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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国际贸易合同3篇本文书目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全部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国际贸易合同(二)卖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买方:_(_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双方协商一样,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其次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消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
2、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2发票一式四份;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第五条 交货:1交货期为_;2装运港_ 。第六条 装运条件: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料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2买方可指定_ 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全部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料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
3、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刚好向卖方供应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消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定金并写信给买方告知理由。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
4、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遇的损失提出索赔。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1装运条款:见清单;2外轮在_ 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应遵照_ 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担当。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限制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
5、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依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_ 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后生效。清单a:1物品名:_2货物规格:_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5)4单价:_5总值:usd_ (每公吨价为_ 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6包装:_清单b:装运条款1合同规定的每批
6、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支配交货。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_ 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 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刚好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5卖方保证一个工
7、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之规定计算,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干脆进行结算。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清单c:外轮停靠_ 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甲方代表:_签:_年_月_日乙方代表:_签:_年_月_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全部权转移问题国际贸易合同(2) | 返回书目XX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
8、保兑、不行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XX年7月20日。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1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10吨小麦。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觉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
9、损。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w公司向法院主见: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全部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担当,因风险已转移。z公司反对: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有关全部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故货物全部权已转移于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全部权转移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相对困难。联合国国际
10、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包括全部权保留问题在内的全部权转移问题也未予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全部权转移的问题。本案应适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货物买卖法)。首先,英国至今仍未参加cisg,而中国依据cisg第95条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了保留,即当某个合同是由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当事人签订并且只有一个国家是缔约国时公约不适用,即使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应当实施缔约国的法律。因此中国一方与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另一方签定的销售合同不受公约的制约,即使依据国际私法规则
11、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其次,依据英国国际私法冲突规范,在买受人破产案件中,卖方基于全部权保留提出取回标的物的,应适用实行破产程序的法院地法,本案中即为货物买卖法。依据货物买卖法,应认定:本案货物已经拨归,但全部货物全部权仍归卖方全部。卖方享有对买方出售货物所得到的14万美元的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存于买方仓库的900吨小麦归卖方全部;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由卖方担当。一、涉案产品已经拨归。英国将货物的买卖分为确定物(ascertained goods)与待确定物(unascertained goods)的买卖。货物买卖法第16条规定:在待确定物的买卖中,货物被拨归之前其全部权不转移给买方。所谓
12、拨归就是将未确定的货物特定化,即卖方无条件、不能变更办法的确认将以某些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履行某合同。本案小麦介于不确定货物与确定货物间,因为合同项下的吨小麦虽已装船发运,却与售于k公司的1010吨相同货物混装而分不开。据此,w公司认为货物未经拨归。须要引起留意的是,英国在1101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owner in common)的概念,即在可去识别的一大批货物中,若有仍未分开的份数,卖方仍可去转让货物给买方。一经转让,买方即成为该一大批货物中的共同拥有者。在此概念下,混装货物在装上船舶后亦可视为拨归,因为付运是卖方所要做的最终行动。本案所涉吨小麦与k公司的1010吨
13、小麦同属于可识别的一大批,且w公司已分别发出装船通知,区分明确,符合拨归要求。二、货物全部权并未真正转移。庭审过程中,z公司主见:因货物已经拨归,且合同中并无全部权保留条款(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亦称romalpa clause),故货物全部权在交货时即发生转移。笔者认为,此主见不能支持。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在确定物或经已拨归的货物买卖中,全部权自买卖当事人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买卖货物全部权的移转意图可以通过对买卖合同、买卖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详细的买卖环境进行推定而赐予确认。本案中,w公司虽未明确约定全部权保留条款,但仍持有不记名提单未去背书,即便是同意保函无
14、单放货,也通过付现交单条款表明白卖方保留全部权的意愿。因此,依据pasto案的判决,此种状况下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全部权都只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被如期履行完毕时才会发生移转。三、卖方对买方转售货物收益的追偿不具有优先权。w公司依据着名的romalpa判例提出,在卖方保留全部权的状况下,买卖双方之间实质是一种受信关系,因此,卖方对买方出卖货物所得收益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romalpa案后的weldtech等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卖方对买方出售所收取的货款不是受信关系,只是一种负债,卖方想享有优先必需要去注册登记为押记(charge)。很明显,本案卖方并未这样做。因此,w公司对z公司转售
15、货物所得的14万美元虽享有追偿权,但不具有优先性。四、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卖方担当。如前所述,英国在11015年货物买卖法修正案中引入了美国共同拥有者的概念,并规定如在一大批货物出现短缺的状况下,共同拥有者应按比例分摊。但其section20(b)(2)中又规定,在出现无可避开的先到先得状况时,货物缺损全由最终一位买方(提单持有人)担当。据此,w公司主见400吨小麦的损失由z公司担当。须要留意的是,在风险转移问题上,英国法则不同于cisg。cisg遵循的是交付转移风险原则,即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并规定国际惯例优先。因此cfr合同下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弦为界。英国法则将风险的转移与货
16、物全部权转移捆绑处理,实行的是物主担当风险原则,即风险随全部权的转移而转移,以全部权的转移时间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全部权归何人全部就由何人负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鉴于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全部权并未发生转移,故w公司的主见不能支持,400吨受损货物的风险仍应由w公司担当。专家点评国际贸易环境日益困难加之买方市场的形成,造成赊销方式下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无法保证货款的回收。通过全部权保留制度最大限度地爱护出口商利益,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当前,有关全部权保留制度法律性质的相识观点较多,有附解除条件说、附停止条件全部权移转说、部分全部权移转说及担保权益说等。全部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规定则多见于各
17、国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法国民法典、新西兰动产担保法、中国合同法、加拿大统一商法典等。而在国际层面,不仅国际买卖统一实体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最具影响与权威的国际买卖惯例XX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就连有关提单的法律,包括国际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公约如海牙公约、维斯比公约与汉堡公约,和各国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如英国1855年提单法,我国11015年海商法等,都未对国际贸易中货物全部权的移转问题作干脆规定。全部权保留制度的适用,对保证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平安与效率,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现物质资源和资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为避开因各国规则内容的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应
18、尽量协调各国有关全部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在国际实体法条约中对全部权保留制度做统一规定,在国际冲突法公约中做有关全部权保留条款的法律适用的统一规定。包鸿飞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国际贸易合同(3) | 返回书目第1条 概述1.1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详细条款(a部分)结合运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详细条款(a部分)而单独运用的状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说明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详细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详细条款相抵触,则以详细条款为准。1.2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
19、何详细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b. 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状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 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见此项规定。第2条货物特征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供
20、应的商品书目、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学问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全部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4.1假如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纳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纳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
21、格调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依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假如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担当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第5条支付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从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
22、,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需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假如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5.3假如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依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需支配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需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状况
23、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依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供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依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假如一方有肯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
24、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假如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7条全部权的估留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全部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全部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第9来单据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供应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假如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从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 拖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10.1假如发生任何货物的拖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拖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拖延为前提。买方在约
25、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终一天起草,假如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10.2假如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缘由(包犄不行抗力事务),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拖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4在按第
26、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状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恳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第11条形码 货物不符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觉或应当发觉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假如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恳求任何救济。11.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稍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
27、减让。11.3假如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确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a)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状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b) 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状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 偿还买方不答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对根据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 3(a)条供应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恳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假如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状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28、国际贸易销售合同范本由精品信息网整理!11.4假如直到买方依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供应替代货物。11.5假如按第11.3(c)条或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恳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6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11.7除非另有书面
29、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11.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当事人间的合作12.1买方应刚好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学问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恳求,通知卖方。12.2卖方应刚好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第13条不行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假如他能证明: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限制的障碍所致,及b)
30、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约的实力产生影响考虑在内,以及c)他不能合理地避开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13.2恳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实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实力的影响允责的缘由消退时也应发出通知。假如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担当其原可避开的损失赔偿责任。13.3在不影响第10. 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接着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惩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13.4若免费的缘由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第14条争议的解决14.1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依据此规则进行仲裁。14.2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阻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实行临时或保全措施。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