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项与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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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项与解答修订项目国务院确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其次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第八条其次款修改为:国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依据工伤保险费运用、工伤发生率等状

2、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刚好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实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

3、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有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九、其次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4、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作出工伤认定确定须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确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九条: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和其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其次款的规定执行。十一、其次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确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一款第(三)项修改

6、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次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

7、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8、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确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协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协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9、: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帮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x

10、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依次作了相应调整。本确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确定施行前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确定的规定执行。修订项解答问:确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

11、确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削减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xx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与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详细方法。20xx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

12、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确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xx年1月1日新条例

13、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与工伤保险。问:确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确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损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损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损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困难、时

14、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确定在简化程序方面实行了哪些措施?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困难、时间过长的问题始终是社会反映比较剧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作了3 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根据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干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确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

15、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给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主动性。为此,确定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xx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同时,为了避开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实力,确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问:确定削减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答:为了进一步

16、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确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削减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扬、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确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运用和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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