接到举报或者发觉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实施强制拆除的,实施机关应当会同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定各自职责。强制拆除前,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清理财物。当事人拒绝清理的,应当将当事人财物登记后运输到指定场所。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后,对于经调查

25、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须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马上退还财物。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纳干脆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新闻媒体、相关门户网站和当事人居住的社区公告栏等载体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发觉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限期履行法定

26、职责或者干脆撤销其行政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检查、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城市管理相关行政行为提出的司法建议,相关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仔细探讨,并予以答复。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状况和问题,刚好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其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监督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27、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对其他不当行为,可以提出指责和建议。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指责和建议的部门应当根据规定核实处理,刚好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罚。损害古树名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其次款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28、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清洗车辆、衣服、拖把等物品,擅自放养家禽家畜,擅自种植、采挖水生植物,或者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赐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第五项规定,在城市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猎捕鸟兽或者以毒杀、电杀等灭亡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一

29、百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刚好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其次项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其次款第一项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违反其次

30、款其次项规定,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次款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建筑砂石、工程泥浆、预拌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工程渣土的运输或者处置,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有关适用建筑垃圾的运输或者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惩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排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

31、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罚。对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业务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刚好将无管辖

32、权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处理的;(二)接着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惩罚权的;(三)超越权限行使行政权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联合执法或者行政协同职责的;(五)违法查封、扣押、没收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六)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七)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八)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违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九)对应当处理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惩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遇损害的;(十)泄露工作隐私造成严峻后果的;(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赔偿相对人损失后,应当依法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详细实施方法。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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