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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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为规范单位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单位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售后修理管理,保证修理基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和专款专用,维护住房全部人和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建住房1101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所称修理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从售房款中计提的单位修理基金和由个人购买

2、时缴纳的个人修理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修理、更新和改造。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条共用部位的修理和修理基金的申请运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托付的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确定和运用,详细可托付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第四条共用部位的修理费用在修理基金利息中列支,当利息不敷运用时可动用修理基金本金,若出现幢修理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次章 修理基金的管理第五条省直单位的修理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对修理基金按幢核算、记帐到户

3、,按户建立修理基金帐,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运用、共同监管的管理原则。修理基金自缴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修理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修理基金滚存运用和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幢设立修理基金台帐,按户建立房屋修理档案,修理基金的运用状况应定期公布,接受房屋全部人的监督。第三章 修理基金的运用第七条20xx年底以前已计结划转给原售房单位的修理基金增值利息,仍按杭房改办1101627号、杭房基1101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由售房单位干脆在浦发文晖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户进行收支和划转。20xx年以后计结的利息连同本金按本暂行规定执行。20xx年底以前的利息按规定运用完后,才能申请运用

4、20xx年以后的利息。第八条操作流程: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业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实际状况提出申请,经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修理工程竣工后,应供应经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审议并通过的修理费用预决算书、相关凭证和按户分摊清册,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依据业主修理基金帐户余额按实结算。日常修理和零星小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物业管理单位修理后供应业主大会或售房单位批准的修理安排和按户分摊清册等干脆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运用。第九条确需急修、抢修的,原产权单位可先行组织修理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第十条已建立修理基金的房改房与其他性质房屋毗连的,其房屋共用部位修理费按下列原则分摊。1.共有房屋

5、主体结构中基础、柱、梁、墙的修理,由共同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共有墙体的修理(包括因结构须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理),按两侧均分,均分后的修理费由每侧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3.楼板的修理,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4.不上人屋盖的修理,由其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5.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其修理由修理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运用,运用层的房屋全部人分摊一半,其余一半则由修理

6、覆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6.房屋基础自然塌陷的,其修理所需费用由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7.共用楼梯及楼梯间(含电梯)(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理,如为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如为某些层所专用楼梯,则由其专用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8.共用走廊通道、天台、天井的修理,由共用的各房屋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9.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全部人按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运用状况分摊。第十一条因修理须要而破坏房屋全部人的设施设备的,应将损坏部位按建设时的设计标准修复。所发生的费用计入修理费用。第十二条修理共用部位时,

7、房屋全部人或运用人应当主动赐予协作,不得借故阻拦或要求补偿。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全部权时,结余修理基金不予退还,应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第十四条已售公有住房因拆迁或其它缘由造成灭失时,可凭相关资料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修理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将单位修理基金余额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如原售房单位不复存在的纳入政府住房发展基金。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直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说明。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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