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docx

上传人:w**** 文档编号:10055921 上传时间:2022-04-08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9.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对于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意见_1、对于拆迁合法有效性审查的问题。 2022年之前,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拆迁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并无权对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进行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的规定。因此,2022年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须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赐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11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101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

2、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为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参照此复函精神审理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但是,11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101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废止了上述第9号复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3、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据此,各地法院对房屋拆迁纠纷的审理,大多实行下述两分法,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或反悔的,拆迁人因此起诉的,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其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此出现虽然同是拆迁案件,但由于是否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是否经过行政裁决的不同,可能作为不同种诉讼来对待的现象。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判决种类不同,所得到的判决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实践中也出现同类案件

4、在不同法院的受理及审理状况不同。特殊是对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于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法院仅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民事纠纷不能作出判决,行政诉讼即便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裁决违法,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国务院在2022年1月21日已经出台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法不溯及既往,还是要依据拆迁当时的法律,审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经审查认为依据判决当时的状况,存在程序或者合理性问题的,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冲突。(介绍上海市拆迁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方法)2、对于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处理中已经裁决先于执行的或补偿费过低、营业用房和住房运用性质

5、不清等案件,不宜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尽可能与党委政府部门沟通,以调解或和解的方法解决纠纷。3、切实爱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的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在产生权利冲突时,应当认定被拆迁人权利优先于购房人、施工人和抵押权人。(三)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查和化解的几点看法1、关于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问题。我院关于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说明,对案件的受理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相当一部分法院,并未精确适用该司法说明。依据该说明,精确区分企业改制中因企业资产改变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与因政府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企业资产而引发的纠纷之

6、间的差别,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说明时首先应留意的问题。司法说明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同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债权转股权纠纷;(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同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它是由两个构成要件组成,即一是纠纷发生在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二是纠纷发生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或者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

7、后果亲密相关。两个要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企业改制形式多样,反映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上,必定以多种案由出现。但论其案件类型,均属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属于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故因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被调整、划转资产的国有企业如不服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资产的处置,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司法说明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不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反映在集体企业的改制上,法院不予受理引发了大量的集体访案件,因

8、此,对于已经裁定不予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还是要依靠党委政府化解冲突,对于未受理的案件,要慎重受理,以免引发新的涉诉信访案件。202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并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三),其中其次条明确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对于超过申请仲裁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确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

9、明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见权利;(二)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确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但从目前来访的状况看,许多案件并未严格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处理。造成了许多因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上访的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与一个人的生存的基础和水平有极大的关系,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并不表示不属于涉诉信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处理这些案件,或者在立案审查时即进行诉讼外的调解,争

10、取将案件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3、农夫工追溯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对于进城务工农夫工,依据中华人民法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次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根据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对于农夫工是否适用劳动法,是一个逐步进步的过程。劳动部11015年8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

11、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夫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2003年3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3180号)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农夫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夫工(包括农夫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1016266号)。肇始于20世纪80年头、兴盛于90年头的农夫工现象是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所出现的特别历史现象。农夫离开田地、离开农村来到城镇打工成为“农夫工”,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农夫工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使得农夫工在劳资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得不

12、到应有的爱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夫工具有身份上的两重性。作为农夫中的一个阶层,农夫工拥有农夫身份,通常还有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同时从事其次、三产业以谋生存,他们与没有任何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城镇劳动者终归有所区分,因为城镇劳动者的工资收人是他们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一旦失去工作则难以维持生存。因此,城镇劳动者须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等。但是对于农夫工而言,他们失去了工作之后依旧可以用土地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而且在集体土地上可以建自己的住房,对于进人城市,他们基本是 “可进可退”,不像城镇劳动者除了工作之外别无出路和生存机会。这也造成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农夫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很多

13、农夫工并不情愿。他们认为自己总有一天会返回农村,以后的养老也可依靠子女,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实上削减了他们的收人。这种状况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依据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有关适用范围和对象的规定中,都没有对农夫工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作出明确规定。假如根据字面上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的确也没有将农夫工解除在外。而实践中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夫工劳动纠纷的问题作出了特地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

14、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看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号)第2条规定,施工企业招收农夫工,必需依照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与农夫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夫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夫工包括农夫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从这些规定、规范性文件上看,农夫工应当属于劳 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劳动者的权利,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在社会保险领域,对农夫工实行特别处理的方法,主要是基于其亦工亦农两重身份的考虑,以免在城镇劳动者与农夫工拥有土地和生产资料有区分的状况下,却规

15、定两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完全一样,产生新的不同等。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范围领域,允许农夫工与城镇职工有所差别。农夫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之后肯定的失业补助,对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言,目前他们是不享受的。我国正在建立农夫养老保险制度,不久的将来,农夫工同样能够在肯定程度上享受养老保险。4、关于用人单位运用劳务派遣合同规避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举例:原审法院认定从19101年6月至2000年8月1日以及从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这两个阶段申诉人的用工主体是被申诉人,而对于之间的2000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兴航公司被注销,原审法院则认为因申诉人与兴航公司签订有劳

16、动合同,认定此期间申诉人的用工主体是兴航公司而非被申诉人。承办人认为虽然从形式上讲,从2000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兴航公司被注销期间,申诉人与兴航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是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诉人徐辉的真正用工主体应当是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理由如下:1、申诉人虽与兴航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作为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和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却均由本案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履行,申诉人徐辉从19101年6月被聘用到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工作以来,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从未发生改变。依此可认定,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是申诉人徐辉事实上的用工主体。2

17、、从兴航公司与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的关系看,兴航公司是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的关联企业,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投资占兴航公司投资总额的90,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的法定代表人柴庆澄也是兴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兴航公司的办公场所也在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所内。3、在申诉人徐辉与兴航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申诉人徐辉的工作证均是由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发放,申诉人的退工单也是由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出具,兴航公司存续期间有自己的社保开户,但是申诉人徐辉的社会保险费用却始终是由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交纳。承办人认为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为申诉人发有工作证,且在申诉人工作期间始终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18、费用,不能仅凭劳动合同这个形式要件来认定申诉人与兴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被申诉人上海航天信息探讨所是申诉人的实际用工主体,申诉人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申诉人要求被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处理不当发函上海高院处理。5、【代签劳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而未反对的,不宜因代签而否认劳动合同的效力。6、【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恳求对违

19、约金数额予以调整的,一般应酌情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7、【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处理】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驾驭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可以认定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8、【非法解除劳

20、动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恳求用人单位接着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目前的困难在于劳动者往往要求履行劳动合同。9、【发包工程劳动争议的处理】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恳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恳求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支付劳动酬劳。(四)对于土地承包合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和化解的几点看法。1、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

21、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等法律、司法说明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在充分保障农夫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等法律、司法说明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夫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维护农夫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目标在于增加农夫收入、

22、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要根据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也有利于农夫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有关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案件。2、【集体成员资格】对征地补偿费用安排等纠纷中涉及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问题,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关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夫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丢失,最大限度地爱护农夫特殊是妇女、儿童以及农夫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3、【农村房屋买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23、定,认定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将宅基地上建立的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分担,避开因比例严峻失调导致当事人利益的显失平衡;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安排、运用条件的规定。(五)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的审查和化解的几点看法1、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 许多的涉诉上访案件主要反映了的鉴定结论不公的问题,突出的反映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

24、定(以下简称确定)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从而变更了法院“自鉴自审”问题,法院在鉴定适用制度中的“中立性”得到了维护,假如再接着完善专家协助人制度,将会更有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颁布了技术询问、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条第2款、第11条、第23条分别规定:“司法协助工作部门应审判、执行部门的要求,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看法。”“技术审核主要解决详细案件中的鉴定方法、程序、结论、因果关系等问题,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官须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

25、启动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的;(二)多个鉴定结论不同或有冲突,法官须要明确如何从科学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结论的;(三)须要明确鉴定结论对送审事项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四)其它须要技术审核的。”“审核看法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此项规定确立了鉴定结论审查的新模式,该模式遭到了学界的指责。在司法的实际审判中,基本上采信了专家的鉴定的模式,但当事人认为,医学鉴定委员会大部分人员与医疗机构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鉴定的结论难以使当事人信服,因此,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异地鉴定不失为一种更为理性的鉴定方式。可在完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所建立的专家协助人制度的基

26、础上,对于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性案件引入专家陪审员干脆参加审判作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补充形式,通过庭审程序来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据实力和证明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人、专家协助人与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的帮助法官审查鉴定结论的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现代审判模式的发展方向,也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目标基本一样;同时,也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完成后推动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日前,我院民事诉讼法修改小组,就专家鉴定结论提出的修改看法为:鉴定看法。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做好与当地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刚好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在托付鉴定前应对

27、鉴定费用进行评估,在托付鉴定时,应提出明确的鉴定事项、目的和完成鉴定的时间要求并适时催办。发觉鉴定程序和结论存在明显错误的,应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复核修正并作出补充鉴定,经其复核仍未修正错误的,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2、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辩。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平安事故或者劳动爱护瑕疵等缘由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供应的机器爆炸)。这就产

28、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其次,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刚好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逆境,避开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开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我们赞成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担当责任。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但假如劳动者遭遇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

29、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应当遵循的是侵权人先行担当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担当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給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基于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应予赔偿,但同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确认工伤后,还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第三人侵权致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赔偿双重救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适用择一赔偿模式,但亦未明确有双重赔偿的规定,而大多规定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工伤待遇不重复计赔,这也是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假如允许双份赔偿,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可能损害企业为社会服务的主动性,也与设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之分摊风险的目的、宗旨不相符。同时可能造成不同工伤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第三人侵权担当责任,工伤保险补充责任。 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计划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