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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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城市居民对城市的憧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环境的保障和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下文是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规划、环保、建设、行政执法、房产、交通、水利、服务业、卫生、工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四)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浑河、南北运输河等城市水域沿岸,

3、由管理单位负责;(六)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九)文化、体育、消遣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4、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学问和法律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据须要,支配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扬内容。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扬教化。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第

5、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其次章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记、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和完好,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修复;(三)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

6、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齐。主要街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四)建筑物的全部权人和运用人不得擅自改建窗门、阳台;经批准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五)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设计标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空调机凝水统一管道,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第十二条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依据须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别状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

7、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二)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修理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记和平安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刚好平整现场、复原路面、拆除防护设施;(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齐、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清洗、修复或者更换;(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丢失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马上实行设置警示标记、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刚好维护、更换;(五)不得在道路边石上安装设置交通护栏,隔离栏等各类公共设施,已设置的应当逐步

8、进行改造。第十四条须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施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刚好对公共设施进行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齐、美观。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因特别须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齐。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9、或者摆放杂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悬挂物品。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记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第十八条浑河、南北运输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齐,岸坡完好,无破损,刚好清除水面垃圾、漂移物。禁止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第十九条临街树木、园林绿地、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应当保持整齐美观,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清扫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街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援植物和绿篱,管理单位应当刚好剪修,保持

10、造型美观。其次十条在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四周景观相协调,并根据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刚好粉饰、修饰。其次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本市景观照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市景观照明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二)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建设照明设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根据规定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11、,方可实施;(三)新建高层建筑附属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四)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标准,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刚好修复,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完好。其次十二条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审批方法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二)户外广告设置运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三)设置牌匾、电子滚动

12、显示屏、标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四)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坚固平安、整齐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刚好修理或者更换。其次十三条在市区内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供应便利。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划和标准。公共信息栏由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规划和标准设置。信息的内容必需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十四条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扬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公共场

13、所散发、悬挂宣扬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扬品和广告。其次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四周环境整齐。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管理。其次十六条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齐。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开泄漏、遗撒。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界限标记,车辆摆放整齐有序。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十七条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除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

14、生质量标准。其次十八条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根据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齐,并应当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根据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其次十九条收集和管理各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各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二)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三)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四)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不得袒露堆放,随时清运并根据规定的

15、地点排放,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五)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当根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六)激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三十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刚好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

16、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第三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刚好清掏和疏通公厕、化粪池,防止堵塞、粪便外溢。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场所处理。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公厕、化粪池、垃圾箱、果皮箱、垃圾场、排水沟等,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预防和歼灭蚊蝇。第三十三条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影响四周环境。清洗车辆的污水必需集中排入沉淀池。不得占用道路进行经营。第三十四条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和排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排放费或者处理费。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冬季除雪,保障道路畅通。

1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除雪任务。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扬品等废弃物;(三)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残土、动物尸体等;(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五)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六)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七)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环境卫

18、生设施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八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广场、景点、体育消遣场所、商饮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现场内应当设置厕所和密闭式垃圾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厕所应当为水冲或者环保移动式厕所。第四十条环境卫

19、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担当。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其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必需有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

20、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全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和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谁建设、谁全部、谁管理。权属单位无力管理的,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等量还建或者补偿。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需补建的,应当先建

21、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交纳环境卫生设施代建费,由批准机关组织建设;也可以交纳保证金,待还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后不需还建的,由建设单位赐予权属单位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运用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详细的收费方法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场所没有附设公共厕所或者原有公共厕所数量不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须要组织建设。第四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一)在环境卫

22、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七)其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和保洁责任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

23、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的高度,并未保持整齐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建筑

24、物的全部权人和运用人擅自改建窗门、阳台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设施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未刚好对公共设施进行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未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齐、美观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五

25、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由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悬挂物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挡、警示标记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盖,未设置冲洗设备,

26、对进出的车辆未进行清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浑河、南北运输河等城市水域沿岸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

27、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设置的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不坚固平安、不整齐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刚好修理或者更换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由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扬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擅自由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扬品和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扬品和广

28、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六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并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根据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未根据规定地点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未

29、单独收集、运输、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惩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实行措施导致废油、废液等影响四周环境或者占用道路进行经营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三一百零一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并对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

30、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扬品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对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残土的,责令清除,并对个人处二一百零一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根据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根据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第六十

31、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用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款一百零一分之二以上一百零一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专项用于环卫设施建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厂(场)、弃置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复原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环境卫

32、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赐予警告,责令复原原状,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发觉现行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运用的工具;对于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残土等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做出行政惩罚,并刚好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发觉既

33、成违法行为,应当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回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协调管理活动,相互支持协作。第七十三条羞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34、管理,创建清洁、美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主动推

35、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实行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学问的宣扬,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敬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七条国家激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探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赐予嘉奖。其次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详细状况,制

36、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齐、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修理、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需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齐。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依据

37、须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齐、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刚好清除。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别须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齐,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开泄漏、

38、遗撒。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刚好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刚好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刚好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扬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

39、入建设工程概算。其次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淌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须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托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其次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

40、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其次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须要必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需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其次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次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

41、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其次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其次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岸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其次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刚好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

42、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次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安排地发展城市煤气、自然气、液化气,变更燃料结构;激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削减城市垃圾。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惜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

43、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别须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罚 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除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扬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

44、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刚好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刚好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

45、)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由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单位除责

46、令其复原原状外,可以并惩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羞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惩罚确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惩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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