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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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2164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OO 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安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 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限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仔细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

2、限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详细说明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OO 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22 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须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驾驭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其次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

3、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状况下,不宜建设 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 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 状与发展、须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便利患者的原则,在满意各项功能须要的同时,留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平安卫生、经济

4、适用。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开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开奢侈。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仔细做好项目的前期打算工作,根据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状况,切实做好可行性探讨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依据须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其次章

5、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 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 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

6、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担当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根据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支配并依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须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 筑面积指

7、标 表 表 1 1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 床 面积指标 80 83 86 88 90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 表 表 2 部 门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急诊部 3 门诊部 15 住院部 39 医技科室 27 保障系统 8 行政管理 4 院内生活 4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 平方米 配置。 第十九条 担当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8、为基数,按每人 32 平方米 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依据须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试验动物室。 其次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学生)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 学生) 表 表 3 3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其次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4。表 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

9、面积指标(平方米)表 4 4 项 目 名 称 单 列 项 目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X 线造影(导管)机 310 血液透析室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干净病房(4 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 170 中型 400 大型 600 直线加速器 470 核医学(含 ECT) 600 核医学治疗病房 230 钴 60 治疗机 71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协助用房面积)。 2、

10、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须要确定面积 其次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状况,须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其次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依据实际须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其次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意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便利、环境宁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

11、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别性质,根据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其次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意基本功能须要,并适当考虑将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开或削减交叉感染。 四、依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供应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运用功能和满意平安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其次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

12、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 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表 表 5 5 建设规模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 床 800900床 1000 床 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 注:当规定的指标的确不能满意须要时,可按不超过 11 平方米/ /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其次十八条 担当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

13、人 30 平方米,担当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 30 平方米,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其次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 30%。 第五章 建 筑 标 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平安、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留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运用的敏捷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病房楼

14、不宜设置阳台。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平安,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爽、高雅、朴实的行业特点。综合医院建筑的色调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别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限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试验室等医疗业

15、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纳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运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实行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别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纳防滑材料铺装。 四、全部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纳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运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运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纳坚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实行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当、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纳

16、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须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修理和通风,应实行防水措施。 第三十 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平安牢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综合医院应采纳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纳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试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干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干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平安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

17、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楚、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医 疗 设 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依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担当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运用管理方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看法的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

18、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相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第七章 相 关 指 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探讨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 23 倍确定。有特别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状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96 年 10 月 3 日

19、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探讨、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加,必定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 21 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意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

20、抗击 SARS 的阅历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刚好的。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状况和对全国 28 个省市 206 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本条阐明白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其次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

21、条 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分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一般状况下,不提倡建设 1000 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阅历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状况。但确须要建设时可参照 1000 床的指标执行。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需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处理好工作须要、将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需遵守国家有关经济

22、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加科学性、避开盲目性、随意性。 第 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满意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留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病人供应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 因,在

23、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状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缘由也有现实缘由,有客观缘由也有主观缘由。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运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依据我国的国情,目前综合医院建设重点应放在中小城市,大城市应坚持改扩建为主的方针。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应将原有设施中能够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

24、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需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 仔细做好项目的前期打算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探讨报告,是全部建设项目不行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以前是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肯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而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目的先天不足,欲速不达。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

25、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困难、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特地的技术力气。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状况下,勉力为之。以上种种,必定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托付有阅历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根据科学性、好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

26、状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依据实际须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阅历和教训而实行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随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随意进行改建、扩建,必定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堵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

27、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接连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仔细贯彻执行。 其次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根据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 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 床、1000 床九种。实践证明,100 张病床的规模不行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 200 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 800 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 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安排的规模定位也在 800 床以上。依据实际状况

28、和将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200 床的规模区间为 150 床249 床,300 床的规模区间为 250 床349 床,依此类推至900 床规模,1000 床的规模区间为 950 床1049 床。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状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很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 1000 床。一般状况下,宜建设 300 床800 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 1000 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

29、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阅历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状况。一些专业技术力气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意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实行异地建设分院的方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须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经过八十年头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冲突得到肯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 31 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 1

30、/4 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 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改变。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状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依据综合医院所须要担当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根据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须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 医技科室、保障系统、

31、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运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依据担当科研和教学任务的详细状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 象。在前期打算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须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当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担当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磁共

32、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须要特地的技术人员; 三、须要建设特地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四、设备投入运用后,小范围内须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定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奢侈了卫生资源。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支配并依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须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其次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须要或担当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须要建设西药、中药

33、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缘由,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状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依据

34、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意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询问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须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2003 年对全国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06 所综合医院的

35、调查结果(2002 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平方米,详见附表 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 / 床) 附表 1 1 规 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名 称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医院(所) 21 23 22 28 27 15 28 6 36 面 积 (/床) 78.11 90.37 82.66 91.70 87.27 101.10 92.92 106.43 92.77 应如何评价和运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状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

36、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须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相宜的。 依据以上调查结果和状况分析,吸取五十多年来特殊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阅历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看法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 1000 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 1000 床面积指标执行。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 31 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须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削减。 综合医院七

37、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附表 2 2 注: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 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 1628 平方米。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肯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须要。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依据实际须要测算的,有的是依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本建设标准变更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纳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担当急、

38、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须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状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一般状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 十六条表 1 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须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运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依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须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

39、益增加。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意实际工作的须要,工作质量也受到肯定程度的影 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状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干脆关系,而是以所担当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 9 平方米。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意实际工作须要。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探讨,在修订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 2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本条所

40、定面积指标是依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 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详细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九六标准规定,设有探讨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 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特地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特别亲密,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 在本次修订中新标准规定,担当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

41、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 25 平方米 配置。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科研用房的面积也须要增加。依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来规定偏低的 25 平方米 调整为 32 平方米。以保证明际工作须要。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试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须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试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须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试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担当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依

42、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一般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其次十一条 本条所列 14 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运用。其中有些虽属于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全部综合医院都必需建设的非共性项目,所以予以单列。这些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依据实际须要参照运用。 其次十二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询问)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所必需面对的问题。不少省

43、、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其次十三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改变,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是全国全部综合医院都须要采暖设施。所以,本次修订九六标准时,将采暖设施的配置要求单列一条,并且未明确详细面积指标。实际工作中,应依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须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其次十四条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担当,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改变,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

44、,必定须要肯定的设施来担当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没有确定详细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可依据实际须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其次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当仔细对待。本 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别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根据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其次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当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

45、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行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行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行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奢侈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将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实行的节约用地措施。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运用功能和平安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其次十七条 1989 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状况普查结果(1988 年底数据)显示,全国 2365 所 200 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 117.99 平方米。 2003 年,对全国的 206 所 200 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 年底数据)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 82.01 平方米。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状况统计 (平方米 / / 床 )附表 4 4 1 1 规 模 名 称 200 床 300 床 400 床 500 床 床均占 地面积 1988年 129.21 125.03 109.05 87.06 2002 128.27 89.03 99.26 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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