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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加工合同4篇本文书目加工合同加工订货合同模型模具加工合同北京某光盘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8号金丰和物业写楼a座二层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爱兵,董事长。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光盘公司)与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金视光盘公司托付代理人张永军、被告艾迪特公司法定代
2、表人黄爱兵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金视光盘公司诉称:艾迪特公司托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根据约定完成了光盘加工任务。但经多次敦促,截止起诉时,艾迪特公司共拖欠加工费用10 420元。故金视光盘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艾迪特公司:1、支付光盘复制加工费10 42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2元;3、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用。金视光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光盘加工合同书,证明双方设立承揽合同关系;2、发货单,证明金视光盘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3、艾迪特公司信函,证明艾迪特公司收到两批光盘没有付款也没有退回;4 律师函,证明金视光盘公司曾向艾迪特公司
3、主见权利。艾迪特公司辩称:事实和理由方面成立,加工光盘合同属实。但是金视光盘公司没有根据艾迪特公司的要求完成加工任务。金视光盘公司收到电子文件后应当先加工母盘,再加密后再进行商品光盘的复制。现加工后的母盘在金视光盘公司手中,没有退还给艾迪特公司。商品光盘已交付给5000张,其次期的5000张是对第一期的换货,因第一期货物有质量问题,有的无法读取或者是格式不对,且其次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给艾迪特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货款。因详细的损失数额现在无法确定,故艾迪特公司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艾迪特公司在庭审后提交补充答辩看法称:1、第一批和其次批光盘的母盘都在金视光盘公司处。金视光盘公司并未供应这一
4、关键证据。庭审中金视光盘供词承认第一批光盘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加工其次批光盘以替换第一批光盘,否则违反了合同第五条第三点的规定;2、其次批光盘既然是第一的替换,所以在计算欠款总额时不应计算第一批光盘的金额5360元;3、光盘属于特别商品,如光盘存在质量问题,已无任何运用价值,如退回给金视光盘公司简单造成非法侵权后果,合同中并为规定必需退货,所以艾迪特公司自行销毁并无不妥;4、如判决艾迪特公司违约,违约金的计算起始日应为其次批交货日45天后,且按有关规定不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其次批光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艾迪特公司希望法院要求金视光盘公司交换母盘这一证据,以便检验。艾迪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5、。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于金视光盘公司提交的证据1光盘加工合同书、证据3艾迪特公司信函、证据4 律师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发货单,被告艾迪特公司认为事实存在,两批光盘已送到包装厂,但是接受人的签不一样。本院认为,被告艾迪特公司认可接受货物的事实,且并未供应相关证据证明签人并非其公司人员,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认证查明,XX年3月8日,金视光盘公司与艾迪特公司签订光盘复制加工合同书(合同编号-03-a064)。合同约定:金视光盘公司为艾迪特公司进行光盘
6、加工:盘片加工,节目名称为高考英语口语全真导考,数量为5000片,单价0.9元,总价4560元;高考英语口语全真导考母盘加工,总价800元。以上合计5360元。金视光盘公司应于XX年3月10日前送货给艾迪特公司,交货地点为恒淼包装厂。艾迪特公司于收到产品之日起45日内付清货款。艾迪特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拖延一天,应向金视光盘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金视光盘公司于XX年3月11日向艾迪特公司交付了高考英语口语全真导考5015张光盘。光盘交付后,艾迪特公司向金视光盘公司提出口头质量异议,但是未经金视光盘公司核实。XX年4月4日,金视光盘公司向艾迪特公司交付同名称光盘5
7、015张。以上供货后,艾迪特公司共支付了加工费300元。XX年10月28日,艾迪特公司向金视光盘公司发函,称金视光盘公司制作的第一批光盘存在质量问题,重新制作的其次批光盘仍有部分被退回,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故恳求以4000元结算账务。金视光盘公司对此未予答复。XX年9月19日,金视光盘公司向艾迪特公司发出律师函,催要两笔加工费共计10 420元。截止起诉时止,艾迪特公司尚欠10 420元未付。另查,金视光盘向艾迪特公司供应的10 030张光盘中,艾迪特公司已经将第一批全部光盘及其次批中其认为有质量问题的光盘销毁,未退还给金视光盘公司。以上事实还有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视光盘公司与艾迪特公
8、司所签订的加工光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金视光盘公司交付了定作物后,艾迪特公司应当在收货后根据合同予以付款。艾迪特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金视光盘公司恳求支付加工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艾迪特公司提出由于金视光盘公司的其次次供货是替换第一次所加工的存有质量问题的光盘一节,本院认为,艾迪特公司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金视光盘公司所加工的第一批光盘存在质量问题,且金视光盘公司对此未予认可,本院对艾迪特公司的抗辩不予认可。艾迪特公司在收到两批加工的光盘后,虽口头提出质量异议,但未经金视
9、光盘公司核实,自行将光盘销毁,视为实际接收并运用,应当依据合同支付对价。金视光盘公司仅恳求180日的利息,属于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九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加工费一万零四一百零一二十元;二、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违约金四千八一百零一二十四元。假如被告艾迪特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10、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元(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已预交九十元),由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恳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东代理审判员 王克楠代理审判员 邢玉明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澜加工订货合同加工合同(2) | 返回书目供方(全称):_地址:_邮码:_
11、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需方(全称):_地址:_邮码:_电话: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方法、费用负担:七、经济责任:八、其他:九、供需双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灾难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缘由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担当经济责任。来源:范文大全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
12、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供方:_代表人:_年_月_日需方:_代表人:_年_月_日模型模具加工合同加工合同(3) | 返回书目买方:卖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买方托付卖方加工生产_模具共_套。双方达成如下加工协议模具基本状况:
13、产品名称 序 号 零件名称 穴 数(模具类型) 模具单价(RMB元) 交货条件总价: (含17%增值税)以上各套模具运用材质:_(以上模具用料由卖方供应)。一、双方的权利及责任:买方责任及权利如下:1. 买方负责交付给卖方本项目的研发进度要求及安排,并尽可能地供应项目的销售预料。2. 买方负责交付给卖方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并且负责技术方面的支持工作。3. 对交付给卖方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买方具有唯一的说明权,当发生歧义时,卖方应征询买方看法,由买方确认。4. 卖方完成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后,由买方去卖方现场对模具进行验证确认或由卖方供应产品样品到买方进行验证确
14、认。本合同中所指模具包含产品本身的模具及后续生产所需的夹治具和模具。卖方权利及责任如下:1. 卖方负责依据买方供应的产品设计图纸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模具的设计和制造,卖方负责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完成符合买方设计要求的模具。2. 卖方负责按时按量供应认证及样板测试、试产所需的产品。同时卖方必需供应相关产品的详细的检验测试报告供买方确认。如需修/改模, 送板时同时也要附检验测试报告(注明修改的地方)3. 模具由买方认证合格后,由卖方负责模具的封存。如买方同意卖方进行产品的后续加工生产,则由卖方负责模具的修理和维护,卖方必需依据买方或买方授权的第三方的订单进行批量生产。4. 对给买方生产的全部模具,卖
15、方应供应的具体的设计图纸给买方。全部的图纸必需以Autocad或Pro-Eng(PRO-el2)制作,并且必需在开模之前以电子档形式传给买方以供批准。二、 技术条款:1. 模具的修理和维护:在生产过程中模具的修理和维护由卖方负责;2. 在双方协商无异议之后,买方供应产品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给卖方, 并派工程人员同卖方进行技术沟通或卖方派工程人员到买方进行技术沟通,产品图纸及技术要求列表见附件1;3. 卖方承诺运用所承制的模具生产出的产品能够达到买方的品质要求4. 卖方承诺运用所承制的模具生产出的产品的产能能够达到卖方的交货要求:日产能:_K 月产能:_K5. 卖方承诺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全部模具
16、均能达到40万次。6. 未经买方允许,严禁卖方将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任何一付模具整体或部格外包给其它公司进行加工,否则视为违约,由卖方依本合同的违约条款担当违约责任。三、商务条款:1 . 模具价格:1.1 经双方协商后,由卖方供应买方认可的模具最终报价,并签订价格确认书,作为本合同不行缺少的一部分。1.2 模具合同总金额(含_%增值税)RMB_。1.3 模具价格总金额已包含如下费用,卖方不得以以下缘由向买方要求费用:1.3.1 卖方对产品进行成型/二次加工/组装所需的全部夹具和治具的模具的费用;1.3.2 卖方按合同规定进行模具设计、试模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及人工等费用;1.3.3 卖方供应给买方进行
17、模具和产品认证的试模样品(800套)的费用;1.3.4 卖方为保证模具正常生产制作的模具易损备件的费用;1.3.5 卖方为保证产品正常生产所打算的其他工序的相关工具和治具的费用。1.4 当买方书面要求卖方依据产品设计的变更对模具进行修改时,假如模具修改较简洁, 包括从模具上减除模具材料的修改和其他简洁修改,则卖方不需向买方收费;假如模具修改较困难,对整个模具的结构影响很大,则由卖方依据修改模具所需工时向买方报价,由买方担当相应的模具修改费用。假如因为卖方的缘由,因模具不能满意买方的要求而进行的修模或改模,买方不担当任何责任.1.5 由于卖方缘由导致买方须要花费正常技术支持外的人工及费用,卖方应
18、依据买方认可的方式赐予相应的补偿。2. 开模进度:2.1 卖方在收到买方确认后的产品图档之后,即起先进入模具设计和制作阶段,开模周期为_25_天2.2 由于买方缘由造成制模进度的延误,不计算在内。2.3 假如卖方模具制作出现工艺和其它的错误,导致模具无法验收合格而买方又急需生产,卖方应先用现有的模具支配生产,同时再依据图纸和样板要求免费重新开模。3. 付款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按如下方式付款。3.1 单独结算的方式: 月结,开票后60天,开17%增值税发票.3.1.1 本合同制造整批模具的总金额(含增值税)为人民币_元整(人民币_元整),买方支付模具总金额的_%,剩余_%模具费分摊在首50K产品内
19、,假如订单数量不足50K,买方需补给卖方未摊完的模具费。3.1.2 自双方合同签订后,卖方供应增值税发票(模具总额的_0%),买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4. 产品定单:唯有产品样品品质验收合格且经买方书面确认后,卖方方可接受买方或买方授权的第三方的订单。买方授权的第三方同买方卖方签定的订购合同听从于本合同。四、 产品品质保证卖方在完成模具后,卖方同意根据买方品质标准以保证产品品质(首件确认报告).买方对品质标准的内容依据实际须要保留修改的权利。五、模具全部权1 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模具和夹治具及其组装图和零件图(包括2D和3D)的全部权,均归买方全部,卖方不得干涉买方对模具的处置权。如在卖方生产
20、,由卖方负责保管,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此模具供应给第三者生产, 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模具费并赔偿造成的损失.2 买方付清模具款后,要求将模具从卖方处转出时,卖方必需协作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转移验收,并自行担当费用将磨损部件更换以保证重新起先生产。卖方有义务对模具进行组装、防锈和包装处理,并发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全部模具的组装图和零件图(包括2D和3D)和全部夹治具必需同时转移给买方。3 模具转移过程中,如因卖方不当组装、防锈或包装的缘由,造成模具损坏,由此产生的全部干脆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卖方担当。六、 模具维护1. 卖方保证模具运用寿命50万次,并在此期间内由卖方负责免费保养修
21、理, 如模具在运用寿命内不能运用, 卖方应负责更换或重新开模,并担当相应的费用.2. 卖方应对模具的修改、维护和修理等状况刚好登记造册,无论此种修改、维护和修理是否由买方提出。如买方要询问有关的技术细微环节或证据,买方可以随时间登记,无需通知。卖方每三个月应将登记记录复印一次给买方。卖方应主动定期完成此项任务,无需买方另行提出要求。六、学问产权1. 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造型及买方供应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中所包含的学问产权为买方所拥有,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向任何公司和个人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买方仅同意卖方基于本合同项下的目的运用买方所供应的一切资料和信息,2. 卖方同意其不会
22、将买方所供应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或信息用于非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相应的责任; 未经买方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在出版物,广告中或以其它书面、口头形式涉及卖方供应或已供应之任何资料和信息。3. 未经买方许可,严禁卖方运用本模具向除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干脆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卖方负责;4. 其它未尽保密事项,依买方与卖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七、违约责任1 假如卖方方未能按2.1中规定的各阶段的进度完成模具制作及送样,由卖方担当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卖方须付给买方本合同总金额的2%作为罚金,罚金累计额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模具总金额。2 假如因为卖
23、方的缘由造成卖方供应给买方的产品的品质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并且在组装过程中导致其他物料的损失和报废,卖方全额赔偿损失和报废的物料及因此形成的人工/停线费用。双方可另行签署<<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选购合同>>进行约定。3. 假如因为卖方的缘由造成卖方供应给买方的产品的品质和进度达不到买方的要求,使买方及其客户错过了产品上市的最佳时机,或者买方被迫因此取消此项目,从而使买方及其客户遭遇严峻的研发损失和备料损失,则卖方除退还全部前期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外,视实际状况卖方另外担当买方干脆及间接的经济损失。4. 如卖方因为不行抗拒力(包括斗争、火灾、罢工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行抗拒力造成
24、的供货延迟,买方允许买方免责。卖方应在不行抗拒力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卖方仍有义务实行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若不行抗拒力持续2周以上,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5. 其它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八、纠纷解决对于实施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3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市法院处理.本合同双方须严格执行,如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必需提前两周征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合同。买方:卖方:代表:代表:北京某光盘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4) | 返回书目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试验楼4
25、11-412房间。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克云,男,1962年12月26日诞生,汉族,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试验楼411-412房间。托付代理人张春雨,男,1960年2月9日诞生,汉族,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东口袋胡同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
26、简称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第12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当审判长,法官宁勃、常洁参与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视光盘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8月至XX年1月期间,中新联公司托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根据要求完成了光盘加工,中新联公司应支付加工费总计285 032.75元,其中母盘加工费254 900元,光盘加工费30 132.75元。双方签署款项确认书后,中新联公司支付了200 000元加工费。中新联公司尚拖欠加工费共计85 032.75元未支付。金视光盘公
27、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1、中新联公司支付光盘复制加工费85 032.75元;2、中新联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从XX年4月1日起先计算至XX年4月1日,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中新联公司并担当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中新联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签署的确认书的数额是属实的,但是确认书的时间与金视光盘公司的数额的不相符。支付的50 000元与抵消的150 000元,数额也是属实的。中新联公司欠金视光盘公司的款项是根据加工费抵消的,还有82 560元应当抵消,所以中新联公司的欠款应当是2473元。关于违约金,由于金视光盘公司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8、:XX年9月至XX年1月期间,金视光盘公司与中新联公司存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新联公司托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履行合同后,中新联公司尚有部分加工费未付。XX年3月30日,金视光盘公司与中新联公司共同签署款项确认书,确认合同总货款为285 032.75元,中新联公司尚欠金视光盘公司加工费235 032.75元未付。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金视光盘公司与中新联公司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有实际履行行为,所设立的加工承揽关系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院确认有效。金视光盘公司交付了定作物,中新联公司已与金视光盘公司共同签署的款项确认书,确认
29、了中新联公司的欠款数额,中新联公司应当在款项确认后予以付款。中新联公司未按确认书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金视光盘公司恳求支付加工费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新联公司提出由于金视光盘公司的损失是不存在的,因此金视光盘公司认为不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一节,该院认为,中新联公司存在拖延付款的违约行为,造成了金视光盘公司资金利息损失,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该院对该抗辩不予认可。金视光盘公司仅恳求XX年4月1日至XX年4月1日之间利息,属于自愿放弃权利的行为,该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
30、三十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中新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费八万五千零三十二元七角五分及利息损失(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七年四月一日止,以未付加工费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中新联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本案虽然经过开庭审理,但只是以简易方式进行,并未组成合议庭,也未经过合议庭审理,故程序违法;二、中新联公司在签署款项确认书时,要求就确认的欠款可以在中新联公司给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的加工费中抵消,这符合双方的利益。事实上,在签署了款项确认书之后,金视光盘公司又托付中新联公司加工了光盘,
31、且发生了82 560元的加工费,因此,中新联公司不再欠金视光盘公司85 032.75元加工费。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金视光盘公司听从一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样。另查,金视光盘公司认可双方在签署款项确认书之后,中新联公司又支付了15万元的加工费。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视光盘公司与中新联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该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于XX年3月20日所签署的款
32、项确认书系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确认,中新联公司应当根据款项确认书确认的数额向金视光盘公司支付加工费。中新联公司主见金视光盘公司尚欠其加工费应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此外,一审适用一般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且各方当事人均在开庭笔录上签确认,故一审审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中新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由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阴 虹代理审判员 宁 勃代理审判员 常 洁二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书 记 员 谭 峥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