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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托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供应帮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下文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建、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环保、城市管理
2、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助房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子数较少,且
3、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条尚未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遵纪遵守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肯定的公信力和组织实力;(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供应物业服务的企业或者下属单位任职;(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九条物
4、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一百零一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运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业主未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
5、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举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确定和决议;(三)与业主大会选聘
6、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刚好了解业主、物业运用人的看法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运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状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经业主大会同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7、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运用印章。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确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运用状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用和收益状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状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
8、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方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确定前,应当征得另一方行政机关的同意。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全部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恳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帮助移交。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七
9、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多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单栋高层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一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二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者投标人少于三人的,经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并供应下列资料:(一)建设
10、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看法书;(三)招标文件;(四)临时管理规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十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运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运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其次十一条新建住宅交付运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运用备案手续,并供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交付运用条件的相关
11、文件、资料。其次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新建住宅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对于在承接验收中发觉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肯定期限内赐予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协作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安装、运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运用说明文件;(四)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12、;(七)物业的运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运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运用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其次十六条物业保修期满,市建设主管部门返还建设工程保修抵押金前,应当征求市房产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看法
13、。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其次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申请核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审查看法。其次十八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年度安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组织实施;(二)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合理运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四)日常清扫保洁,将装修及生活垃圾收集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五)绿地及附属设施养护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治;(七)物业
14、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及交通秩序的维护;(八)建立完整、精确、刚好更新的业主和物业信息档案;(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事项。其次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业主大会确定对物业实施管理;(二)收取物业服务费;(三)托付专营企业担当专项物业服务;(四)建议业主委员会协调与业主的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法制订物业服务制度和物业服务方案;(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供应服务;(三)提出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修理年度安排,提交业主大会探讨,年度安排应当包括修理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等;(四)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15、工作,报送物业修理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五)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询问,听取看法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资产;(七)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八)劝阻违反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九)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削减专业人员数量、物业管理类型和面积,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三)将一个
1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四)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六)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七)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八)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九)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十)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一)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十三)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物业服
17、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移交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以及下列文件和资产,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修理、保养的技术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用的场地、设施设备;(三)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的结余;(四)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五)物业
1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费用的明细账;(六)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第三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用和日常运行及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等支付的费用。物
19、业服务费应当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状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状况。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刚好答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作。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削减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第三十八条新建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临时收费标准,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发
20、收费许可证。业主大会设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临时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状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确定。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21、讼。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施考核,统一管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刚好上报。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实施区域性档案管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有关资料,报送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第五章物业的运用和维护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擅自变更物业规划用途;(三)侵占、损坏公共场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22、;(五)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六)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七)违反规定从事阻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八)实施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九)存放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急性物品;(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扬品;(十一)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设施;(十二)在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地面及地下修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堆放垃圾杂物等;(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刚好劝阻、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刚好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确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四十六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运用根据下列程序办理:(一)涉及修理的业主提出访用要求或
24、者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访用建议;(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全体业主探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运用。涉及部分幢、单元、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探讨,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运用;(三)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定运用方案;(四)相关业主或其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五)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
25、理单位。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共同确定补建、续筹方案,托付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归集。因客观缘由导致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足的,发生修理费用时,由修理所涉及的业主根据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担当。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运用平安、严峻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状况时,应当马上运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理、更新、改造。运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进行房屋应急修理的详细方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
26、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业主大会确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六章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旧住宅区是指20xx年6月底以前交付运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缘由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以及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第五十一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排,并支配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的综合改造,对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修
27、缮和改造。第五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改造后的旧住宅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无法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确定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第五十三条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应当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的需求和支付实力,供应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合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业主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住宅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担当相应的管理费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其次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
28、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项目一并托付给他人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托付合同价款一百零一分之三十以上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属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属于一级或者二级资质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托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
29、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属于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属于一级或者二级资质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30、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确定运用。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项规定,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
31、效,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一百零一分之五以上一百零一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
32、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的原则(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特别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
33、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须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分。(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需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全部的工作都必需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担当,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托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
34、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托付给他人。(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允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运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修理资金要依法管理和运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七)公允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允、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坚持招标、投标制度,托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非常困难,涉及到法律特别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