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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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摘 要 随着犯罪行为与计算机网络的关系日益加深,刑事电子证据成为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完善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应用工作是应对当代刑事案件的重要方面。本文阐述了刑事电子证据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刑事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原则、主体与方法,并论述了刑事电子证据的采性认定标准、可采性认定原则以及证明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 刑事电子证据 证据可采性 证据证明力 作者简介:黎波,新疆警察学院,助教,探讨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9-059204-268-02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给犯罪分子供应了更多的

2、犯罪机会和犯罪途径,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刑事电子证据的价值越来越大,如何对刑事电子证据进行充分利用是执法者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须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然而,刑事电子证据具有特别性,必需以与其特点相对应的原则与方法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应用工作,仔细对待其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 一、刑事电子证据的内涵与特征 刑事电子证据的内涵 所谓电子证据,指的是全部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形式材料。关于电子形式,其定义是由磁性物、介质、计算机内存和光学设备等制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信息的存在形式。在现代司法活动里,电子证据的种类有许多,较为常见的有电话录音、电子闲聊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资料、摄像材料、EDI数据等。电子

3、证据和一般证据有很大差别,其最大不同在于电子证据和现代科技之间的联系特别亲密,电子介质是其必备因素,内在无形性是其突出特征,同时它也非常脆弱,很简单被损坏和消退。所谓刑事电子证据,顾名思义,指的是用以证明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详细来说,是保存在计算机、光学设等设备和介质里的各类数字的、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同类性能的技术形式可以对刑事案件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的信息和数据。 刑事电子证据的特征 第一,刑事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存储、传输都是通过靠科技技术实现的,包括互联网技术、软硬件技术和与之有关各类科技设备。 其次,刑事电子设备具有多样化的储存形式,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图形等都可以成为其存

4、储形式,包括计算机软盘、硬盘、光盘在内的多种设备和介质能为其供应对应的储存空间。 第三,刑事电子证据兼具客观实在性和易变性,一方面它在生成后便会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系统、计算机系统能够找到其生存和传播的痕迹,系统自带日志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会对有关刑事案件进行客观的记录。然而另一方面,计算机数字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监听、删除、剪接、截取的空隙很大,此外,由于它对设备或介质的依靠性比较大,因而可能会因为这些设备和介质的因素出现痕迹被销毁的状况。 第四,刑事电子证据在存在上具有广域性,即犯罪嫌疑人对网络运用程度影响了网络犯罪现场的大小,它可以是全球意义上的互联网,也可以是某个

5、办公场所的局域网,由于刑事电子证据存留在不同地方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中,因而侦查者的侦查范围是能够大致确定的。 二、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问题 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 第一,要坚持刚好性原则。由于篡改以电信号代码形式存在的刑事电子证据的难度较小,倘如没有在最快的时间内将它们收集起来,这些证据可能会被敏锐的犯罪分子发掘并且损毁。刑事电子证据一旦被篡改、删除,侦查人员的收集工作将变得非常困难,没有特别设备和手段的支持收集工作将会陷入无望的地步。 其次,要坚持全面性的原则。设备或介质是电子证据赖以储存的物质载体,假如电子设备主件及相应的显现、播放、检索设施不存在,任何电子证据都不行能重现于世人眼前,尤其不

6、行能在法庭上出现成为刑事案件所需的证据。与此同时,特定系统软件环境也是显示刑事电子证据的必备因素。 第三,要遵循潜在证人帮助原则。潜在证人有利于指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度,因此在刑事电子证据收集时,办案者应努力寻求潜在证人帮助。 第四,刑事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充分借助于特地技术工具进行取证。和传统证据有很大区分,高新技术是电子证据无法脱离的母体,没有高新技术就没有电子证据,因此相关人员在电子证据收集中要注意特地的技术工具的运用。 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 刑事电子证据的特征确定了其对收集主体的要求,其中作用最大的是高科技性的特点,它对收集人员的网络技能与计算机学问提出了较高要求,若收集者不满意这一标准

7、,不但不利于收集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在工作中因错误操作而破坏刑事电子证据。在我国的电子证据收集规定中,侦查人员是主要的收集主体。然而,我国侦查人员的总体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精通的侦查人员数量和比例不符合现代法治建设发展要求。为此,应打造具备较高计算机技术实力的高素养侦查队伍,注意人才引进和培育,与此同时,面对取证难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应主动聘请相关专家帮助参加电子证据收集工作,提高取证效率,提升案件侦破速度。 完善刑事电子证据收集工作的方法 第一,在刑事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可实施证据收集特别举措,同时要充分根据相关要求办事,不应逾越限制性条件,应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

8、护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下绽开工作。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协作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工作,主动供应与刑事案件关系亲密的电子信息和数据,因而侦查人员可对网络服务提出帮助要求,收集其限制范围内的重要用户信息。 第三,为有效爱护刑事电子证据,防止违犯罪分子对其进行恶意修好、删除和损毁,侦查人员有权实施技术爱护措施,包括禁止接触、制作复制品、要求证据管理者或全部人者负责其完整性等。侦查人员还可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做好对刑事电子证据爱护证据。 第四,侦查人员有权搜查全部机构和个人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一旦确定某些数据和信息是刑事电子证据,可依据法律给予的权利扣押这些证据,其方式包括制作或获得刑事电子信息的备份、保

9、持刑事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使刑事电子信息不行访问或移走。 第五,被侦查者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侦查人员依法发出的吩咐做好刑事电子证据的爱护和帮助调查工作,侦查人员应收集和记录此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要求其履行保密义务。如若违反保密吩咐则要求其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刑事电子证据的应用问题 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所谓证据的可采性,指的是某证据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符合有关法律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可以作为该项证明活动中的证据。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也称法律性,要求刑事电子证据在主体、形式、提取方法与收集程序等方面合法。换言之,合法性的要求并非

10、对刑事电子证据自身的要求,即不是自然形态的合法性,它是以法律视角动身追问的合法性问题,属于刑事电子证据的外部特征。不同于传统刑事证据,刑事电子证据涉及到生成、传递、存储、显现、收集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侵扰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权利,合法性对其可采性的意义很大。 其次,真实性是否得到论证是刑事电子证据质疑者常常提出的问题。由于刑事电子证据的一大特征是科学技术性,对高科技的依靠程度比较大,同时生产、传播、储存等环节众多,被篡改的几率也相对较大,这是传统刑事证据所没有的。换言之,刑事电子证据因其数字化特质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所以要从证据收集和采信制度方面着手,仔细对待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11、,主动论证证据的真实性,而不能因真实性问题将有价值的刑事电子证据拒之门外。 第三,刑事电子证据应当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关联,且能够对案件事实产生肯定的证明作用。关联性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传统的刑事证据和刑事电子证据在此方面是一样的,要推动电子证据立法工作,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工作,同时要以合法性与真实性为原则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进行甄别。 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原则 第一,程序公正原则。程序的公正是一种过程上公正,是现代诉讼追求实体正义基础上的又一进步,是促进法律公正性的重要因素。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手段、方式及程序应当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有违反现象,则不行成为刑事案件

12、定案的证据。 其次,非卑视性原则,也叫同等对待原则,主要是就刑事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地位而言的,即法官不行以对刑事电子证据的资格存有偏见,在形势电子证据运用中加入主观的、不合理的附加性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1条有言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数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 第三,技术支持原则。刑事电子证据与技术密不行分,缺少技术因素刑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受到质疑。因此,在证据应用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技术专家的看法,这将促进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同时在刑事电子证据认证中要把它放在相对应的系统环境中分析。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此外法官还应充分考虑

13、刑事电子证据提交主体的资格问题。 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 在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中要坚持“同等给予”和“自由认定为主,参照标准为辅”两大基本原则。一方面,要极力避开对刑事电子证据的卑视性看法,对于一些认为刑事电子证据非常脆弱、易被篡改的看法,要用严谨的工作看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先进的鉴别技术手段完成证据的收集和应有,使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令人信服,极易遭到破坏,保证其干脆而独立地证明刑事案件的实力。由于法律对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运用中的取舍问题等限制较少,法官和陪审员往往会根据理性和道德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电子证据进行自由推断,而自由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应

14、成为我国改进电子证据证明力的重要目标。 四、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不断发生着改变,刑事电子证据是处理当代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与传统证据具有相同的地位。由于刑事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储存的多样性、易变性等基本特征,在收集和应用此类证据中将面临很多困难的问题,因而应当调整固有的工作方法,并遵循相应的原则。总之,要在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方法。 参考文献: 1黄晨曦.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界定与可采性标准实证探讨.上海:华东政法高校.2022. 2刘熠彬.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长春:吉林高校.2022.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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