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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企业应依据实际状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上船舶交通平安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职平安员。 其次条船舶交通平安管理机构职责 企业及二级单位海上船舶交通平安管理科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平安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上船舶交通平安管理规定; 3依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刚好组织平安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平安教化培训安排,组织开展平安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平安管理台账和平安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加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
2、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平安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平安设施进行平安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平安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平安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平安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平安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急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平安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状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平
3、安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安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其次章船舶单位平安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船舶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平安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平安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
4、位应根据国际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平安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平安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平安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平安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平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运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应根据规定接受政府海事
5、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平安检查,并仔细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船舶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平安标记,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急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根据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纳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运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船舶单
6、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从事液货危急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急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实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平安要求 其次十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别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当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平安运输管
7、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平安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安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运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安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平安。 (四)船舶在停岸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娴熟操作实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平安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8、。 (五)因须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航行平安要求 其次十一条对船舶的平安检查应按平安检查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其次十三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根据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亲密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其次十四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平安管理制度。 其次十五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协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其次十六条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意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限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其次十七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平安管理规定执行。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