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的冲突及协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的冲突及协调.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2年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的冲突及协调 杨帆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发展,技术在增加版权爱护与加速信息共享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技术的发展也加剧了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技术措施增加了版权爱护,但同时却将信息自由置于不确定的位置,甚至弱化了公众获得信息的实力。另一方面数字媒体拓宽了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但同时侵权形式的多样化、侵权关系的虚拟化等给版权爱护带来了逆境。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的权利之争在大数据时代下愈发显明。因此,为了化解这一冲突,有必要从国家加强法治保障、市场促进自由调整、个人强化版权意识、版权人提高社会责任等方面,重构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利
2、益平衡。 关键词:数字版权;信息自由权;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234(2022)10 0115 04 一、大数据时代下的数字版权 (一)数字版权的概念 数字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数字化复制、传播方面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性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总称。”1相较于传统版权,数字版权的信息依托于无形载体,除了传统版权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财产权和鄰接权等,数字版权还包括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随意接触作品、传播作品并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在内的演绎权利。2新的技术革新了作品传播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二)数字
3、版权新的表现形式 第一,数字作品的传播复制成本低、效率高。数字资源的快速复制、下载具有远程性和隐匿性。当版权人发觉侵权行为欲维护版权权益时,却面临着取证困难且维权成本较高的逆境。其次,传播范围广,客体受众多。在网络空间中很简单发生大面积的侵权事务,而作为版权人则很难发觉侵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侵权人。第三,数字版权的创作具有大众化。与传统版权相比,数字版权作品表现出更鲜活的生命力。草根阶层的创作内容来源于一般民众生活,很简单得到民众的认同,因而其在网络空间有较为广泛的传播。这在肯定程度上,使得版权爱护与自由沟通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给版权爱护增加了相当的困难。 二、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自由 (一)信息自
4、由的概述 信息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是表达权的延长。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每个人都有通过媒体无界限的接收信息和传递信息的自由,这一自由实质上蕴含在表达自由之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则明确运用了“信息自由”的概念,认为表达自由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02年通过的格拉斯格图书馆、信息服务与学问自由宣言中明确图书馆以及相关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为用户供应自由获得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渠道。在德黑兰宣言中信息自由与表达自由处于并列的位置。虽然我国并没有信息自由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宪法中依旧能够解读出信息自由的意蕴。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言论、出版自由,而这一自由则意味
5、着公民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的权利。第40条规定了公民享有通信的自由,这一自由则意味着公民有接受信息的权利。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对公众获得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护条例等亦规定了合理运用,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 (二)网络技术引发的新风险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变更了传统单向传播的格局,形成了多元传播主体共同传播的局面。正如美国连线杂志将新媒体定义为“全部人对全部人的传播”。新的信息传播模式拓展了信息自由内涵,有学者认为数字时代的信息自由包含“信息传播权、信息采集权、信息接收权”。3其中信息接收权则在新的传播模式下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公众
6、对各类信息应接无暇,另一方面技术对于物理信息通道、信息入口的堵塞,会给信息接收带来阻碍。例如:网络黑客对信息的攻击以及封锁,可能导致信息的传播不畅。更甚部分黑客变更信息的内容,使公众接受到错误的信息。又如,自媒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和流量,发布虚假信息。公众依据错误信息的指引支配自己的生活,极易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大数据时代下的冲突样态 (一)冲突的缘起:技术变革 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往往是为了化解社会冲突,正如规则的设定是为了平衡冲突双方的利益。技术在信息自由与爱护信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莱斯格所说,限制便是对自由的限制,4版权的过度爱护,即是对信息自由的限制。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呈现出一种对
7、立关系,技术的应用增加了数字版权与信息自由相冲突的风险。具言之,这种应用详细表现为以下方面。 1.数字媒体兴起引发版权逆境 数字媒体的兴起引发了信息传播的全方位改变。一方面数字媒体的兴起变更了传统的单一传播主体,传统的受众起先转变为传播主体,其不再是信息的旁观者,而是信息的创建者。同时,技术发展变更了传播的金字塔式的科层化传播,形成了信息横向流淌的扁平化传播。网络的交互性、汇聚性与扁平化促进了信息的流淌。另一方面智能移动设备的发展,各类APP的层出不穷均拓宽了信息入口。可以说,数字媒体为信息自由供应了新的渠道。然而,与信息自由形成显明对比的则是技术对版权的冲击。首先,技术本身使得传播版权作品变
8、得简单,因为载体的数字化与网络的虚拟化,一部作品可能同时在多处复制和传播。版权人由于对自己的作品难以限制,其很难确定侵权因果关系及侵权人。其次,网络技术导致数字版权侵权形式多样化。例如:大量的仿照、二次创作、抄袭以及简洁的转发、传播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多样化侵权形式并未全部纳入法律之中,这会导致版权人向侵权人追究责任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2.技术措施侵扰信息自由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限制其他人对作品的接触所实行的技术性手段。比如:对电子文档试读结束后,用户须要付费才享有接着阅读的权利。又如,SCMS系统(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
9、stems)防止作品被复制。不行否认,技术措施爱护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与创作热忱。然而,作为私力救济的技术措施由于缺乏内在利益平衡机制,很简单将信息自由置于不确定状态。一方面,技术本身规则的设定阻碍了公众获得信息。正如约耳.芮登博格提出了“代码即法律”。5在实践中,版权主体驾驭了代码技术,由于这一技术缺乏法律公允的规制与审查,导致了技术更加倾向于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技术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冲击了以前“权力权利”的二元格局,进而弱化了公众获得信息的实力。驾驭技术措施的少数主体拥有对技术的独占、运用,而缺乏专业学问的一般人难以应对技术变革所带来的阻碍。事实上,技术措施对版权的爱护已然超
10、越了版权范围,一般公众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增加自身的实力,而公众实力的缺失必定影响信息获得。 (二)冲突的形式:基于现状的考量 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版权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创新和社会进步。然而该制度为了保障版权人的财产权益和创作热忱,势必会限制信息自由。技术的不断革新,两者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1.二次创作的冲突形式 近年来,网络短视频以其同等性、接地气的特点,快速占据了传播市场,同时视频的二次创作也引发了版权之争。例如:“X分钟带你看完X视频”的谷阿莫,因剪辑电影片段组合视频并对其进行解说而快速爆红,但其视频剪辑因运用盗版视频以及谋取经
11、济利益,遭到了三家公司的起诉。谷阿莫的这一视频究竟属于侵权还是正常的信息运用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一方面,视频涉嫌利用盗版视频作为其创作的原材料,侵扰了原作者版权。同时,谷阿莫与YouTube签约播放视频、投放广告并获得利益分成的行为,谋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因此,部分人认为谷阿莫的这一行为构成对版权的侵害。另一方面,从创作手段来看,谷阿莫的视频讲解是一种“滑稽仿照”,其具有的戏剧性与批判性的意味,会损害原作者的感情。批判有助于真理的获得,假如这一形式作品都须要经过原作者的许可才能进行指责,则不利于社会公众获得真理以及自由表达观点。因此,二次创作游离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恰好处于版权与信息自由的交界处。
12、版权的扩张会导致信息自由的收缩,面对技术的发展看似公众获得信息自由的实力得到了提高,但事实上由于法律和技术双重偏向版权人,公众信息的获得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因此,公众的信息自由一再弱化。 2.转发的冲突形式 个人学习、探讨和观赏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运用。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个人的学习探讨由原来私人空间转向了开放性的空间,例如社交媒体的转发。虽然转发功能为个人学习、评论、保存信息带来便利,但是也在向不特定的用户传播作品,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例如:某人将培训机构授课老师的口述作品在社交媒体转发并进行评论的行为,引发了版权侵权与信息自由的争议。一方面,公众在网络空间中通过转发并发表观
13、点的行为,看似是在一个私密的空间进行,但实质上社交网络的公开性确定了这一行为并不是简洁的复制,而是具有了传播功能,产生了公开传播的效果。6另一方面,版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励创作和创新,实现社会中信息福利最大化。个人在“私域”空间对信息的运用、沟通、评价,推动着信息在社会中流淌,实现了版权制度上信息共享的目的。7 3.图书资源数字化的冲突形式 大数据时代下,纸质出版业日渐式微,图书的在线传播成为趋势。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学问与信息的共享,但也引起侵权案件频发。例如:2004年谷歌公司对世界各大图书馆的百万图书进行扫描后上传到谷歌数字图书馆页面,并编排著录索引、摘要等以供公众查阅、检索和下载。大量
14、出版商和作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谷歌侵扰了著作权,而法院判决最终认为谷歌图书通过片段化的信息,让公众了解作品的内容,可以促进公众对学问的获得。这一案件再次凸显了版权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假如没有信息自由,学问将无法传播,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无益于增进人类共同福祉。假如没有版权制度的约束,版权作品极易在数字化社会滥用,无法激励创作,同样不利于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版权与信息自由总是处于冲突状态,但同时双方又有着共同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在对立中寻求统一,在动态中实现平衡。 四、大数据时代下的协调机制 经濟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创建性破坏”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创新能够不断打破旧的经济秩序和平衡,
15、从而孕育出新的经济结构。技术创新带来了新的经济形态,而旧有的法律制度无法适应新的经济结构,最终会导致社会利益失衡。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版权,数字技术对版权爱护与信息自由的平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两者均企图通过技术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如何安排是社会公允正义的表现。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市场、公众、版权人等方面进行完善,实现版权爱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平衡。 (一)国家:加强法治保障 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解决?这就须要一个权威的机构,在原始社会主要是氏族部落的首领和长者,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公共机关即担当此角色。8国家规制则意味着要通过强制性规范化解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从而能够有效
16、爱护各方利益。 首先,应当将数字时代新的侵权形式刚好纳入法律规制,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在立法理念上,版权制度可以适当变更侧重爱护版权人的立场,转而以信息自由这一人权价值作为标准和导向,侧重于作品动态中的利用效率和信息共享的程度,而不是静态的归属。其次,实现法律对技术的归化。因版权人在运用技术措施时,极易出现版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因此,有必要使代码的治理规则听从于法律规则之下,促使代码内部自身配置利益平衡机制。通过技术语言的包涵性能够促进对信息合理运用,满意公众信息自由的要求。针对错误运用技术措施的状况,应当加大惩处措施与力度,例如对版权人实行罚款制度、强制对技术的变
17、更等。 (二)市场:促进自由调整 国家除了主动履行义务化解冲突之外,还应当保持理性和克制将其他部分交由市场调整,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在社会中是一种财产与资源,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始终处于博弈的状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肯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这一资源的最优配置。 首先,市场调整促进了学问共享系统的兴起。目前,现实生活中已经有许多学问共享系统,比如开放存取运动,其安排向每个人供应免费获得信息和不受限制的运用电子资源的机会。又如,社交媒体微信在挚友圈的共享,无论是文章、图片、新闻抑或是生活阅历的传播,本意是让更多的人能够共享信息,从而利用信息更好的支配自己的生活。与法律系统相反,学问共享系统是一套伦理
18、系统,它是由市民社会形成的自治组织形式,而这一制度的形成正是源于一般民众学问共享精神和信息自由的剧烈诉求。9学问共享系统解决了传统的著作权爱护所带来利益失衡问题,部分出版商也自愿的加入这一行动。其次,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视察,经济人具有理性,因此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意,版权人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之后也会做利益最大化的选择。面对数字化的变革,部分版权人会顺应趋势选择与数字出版商合作,通过让渡部分利益,加大自己作品的宣扬,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样不仅版权人获得了的利益,公众也能实现信息自由。 (三)公众:强化版权意识 大数据背景下,各种盗版作品的泛滥使读者对免费阅读形成了依靠,同时也弱化了读者
19、的版权意识。各种盗版作品的盛行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热忱、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对版权造成了侵害。依据部分学者的调查,约三分之一的公民在运用公共信息文化资源时,不会关注版权提示信息。10因此,有必要提高公众的版权文化氛围和版权意识。 首先,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关于版权的文化宣扬和专题培训。在宣扬中可以将法律语言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漫画、视频等,应用微信公众号和APP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推送。同时,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提示版权人在数字化作品中添加具有醒目标识的警示。其次,高校应当联合多元主体,例如企业、律所、司法部门等开展学问产权教化、法律教化,强化公众版权意识。 (四)版权人:提高共享意识 版权不仅仅具有
20、财产权属性,同时也具有人权属性。版权使得公众参加文化生活的同时能够享受学问进步与信息自由,促进了文化权的实现。版权人为了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就不得不对其财产权利进行肯定的限制。 首先,版权人应当提高社会责随意识,加大信息的共享与利用,在保证版权利益的同时适当让渡其版权价值,实现信息的自由流淌。其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道德宣扬,抑制不公允、不道德的技术渗入到技术措施当中,从而削减因技术措施对信息自由权的侵害,实现信息的传播、开放与共享。 参 考 文 献 1施勇勤,张凤杰.数字版权概念探析J.中國出版,2022,(05). 2李月红.数字版权法律问题探讨J.出版广角,2022,(08). 3刘素华.
21、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J.现代法学,2022,(02). 4美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将来M.李旭,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13. 5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高校出版社,2022:06. 6梅术文.从消费性运用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J.法学,2022,(12). 7李杨,任蓉.著作权法“个人运用”的价值考察J.湖北社会科学,2022,(01). 8陈云良,张德峰.国家调整权的产生及其根源J.政法论坛,2022,(03). 9胡波.共享模式与学问产权的将来发展兼评“学问产权替代模式说”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04
22、). 10高峰,肖希明.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利用中的公众版权意识调查J.图书馆论坛,2022,(12). 责任编辑:张 港 猜你喜爱 协调冲突 回避冲突不如直面冲突家庭科学新健康2022-02-22冲突管理销售与管理2022-01-25论装饰装修施工的现场管理与协调装饰装修天地2022-05-14团队冲突对团队效能影响综述财讯2022-05-14如何有效提高领导者的沟通和协调实力时代金融2022-03-09探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与协调现代经济信息2022-12-16高校行政人员应具备的实力探讨求知导刊2022-11-07论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的金融改革人民论坛2022-07-15全面冲突管理的构建与应用现代企业2022-07-29隋唐时期服饰色调探讨美与时代城市版2022-06-23 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