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怎么分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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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房子怎么分割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家庭的稳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在这里我们不探讨离婚案件的缘由,谨就离婚案件中的不动产中的房屋分割问题来探讨分析。 房产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但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使得推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财产存在困难性。那么原委如何才能确定房屋的属性呢?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笔者认为,房屋全部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办理房产证为准;在登记前,购房人取得的只是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的债权,并没有取得房屋的全部权。但是我们不应仅仅以登记为确

2、定条件,还应综合分析案件事实,才能确定房屋的财产属性。因为依据一物一权原则,一套房屋只能设定一个全部权,虽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法律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设定两个以上的全部权。假如,夫妻双方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登记和颁布的全部权证书上将该房屋的全部权人登记为一人、未明确二人为共有人的话,在分割房屋时一方将会遇到极大的举证困难。因此,对于房屋的分割可以明确分为以下多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又有以下不怜悯形:1、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全部。可以认定为夫妻婚前财产。但是,该房屋以婚后夫妻财产偿还的,那么在分割房屋时,应当明确用夫妻财产偿还房屋

3、债务的数额,并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偿还房屋债务数额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另一方不享受房屋的全部权。2、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属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支付的房款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区分出来。应先以房子的价值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安排。3、登记在双方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干脆对房屋进行安排,双方互不补偿。 二、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其个人财产。若房屋所负债务,是以婚后财产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拥有房屋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用于偿还

4、的房屋债务的夫妻财产一半。2、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属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干脆对房屋进行安排,双方互不补偿。 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说明二其次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若产权证登记在前办理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全部;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全部。

5、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说明二其次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 五、公房分割原则。法发110164号司法说明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

6、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用个人财产取得,归一方享有;一方或双方用共同财产取得,归双方共同享有;用一部分个人财产,一部分共同财产取得,按各人出资比例享有。 六、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7、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说明二其次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1页共1页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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