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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黑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已经颁布出台了,大家知道有什么详细内容呢?下面一起来看看!黑龙江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交通平安、建筑施工平安和特种设备平安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
2、理和管行业必需管平安、管业务必需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平安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负责人详细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统称平安管理人员);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刚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
3、、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八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
4、产工作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资金投入,确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激励、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探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育以及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第十一条 从事平安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平安生产宣扬教化,深化开展平安文化活动、平安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化活动,培
5、育和提高全民的平安意识和平安素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平安宣扬教化工作,教化引导从业人员驾驭岗位平安学问及要求,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加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实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典型事故案例等加强班组平安生产教化工作,教化引导班组成员驾驭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运用方法、岗位间工作连接协作的平安事项,遵守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教化纳入教学安排,培育学生的平安意识、学问和技能。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学问等的宣扬教化,对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平安社区建设
6、规划,支持社区开展建设工作,提高社区内单位和人员的平安素养和水平。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开展应急救援、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平安文化建设、探讨和推广应用平安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嘉奖。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以下统称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制定并完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实施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
7、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一百零一零一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一一百零一零一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实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三)隐瞒或者不刚好处理平安隐患。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
8、当履行下列平安生产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二)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参与应急演练;(三)刚好报告平安隐患、异样状况或者事故;(四)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听从现场统一指挥;(五)协作事故调查,照实供应有关状况。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运用平安生产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平安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特地用于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实行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财政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9、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运用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操作技能、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培训。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由本单位进行。不具备平安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平安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应当根据规定的大纲进行。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考
10、核,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平安培训机构培训状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惩罚。其次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平安专篇。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应当对平安设施设计负责。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根据平安设施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
11、进行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刚好整改。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平安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平安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实力。其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限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平安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平安隐患,应当刚好组织解除;对不能刚好解除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退平安隐患;对非本单位缘由造成的平安隐患,应当刚好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平安隐患,应当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危及人员平安的,应当短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12、止事故发生。其次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当建立登记档案,设立平安警示标识。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急源的基本状况、检测检验报告、平安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急源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急源状态,落实监控措施。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挖掘、爆破等作业,接近危急物品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急作业的,应当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落实下列平安管理措施:(一)设置作业现场平安区域,落实平安防范措施;(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平安作业要求;(三)确
13、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平安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急因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五)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实行应急措施,马上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其次十七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急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平安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二)根据标准设计、安装、运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根据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马上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三)根据标准运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运用各类明火和违规运用作业工具
14、;(四)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根据规定佩戴运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其次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照实告知劳动者。其次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1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标准,在运用期限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化从业人员根据运用规则佩戴、运用。禁止以发放货币等形式代替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可以配备注册助理平安工程师帮助注册平安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注册助理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激励社会力气组建注册平安工程师事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平安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服务。第三十一条 在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激励其他生产
16、经营单位参与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 在宾馆、商场、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集体宿舍、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停用平安设施、设备;(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平安出口以及其他阻碍平安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不得与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平安管理责任由主办单位担当,详细平安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
17、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平安措施,制定应急预案,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平安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单位应当实行限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与活动的人数在平安条件允许范围之内。其次节 煤矿特殊规定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通过平安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纳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煤矿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矿长平安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特地的平安生产培训。第三十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生产煤矿和新
18、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副总工程师应当轮番带班下井,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马上下达停产撤人吩咐,组织人员刚好、有序撤离。第三十七条 煤矿应当推动机械化、平安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实行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第三十八条 煤矿应当正规布置、壁式开采;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纳沿空留巷。煤矿不得采纳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采煤工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纳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三
19、十九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平安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煤矿应当建立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第四十条 煤矿应当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应当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藏致灾因素。第四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平安隐患和行为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解除隐患:(一)超实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根据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根据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
20、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行靠的;(六)有严峻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急,未实行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峻,未实行有效措施的;(十)运用明令禁止运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修理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
21、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平安隐患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由省煤炭生产平安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 下列煤矿应当马上予以关闭:(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的;(二)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三)未达到平安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经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四)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五)三个月内两次以上发觉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重大平安隐患,仍旧进行生产的;(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关闭的情形。第三节 化工及危急化学品单位特殊规定第四十三条 设立化工及危
22、急化学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第四十四条 新建危急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平安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平安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平安风险,提出消退、降低或者限制平安风险的措施。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第四十五条 化工及危急化学品单位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变更等状况发生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限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
23、根据有关规定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进行妥当处置。第四十七条 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备自动化限制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装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者存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装备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第四十八条 化工及危急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特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修理、盲板抽堵等作业。特别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平安作业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驾驭风险限制措施。特别作业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
24、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护人员不得擅离现场。第四十九条 危急物品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危急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危急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备案。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对可能影响危急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平安的,应当与危急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协商,制定并落实管道运行平安措施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第五十条 危急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刚好发觉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样状况;发觉干脆占压、不符合管道爱护平安距离的建筑物、构
25、筑物等平安隐患,无法自行解除的,应当向危急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报告。危急物品输送管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平安的违法行为,刚好协调解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解除平安隐患。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危急物品输送管道爱护平安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危急物品输送管道与城市市政管网交叉、重叠区域,进行整体平安评估、评价;对不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应当制定整治方案,进行搬迁、清理,并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四节 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特殊规定第五十二条 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加强
26、对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电气设备和线路、消防设施等的平安检查,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五十三条 地下经营场所的平安管理责任由全部权人担当。全部权人托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和约定担当平安管理责任。地下经营场所的平安运用责任由运用人担当。第五十四条 运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经批精确定的运用用途;运用一般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运用用途。第五十五条 地下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实行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爱护装置。第五十六条 地下经营场所平安出口的数目、间距、朝向、宽度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地下经营单位应当
27、保证平安出口的畅通;不得挤占、封闭、堵塞平安出口;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第五十七条 地下经营场所的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记。指示标记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指示标记应当设置在平安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记的间距不得大于十米。第五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三非常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28、第五十九条 地下经营场所应当根据规定设置、配备应急广播、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整装置和消火栓、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设施、设备检查、修理制度,保证平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运用。第六十条 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纳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吸烟;(五)违规安装、运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第六十一条 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疏散应急演练工作制度,落实人员疏散应急
29、演练组织机构和责任,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应急演练。人员疏散应急演练每两月至少实行一次。第六十二条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地下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觉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平安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消退平安隐患。在限制爱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平安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地下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地下轨道交通限制爱护区内影响运营平安的问题。第六十三条 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地下轨道交通入口处设置安检设施,在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命
30、、救援、防爆、防毒、防汛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禁止在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第六十四条 禁止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平安的物品进入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及乘车。车站工作人员有权对进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平安检查;对不接受平安检查的,有权拒绝其进站;对拒不接受平安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地下轨道交通平安检查操作规范,对平安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平安检查中发觉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第六十五条 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平安的紧急状况,地下轨道交
31、通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增加运力或者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平安运营。发觉重大平安隐患,应当马上组织解除隐患;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平安的,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马上停止相关线路运营,撤出人员。第三章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状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平安生产工作须要,明确平安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依据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托付,依法监督检查
32、本行政区平安生产工作。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进行下列监督检查和管理:(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状况;(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三)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隐患,责令马上解除,重大平安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运用;(四)根据规定报告事故状况,依法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
33、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确定。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本行业或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城市地下经营场所、城乡防火、防雷等行业或者领域平安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探讨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平安生产重大问题。相关行业或者领域主管部门详细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作。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
34、、人民防空、煤炭生产平安管理、气象、煤矿平安监察、海事等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安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刚好组织解除重大平安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化平安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平安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统一标识制度。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安排实施监督检查。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配备平安防护用品,出示执法证
35、件。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危急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急物品输送管道等平安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平安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实行其他保障平安的措施。第七十三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产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内平安生产重大问题。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平安隐患的,应当
36、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马上改正或者解除平安隐患。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平安生产专家组,下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专家组成员,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供应询问、技术、管理等服务。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平安生产信息基础设施,合理规划信息资源,逐步建成资源共享的平安生产信息体系。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平安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将发生事故、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和平安生
37、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平安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刚好受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九条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据本行政区实际,定期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开展应
38、急演练。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存在的危急源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并刚好修订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有关人员应当驾驭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预案保持连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第八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除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外,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托付专业应急救援
39、机构供应救援服务。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支配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八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照实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根据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开展事故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的,当地
40、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刚好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重伤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造成
41、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以上五人以下或者干脆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中心驻省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托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八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
42、刚好、精确地查清事故缘由,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看法。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详细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八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通报指责,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未制定平安生产规划,或者制定了平安生产规划,但未组织实施的;(二)未建立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43、的;(三)未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的;(四)未刚好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五)未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的;(六)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投入不足,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七)谎报或者瞒报事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事故责任追究的。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通报指责,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一)未根据规定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44、责的;(二)未根据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确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平安隐患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隐私和业务隐私的;(四)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五)发生事故,未根据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第八十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赐予通报指责,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
45、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实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平安隐患登记档案监限制度的;(二)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三)对非本单位缘由造成的重大平安隐患,未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46、罚款:(一)未根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根据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爱护装备,或者未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重大危急源未根据规定建立登记档案的;(二)实施危急作业,未支配特地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落实平安管理措施的;(三)化工及危急化学品单位未根据规定建立实施特别作业审批制度的;(四)对重大平安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的。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规定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九十四条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未接受特地的平安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