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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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开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保险合同 篇1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章 投保范围其次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2、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三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

3、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

4、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四章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5、(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保险合同 篇2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其次章 保险期限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

6、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部分劳动实力、身体机能的,

7、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 斗争或军事行动;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

8、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须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起先生效。分期缴费的

9、,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下列单证:1.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3.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合同 篇3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

10、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

11、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银行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为_信用卡申领人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卡)供应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需为单位)承认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二、保证人自愿

12、为乙方领用_卡进行担保,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应照实向甲方供应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状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三、保证人中途不愿接着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运用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缘由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乙方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接着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接着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13、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甲方(盖章):_保证人(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债权人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其次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拖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

14、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见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情愿抛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全部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

15、一份为凭。债权人(甲方)(签字):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身份证统一号码:_身份证统一号码: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别:诞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村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同等协商,本着自愿公允的原则,一样同意订立本合同

16、,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类型合同。1。1 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或见习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也相应的进行提前或顺延,但保持劳动合同总期限不变。1。2 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约定的终止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若乙方起先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样

17、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1。3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天。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其次条 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须要,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必需听从甲方的安排,并根据甲方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目标;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须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实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一样,但以下3种状况乙方自愿接受: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须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

18、设臵等状况发生改变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须要,可以临时支配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条 工作地点依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工作或者项目施工所在地。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四条 甲方可以依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实际岗位状况,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五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休息休假根据国家法律、法

19、规及甲方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第六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须要或其它特别缘由,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确定。四、劳动酬劳及支付方式第七条 乙方工资实行月/年薪制,月/年薪额中含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补贴的部分福利待遇以及特别岗位的岗位津贴。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年,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该工资外,甲方将应为乙方向社保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甲方应担当部分的元/月/年,干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到相关的社保部门交纳。第八条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酬劳,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九条 甲方可以依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酬劳安排方法调整乙方的工资

20、待遇。由于甲方缘由使乙方待工、停工、息工的,待工、停工、息工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每月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 因乙方已经在其他部门参与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并支付了保险费用,或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故甲方在第七条中已经将甲方应担当的部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由乙方向其自行办理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上述保险,则由乙方自行担当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

21、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13。1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解除本合同。13。2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本合同。13。3乙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解除本合同。13。4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供应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3。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供应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

22、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及其它严峻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保险合同 篇5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缘由或者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

23、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接着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缘由在于接着性合同已经进行的运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接着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确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

24、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接着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接着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允,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的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

25、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供应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反了社会安排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安排,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允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

26、,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干脆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复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盼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再次安排,完成对公允的其次次安排。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处,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肯定的规制。详细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处。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担当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

27、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缘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峻的损害社会公允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担当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担当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允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允。从进行惩处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处,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实行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挡的客观效果。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28、,即在加强敏捷说明实力的同时也丢失了法律确定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留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警戒和“惩处”,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

29、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实力越低。此时为了解决人的收入实力、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冲突,保险人就实行了均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安排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避开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成本的时候,对于那“高出保险成本的”部分费用就“存”了起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部分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

30、责任打算金,投保人对此责任打算金是享有权利的。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缘由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打算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其次、保险人因为客观状况的改变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旧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复原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依据“危急担当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先计算,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急担当,也是免除了

31、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付的保险费具有对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复原原状,可以有多种的方式来实现。不仅仅包括返还原物这种最基本的状态,而且也包括给付以替代物返还或者是作对等的补偿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观状况的改变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旧是有溯及力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之前所担当的危急责任,通过收取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文献:1姜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经贸高校学报,20xx(1):90922方芳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时效与溯及力J西南政法高校

32、学报,20xx(6):42473仇春涓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问题J职业学院学报,20xx(4):584赵俊俊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现代商业,20xx:56705樊启荣论保险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J保险探讨法律,20xx(8):3942保险合同 篇6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一样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年月日保险合同 篇7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

33、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不具有

34、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旧无效。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假如投保人丢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需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定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假如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定带有的性质。其次,防止道德危急的发生。所谓道德危急,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有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简单发生道德危急。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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