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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型政府的职能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定选择。以大部制结构整合构建的“大城管”是对行政职能有机统一,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探究路径之一。“大城管”在服务型政府法治性的要求下依法行政、依法控权和依法履责,明确自身法律角色的定位。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改革大部制城市管理中图分类号:D1013 文献标识码:A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究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问协调协作机制。”使整个城市系统高效和有序的协调运行,是城市管理困难性的必定要求。“大部制”这一模式制定的目的就是健全城市管理部
2、门协调机制,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近年来部分城市在城市管理职能配制上,将具有相关性、综合行使的职能进行重新组合,加强城市综合管理与综合协调,形成具有更高管理效力的“大城管”模式。武汉市设立“大城管”结构有着自身的客观需求。武汉市是一个有着1018.53万人口,16个城区的大型城市,正处于城市建设加快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是社会间利益冲突、冲突凸显的时期。城市管理工作有着覆盖范围广、工作量大、职权交叉,事务繁琐困难等特点。假如根据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各个城区或部门追求自身单一发展,不利于发挥城市管理的整体优势和聚集效应,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令各个部门与城市总
3、体发展的目标趋于协同。自2022年起,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试点工作,新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并于2022年建立了由时任市长阮成发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试点推行“大城管”模式。对传统城市的发展和改造,必定带来社会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也随之发生调整。武汉市城市管理实行的“大城管”模式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条新的思路,也对“大城管”的法律定位进行了一系列探究。一、“大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试行“大城管”是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探究。首先,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过去统治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而言的一种政府形态。它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
4、,通过法定程序并根据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担当着服务责任的政府”。从统治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提升服务职能无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服务型政府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小政府,大服务”,即以精简高效的政府机构为公民供应更全面完善的服务。通过“大城管”此类的大部制改革,可以扩大城市管理部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原分属于工商、园林、交通、规划、市容等多种独立但却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大部管辖。“大城管”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开行政机构之间由于职能分工过细,部门职能重叠而引发的职权交叉问题。而且在此体制下,相互间同等的行政地位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由于地位差异、各自为政造成的难
5、以协调沟通的通病,共同致力城市管理这一共同目标,完善公共服务,从而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其次,“服务型政府,或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根据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担当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为公民服务的本质,要求管理型政府职能在实质上转变。“大城管”等大部制在形式的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究完善的路径之一。在政府职能向服务本位转变后,行政方式和组织形式也必需进行调整,以建立一个可以与之相适应、将服务职能落实到位的组织体制,使政府职能与组织体制相匹配,达到服务型政府的高效运转。大部制改革在形式上对部门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合并或分流,使行政资源
6、得到合理的整合重组。实质上提高了行政管理效率,更好地为公民供应行政服务,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二、服务型政府下的“大城管”法律定位“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是法治政府,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的服务导向,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政府。”城市政府职能是城市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现代行政管理是以行政服务为宗旨的,行政管理最终体现为服务人民和社会。在宪法的人权保障、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也要求城市行政管理必需转化为政府的行政服务,这也是与我国“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容相一样的。法治政府是对政府行为规范最低限度的行为
7、准则,服务型政府是基于法治上的更高追求。“大城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机制,必定也应然在法治政府的范围之内。法治政府要求“大城管”有合法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合法的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和方式。目前,我国并未特地设立城市管理法,现城管行使的行政职权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由于在法律上始终没有明确的定位,城管在须要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合作的时候经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在城市管理中遇到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时,城管尽管是名义上的组织协调部门,但事实上却无协调实力。地方政府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包括公众利益和部门利益。在我国宪法、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地方政府在应把公众
8、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大城管”等改革过程整合原有的组织结构时,应以公共服务部门为自我定位。通过尽可能地扩大公共利益削减纯粹的部门利益,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从而彻底根除原各部门争抢行政执法权力而推诿责任的动力来源。同时,“大城管”的推行导致垂直机构的削减和平行部门增加,将原先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关系变为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平级政府部门之间难以指挥调度、沟通协作等问题。在该模式下重新建立部门内部的协调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大城管”内的责任、义务、程序以及协调机制。以避开因行政级别或职能划分而出现的不予理睬、责任推诿甚至冲突,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效率的同时也更好地为履行自身的服务职责。三、“大城管”所面临的法律逆境与解决措施(一)法律地位。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