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汇总8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汇总8篇.docx(3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汇总8篇关于保险合同汇总8篇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同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为了保障公司员工个人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使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依据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双方本着公允、同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 养老保险的定义: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肯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丢失劳动实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 养老保险的缴纳方法
2、: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双方根据肯定的比例缴纳,公司为了切实保障员工的养老权益,真正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公司确定为员工100%缴纳养老保险金。三、参与保险人员范围:1、在公司必需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岗位娴熟工和技术工种人员;2、公司各中层骨干人员;3、公司确定为参保人员的,但个人不情愿参保的,公司将与个人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保险金额须每年底一次性兑现给个人。4、具体参保状况见公司确定的参保人员名单。四、本协议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协议生效 日至根据法律规定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交付期。被保险 人起先领取保险金至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五、员工应担
3、当的责任:1、 员工因辞职或违反公司制度致使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自开除或辞退之日起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2、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含一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全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3、 员工未在公司服务满两年(含两年)提出辞职或因违规被公司开除和辞退的,公司将从员工工资中半额扣除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4、 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三年(含三年)的公司将不再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员工可依据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自由流通。六、本协议只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涉及 到保险金的领取和其它事项均与公司无关,员工与保险金发放机构一
4、 旦发生争吵或诉讼公司只负责协调和出具相应的证明。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生效日为协议签订日本协议 由双方各执一份。八、本协议签订地点:山东华岳达铝业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员工(签字):年月 日 年 月 日保险合同 篇2合同编号:_甲方:_乙方: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 总则(一)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
5、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干脆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二)本合同一经订马上生效。乙方有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其次条 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详细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供应售后服务。(二)甲方依据业务发展的须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
6、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运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刚好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2.甲方已收到相
7、应的保险费。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状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第五条 甲方权利(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四)有权代扣
8、乙方应缴纳的税款。(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干脆供应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 甲方义务(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合同 篇3一、实务中的难题在日益困难的民商事交往中,人们不再是机械地按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办事,在许多方面各当事人出于效率、平安等多方面的考虑来选择一种自认为是最优的方式来进行民商事交往,而这种“最好的方式”或是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或是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例如在银行贷款业务中,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成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就出现了我国保险法上的一个新概念。对这个新概念我们如何看待,下面
9、先介绍实务中的两个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限制运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全部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殊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恳求权是期盼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恳求权”为由拒绝理赔。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供
10、应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见理赔事项。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车主郭某是被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向保险人恳求补偿。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却是一种相反的看法,即认可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正值性,并以此为理由提出原告知讼主体不适格的辩解。由此可见在保险实务中,银行贷款与财产保险的绑定、责任险中的受益人等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但是面对此类纠纷时,我国的保险法显得力不从心。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
11、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此处只是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受益人,却对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规定。正是这一缺位,导致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颇有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案件”时结果也相左。我国保险法现有的缺位规定使得处于私法领域中原本自由的人们变得担心起来,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并对其详细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二、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学理基础传统的保险法理论认为人身保险特殊是人寿保险,以人身为保险标的,假如不设立保险受益人则可
12、能会出现无人受领保险金的情形,因此为了避开这种情形出现,各国立法上都设置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同样,我们亦会发觉财产保险中也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单就人身保险中的此种情形作了立法补救呢?(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类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上述两类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很多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很多学者都认为受益人是依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补偿金恳求权的人。所以受益人事实上指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恳求保险公司给付补偿金的人。我们还要留意到一点,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第三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身就是受益人
13、,在此种状况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双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则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备保险合同上的其他身份。为了区分两种不同身份受益人,我们将受益人分为广义的受益人和狭义的受益人,狭义受益人即为第三人,而广义受益人则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狭义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就享有保险金恳求权(事实上就是受益权),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的受益人是广泛存在于保险合同中的,当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讨的受益人只是在学界有争议的即狭义概念上的受益人。2设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贸易渐渐发展以来,商业旺盛的背后有着令人担忧的风险。在此背景下,保险这一“
14、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不妨这样说,保险制度是一种消极的保值投资,这种投资是为了消化在商业往来中出现的风险。设置受益人就是为了使在危急发生时有人可获得补偿从而达到保值的原初目的。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这是机械地把保险的功能与特定的人相联系,而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投资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险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并非是唯一的,假如简洁地将损失补偿原则很狭隘地理解为“谁受损,谁获偿”,则将导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险人之上的错误。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设置受益人只是为了损失得到补偿,实现保险分担风险、投资保值的价值。(二)受益权的性
15、质和基础1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向保险人恳求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权利。由此定义观之,受益权实质上是财产权,因为受益权是通过对他人恳求为肯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较之于人身权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相对性和可让与性。此般特点确定了受益人的选择对象可以相对宽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中。理论界对于受益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说明:(1)双合同理论,认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实质上为两个合同,其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投保人有一个(受偿)期盼权,一旦权利得以实现,即成立其次个合同,将此权利转让给受益人;(2)双方意图理论,认为受益
16、人享有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主观意图;(3)法律创设理论,认为法律认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权。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觉上述三种说明都有内在的缺陷。说明(1)无法解决受益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欠缺问题,且其次个合同的成立有主观强加之嫌。说明(2)的相识与保险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规定不符。而说明(3)则根本避而不答。在传统的合同理论中,相对性是合同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只是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出现,传统理论受到了挑战,因为该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却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其实就是一个为第三人
17、利益订立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中,受益人并不干脆参加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而与受益人的意思无关;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变更过程中亦不须要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只是对这一变更作备案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受益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方意志为第三人所创设的财产权。2受益权的学理基础:第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作为财产权之一种的受益权,详细由谁享有则是一个可基于权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处分的结果。很明显这样的一种自由处分非但没有引发道德上的危机,亦充分敬重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没有必要对受益人的范围作禁止性规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够成立的,既然原告与被告
18、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约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对于这样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却不承认,明显是不诚信的表现。其次,商业交往中的平安与效率理论。对于不确定的危急,当事人希望通过参与保险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可保有保险标的的原有价值,这样就能够确保商业交往中的平安与效率。在财产保险中,债权人希望成为债务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这样的做法正是债权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规避商业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因而是符合保险法的宗旨的。虽然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已存在债的担保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财产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债务人的财产灭失,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创设的意义。在此种场合下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无疑是更好的爱护了债权人的
19、权利,也是对交易平安的一种爱护。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实际占有保险标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权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经济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权是一种纯获益权,不以负担债务为己任,因此难免会被质疑以第三人为受益人是否有转移资产、躲避债务。这种担忧其实是多余的,保险具有射幸性质,对一个不曾确定的财产权利的转移的行为加上这样的嫌疑是莫须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决非是毫无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约。三、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详细建构对于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之一的财产,我们主要是为了实现其运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保险法传统的理论只认可财产的全部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是有其合
20、理的基础。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论及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国保险法在以后修订时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虽然我们认为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有着现实的须要和理论的基础,但是同时也要留意到设置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也会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在车贷险中银行作为受益人,当保险标的(车辆)出现稍微损坏时由银行向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此时我们会发觉这样的结论是很难让人接受的,银行希望成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贷出款项能够刚好、平安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车辆只是稍微损坏,根本不至于损害到银行的债权的实现,但是对于车辆的全部人而言这样的损坏却可能是致命的。假如在此种情
21、形下还允许银行成为受益人明显有违公允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们认为在建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时候不能单纯地照搬现行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规定,而是有所限制的。从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现状,我们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两类合同中:第一类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灭失为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灭失所带来的损失往往比较大,此时就极有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更好的爱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保险标的全部人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至于解除财产稍微损害状况的,这主要是因为稍微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小,由全部人本身恳求给付更利于损失得到弥补。此类合同的各方
22、面特征都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着相像之处,因此在受益人指定、变更以及收益权丢失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其次类合同,即符合保险标的占有人与全部人分别的情形的合同。在资源有限的现实社会中,我们已经深刻相识到物尽其用的重要性,我们要求物之占有人主动运用该物。在物之全部人和占有人分别的情形下,现行保险法只是规定全部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恳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明显这对于物的实际占有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调动财产之占有人的主动性,也为了让财产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们认为在此类合同中设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理念,我们认为此类合同对于受益人的规定应当不同于
23、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规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应当只允许投保人(财产的实际占有人)指定,且不须要被保险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变更方面,依据谁指定谁变更的原则,照旧是将此权利给予投保人。最终,关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规定则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对受益人的规定。四、结语通过以上的论证,笔者认为在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是切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须要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规定,不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缺位给审判实务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各地出现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挑战。每一法律制度的创设都有肯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指导,目前的社会
24、现状已表明“谁投保,谁受损,谁获偿”的传统理论已经不能适应了,所以我们应当对原有的理论加以扩大的说明、并创设新的制度以契合当今社会的现实须要。设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现代法治和实践的要求的,同时也是对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保险合同 篇4编号: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理 人 (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一样
25、,特订立本合同:一、代理范围: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险种名称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托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保费和手续费结算: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三、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
26、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帮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2、甲方应刚好向乙方供应投保单、保险条款、宣扬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 学问培训和实务培训。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乙方须主动主动协作,发觉问题刚好订正。4、乙方必需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担当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
27、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运用甲方供应的宣扬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资料。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照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刚好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28、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别缘由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需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
29、、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瞒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马上起先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当处理善后事宜。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
30、费。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马上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乙方:代表: (签章) 日期:保
31、险合同 篇5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其次条 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先、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
32、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起先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
33、内,保险人担当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起先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接着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接着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样身故时,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
34、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3.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斗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
35、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 篇6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缘由:(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刚好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合同 篇7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
36、江读者江某来电话询问,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本报政策询问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只参与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其次十三条“职工应当参
37、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与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与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最终,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38、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见二倍的工资。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惩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
39、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保险合同 篇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其次章 保险责任其次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遇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
40、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遇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振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振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遇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遇雨淋所致的损失。
41、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刚好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斗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务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
42、的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
43、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援货物所支付的干脆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
44、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假如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遇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45、,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遇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保险公司(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保险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第30页 共30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第 30 页 共 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