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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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看法(发改社会20xx26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看法: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城乡统筹、收支平衡、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

2、的长效机制。(二)主要目标。到20xx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省全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对参保(合)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以后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群众大病自付费用明显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根据城乡居民上年度收入平均水平和医保筹资实力,以及国家确定的大病保险总费额度限制在医保筹资总额度5%左右的需求,参照其他省份试点状况,测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xx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根据医保的筹资总额

3、、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状况,每年动态调整。(二)资金来源。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的统筹基金中提取,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市县可从当年统筹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根据“统一购买大病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统一资金运用、统一经办管理”原则,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三、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全部参保(合)人员。(二)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

4、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以下简称起付线),大病保险赐予补偿,不受病种限制。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统筹年度内实际住院、规定的特别病种大额门诊发生的符合我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详细报销范围和不予支付事项,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探讨制定。(三)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开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经城镇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后,一个参保(合)年度内个人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费用凹凸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分段支付比例为50%-7

5、5%(纳入招标内容确定),原则上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详细分段标准及管理方法由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制定。201X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别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依据实际运行状况适时调整。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合规剩余部分符合民政救助政策的,民政部门再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赐予救助。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

6、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四)加强保障连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互补作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属救助对象的贫困患者按规定赐予救助。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连接。建立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的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刚好驾驭大病患者医保支付状况,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四、承办方式(一)承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遴选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二)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保监部门批准的大病保险承办资质;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大病保险,并供应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3.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4.在大病保险开展地区有完善的服务网络;5.配备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6.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实力;7.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8.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惩罚。(三)公开招标。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和规定,根

8、据“公开、公允、公正”与“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和规范的招标程序,以及政府选购有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招标主要包括账户设置、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结余管理、资金监管、保险机构盈利率、结算服务、政策亏损分担机制、人员配备和管理力气等内容。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应向参与招投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供应与大病保险相关的数据,以及明确的保险责任范围。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四)合同管理。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保监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全省统一的合

9、同范本。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内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担当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信息运用、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严把大病保险信息运用的平安和强化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交换。合同要对承办方配备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团队、工作职责、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限制度,加强参保(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因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大病保险资金损失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担当相应的经济

10、责任。合同要对大病保险结余资金运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提出详细管理方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峻损害参合(保)人权益的状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五)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平安,保证偿付实力。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限制商业保险公司盈利率。20xx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限制在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以内,详细限制比例通过招标确定。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的实际受益水平,应在合同中对

11、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结余,结余低于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下的,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全部结余部分;结余超出合同约定综合费率以上的,除中标保险公司获得合同约定综合费率部格外,其余部分全部划转回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大病保险资金如出现年度亏损,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政府部门依据合同约定划分各自担当的比例,属非政策性亏损的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担当。(六)经办服务。1.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连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供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的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2.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经

12、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供应异地结算等服务。协作医保经办机构推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根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并对定点医院进行驻点巡查,限制医疗费用。3.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限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做好大病报销资格审查、医药费用审核报销、结算支付和业务询问等工作,依规刚好、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合

13、理设置经办机构,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医疗、财会等专业结构合理、素养较高的服务人员,特地负责大病保险报销业务。要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足度为核心的考核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激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供应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五、监督管理(一)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协作,切实保障参保(合)人权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主管部门和招标人,要建立对商业保险机构奖惩和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

14、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维护参保(合)人信息平安,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刚好处理。保监部门要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实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值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按规定对大病保险资金运用状况进行严格审计。(二)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卫生部门要依据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措施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的三方制约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亲密协作,建立涉及医疗行为全

15、流程、全方位的医疗费用限制机制,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当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支出审核发生争议时,由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说明。(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加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刚好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状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状况,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帮助城乡居民抵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制度连接,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

16、责人任组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推动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刚好报省医改办。(二)加强部门协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须要多个部门参加、协作。各市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保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医改办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三)做好舆论宣扬。要加强对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重要性的宣扬,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真正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内容,增加群众的参加意识,使这项政策深化人心,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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