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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于20xx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激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殊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
2、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方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3、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方法赐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其次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托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托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干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4、登记。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1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
5、得低于101万元人民币。全部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当投资管理责任。托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需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担当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当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名
6、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四)托付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确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
7、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询问业务。(四)为创业企业供应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加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第十六
8、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托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肯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酬劳,建立业绩激励机制。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其次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加投资实力。其次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
9、持其次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供应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详细管理方法另行制定。其次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实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殊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次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其次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方法其次、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10、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其次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刚好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务。前款所称重大事务,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分立与合并。(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五)清算与结业。其次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其次、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其次、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其次、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
11、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其次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状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状况。其次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说明。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