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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8年1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需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核转机关)核转,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
2、的组织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需根据规定缴纳费用。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前款规定名称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接着有效。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需运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需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3、。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确定、裁定。其次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需清楚、便于粘贴,用光滑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运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
4、记的名称一样。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需运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根据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根据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条两个或者
5、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运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运用或者均未运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运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托付书一份。代理人托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托付人的国籍。代理人托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根据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详细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第十六条商标局对
6、编定申请号的申请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刊登商标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并抄送核转机关。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确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终局确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第十八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异议
7、书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并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商标局将商标异议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抄送核转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抄送核转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其次十条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
8、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需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其次十一条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受让人必需符合本实施细则其次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需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
9、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供应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其次十二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其次十三条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确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核转机关。终局确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其次十四条商
10、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被争议人在收到商标争议终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其次十五条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原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第五
11、章商标运用的管理其次十六条运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其次十七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需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附送商标局。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寄回商标局。其次十八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其次十九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
12、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供应运用证明。逾期不供应运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运用,包括用于广告宣扬或者展览。第三十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其次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运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运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十二条对有商
13、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和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扬,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扬,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依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4、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必需签订商标运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第三十六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运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需符合本实施细则其次条的规定。许可他人运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商标局依照商标法
15、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确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同时抄送原核转机关,由核转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并寄回商标局。商标局对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予以公告。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第三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确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撤销确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确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并抄送原核转机关。终局确定取消原撤销确定的,移交商标局办理。第四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
16、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理确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确定除外)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确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复议确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确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爱护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所指的侵扰注册商标专
17、用权的行为:(1)经销侵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运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有意为侵扰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供应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第四十二条对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对侵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马上停止侵权行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消退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依据情节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侵
18、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规定做出的处理确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确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确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确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峻构
19、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干脆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依照商标法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特别缘由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延期后仍来不及办理的,还可以在第一次延期期满前,申请再次延期30天。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说明。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