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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最新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适龄儿童、少年到了入学年龄必需接受义务教化,下面是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义务教化法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最新版义务教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以下简称义务教化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其次条义务教化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化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别状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化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三条实施义务教化,在
2、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各级教化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化的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化。第五条实施义务教化,城市以市或者市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农村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并落实到乡(镇)。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组织实施义务教化的行政区划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担当实施义务教化任务的学校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一般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
3、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化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次章实施步骤第七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化;其次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化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化。初等教化达到义务教化法规定要求的,可干脆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化。第八条实施义务教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老师和符合义务教化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三)具有肯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根据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
4、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主动实行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化的条件。第九条干脆实施初等义务教化有困难、须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在本世纪末普及初等义务教化。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应当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化或者初级中等义务教化。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化实施规划,规定实施义务教化的目标、完成规划期限和措施等。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化的详细方案。第三章就学第十一条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至迟
5、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化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需根据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化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缘由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化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实行措施,
6、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化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化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化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化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化的证书。完成义务教化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化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化的证书。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果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化相应的初等教化或者初级中等教化毕业程度的,视为完成义务教化。第十七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可收
7、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详细方法,由省级教化、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接着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第十八条依照义务教化法第十条其次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别教化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详细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教化教学第十九条实施义务教化必需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化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
8、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化。其次十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必需根据国务院教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安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安排,进行教化教学活动。其次十一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化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化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运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十二条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教化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须要。学校和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赐予帮助,不得卑视。其次十三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可依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
9、,有安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化和职业预备教化或者劳动技艺教化。其次十四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在教化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运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师范院校的教化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运用一般话。其次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义务教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化。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确定。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适当提前开设。第五章实施保障其次十六条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
10、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一般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依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支配。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支配。其次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化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根据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
11、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用于义务教化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常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化费用逐步增长。社会力气举办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中心和地方财政视详细状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化赐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各种社会力气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其次十九条依法征收的教化费附加,城市的,纳入预算管理,由教化主管部门统筹支配,提出安排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农村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支配,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老师的工
12、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条实施义务教化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化实施规划相协调。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筹措;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切实措施,保证明施义务教化各类学校教科书和文具纸张按时、按质、按量供应。第三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化,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化培育师资。盲、聋哑、
13、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组织培育。第三十三条各级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的老师培训工作,使老师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化法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化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管理水平。校长和老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化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化的状况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化的学校及其他机构,
14、在实施义务教化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化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赐予嘉奖。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化实施规划目标的;(二)无特别缘由,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化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三)对学生辍学未实行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阻碍义务教化实施
15、的;(六)运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阻碍义务教化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化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化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指责教化;经教化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详细状况处以罚款,并实行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第四十一条招用应当接受
16、义务教化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根据国家有关禁止运用童工的规定惩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赐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扰乱实施义务教化学校秩序的;(二)羞辱、殴打老师、学生的;(三)体罚学生情节严峻的;(四)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惩罚确定的,由作出惩罚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新学年始业前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教化委员会负责说明。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