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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范文建设部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运用规定范文 投标方应当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下面是派克资源网我给大家带来的建设部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运用规定范文,希望大家喜爱。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平安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根据国家
2、现行的建筑施工平安、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须要的费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爱护费,临时设施费,平安施工费组成。 其中平安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平安防护费,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
3、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依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
4、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安排,运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安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
5、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平安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刚好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安排作为保证工程平安的详细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刚好向施工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状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刚好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觉施
6、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平安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马上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运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刚好向分包单位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
7、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刚好落实平安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运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8、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提交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安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运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