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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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留意什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缘由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歼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依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2、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二、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 的。 三、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详细规定: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干脆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担当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问题 哪些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须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案例1中保险公司解除董某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吗?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在哪些状况下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哪些状况下不必支付?案例1中保险公司应支付董某经济补偿金吗?假如是职工主动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案例2中杨小姐原委该不该赔偿单位要求的

4、违约金、培训费和经济损失?如杨小姐还在试用期内,又是否该赔?哪些状况下,职工可以辞职而不必担当违约赔偿责任?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须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终身合同?何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些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其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持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解除?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农夫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

5、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供应的赐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爱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

6、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根据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样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7、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根据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精确定。 其次十二条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

8、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次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

9、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供应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逼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

10、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者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运用人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11、支配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

12、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13、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

14、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视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

15、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探讨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起先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次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16、消逝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其次项规定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实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

17、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

18、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接着履行;劳动者不要求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接着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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