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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性司法探讨-恢复性司法 复原性司法探讨|复原性司法 【摘要】复原性司法是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反思的基础上自觉发展的司法模式,它并不关注犯罪对现有统治秩序和刑事法律规范的破坏,而是主见犯罪是对被害人、社区以及犯罪人本人造成的一种根本损害,即由国家主导的价值导向转入一种近距离的利益导向。本文对复原性司法进行探讨,主要从基本理论着手,对复原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结合在我国的适用逆境及面临的挑战,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与完善我国带有复原性司法性质的制度。 【关键词】复原性司法制度可行性犯罪 如何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如何更好地爱护被害人的权益,如何低成本地解决刑事纠纷,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
2、面临的一个必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成为了我国刑事司法追求和谐目标的一个瓶颈问题。因此,本文拟对复原性司法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讨,以期对构建我国和谐的刑事司法制度有所启发,并希望能够进一步找寻解决我国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可行途径。 一、复原性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复原性司法的含义 复原性结果,是指通过致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复原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主动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二)复原性司法的基本理念 复原性司法作为一种世界性的刑法政策运动,其
3、理念在不同的国家有肯定差异,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复原性司法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犯罪的处理,被天经地义认为是国家的事情。而复原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当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 其次,在复原性司法学者看来,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刑罚担当了抽象责任,却躲避了现实的、详细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致歉并供应赔偿,请求社区成员的宽恕并供应社区服务 二、我国确立复原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由于我
4、国人口众多,又处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因此,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系统超负荷运转,监狱羁押人数爆满。因此我国确立复原性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也是的确可行的。 (一)案件积压,一元化的简易程序不能有效的分流轻罪 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司法系统超负荷运转及监狱羁押人数过多的问题,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猛增的事实使得司法机关公允有效的处理案件的工作效率有所下降。 (二)复原性司法预防再犯的独特作用和价值 从本质上讲,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处犯罪,其根本目的在于消解冲突、化解冲突,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预防犯罪人的再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 三、复原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逆境及面临的挑战 复原性司
5、法的两个基本适用前提,即“加害人”承认有罪并且当事人双方都自愿选择复原性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缺乏正值程序的保障而大受指责。批判者们的看法主要把矛头指向复原性司法程序只关切量刑而不关切审判,在审判程序之前甚至在进行复原性司法之前根本不具体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依据“加害人”的单方供述就对“加害人”做有罪的断定(甚至不是推定),这种做法被指责为是与现代司法南辕北辙、严峻颠覆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 应当承认,这一问题是复原性司法适用中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假如不能给当事人以公允的解决,甚至于给司法腐败的产生创建机会,就不仅加深了当事人的苦痛,而且将会降低整个司法的公信力,从而激发更大的社会冲突。现实生活中就
6、曾经出现过一些由于受害后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而对正义失去信念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因此,对这种可能的危急要赐予极大的重视。但是目前就此还缺乏一些有效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有效预防此问题的发生主要应从程序设计和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素养两方面着手。 四、改革与完善我国带有复原性司法性质的制度 当前,改革与完善我国带有复原性司法性质的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长远意义。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监禁刑,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等羁押场所之外对犯罪人进行制裁的刑罚,既包括罚金、赔偿、没收财产、资格限制等刑种,又包括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非监禁刑与监禁刑(自由刑)、死刑一起构成了刑罚的
7、基本体系。在过去的岁月中,非监禁刑对于教化、感化、挽救轻刑犯发挥了巨大作用,也符合复原性司法中促进加害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尽快融入社会的理念。 复原性司法认为,除了被害人利益的关注之外,被告人的权利也同样应得到关注。在当今人权保障高涨的年头,与被害人权利相比,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虽然得到较充分的保障,如无罪推定、正值程序的保障权等,但是,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被动地位并没有根本上的任何变更,接受国家的追诉与惩处仍是一种必定的结果。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并不能必定地实现司法的应有目标,而应贯穿在解决犯罪的全过程中。被告人也须要人文关怀。假如仅仅把被告人关押在铁窗之内与外界隔绝,那么其与社会的基本
8、感情沟通就会中断,回来社会之路也将变得更加艰难。这样无助于被告人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行,也无法了解被害人心灵的创伤和得到一个向被害人和社会赎罪的机会,也无法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而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既反映了国家对加害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显示了法律的权威,又符合“刑罚谦抑性和效益性的需求,”更能使加害人与社会融为一体,有助于加害人重归社会,重新做人。 复原性司法是为解决刑事司法体制的弊端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具有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必需明确地相识到,它不行能取代传统刑事司法制度而独立存在,复原性司法由于其不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不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所以,目前并不具备引入的条件和基础。 下载文档 保藏 共享 赏 0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