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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解除,解决方案,规则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文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仍旧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立法效力级别低,非法证据解除的推断标准不明确,解除的肯定化,与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不连接等问题。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明确推断标准,设置解除的例外情形,加强当事人取证权利爱护等方法完善非法证据解除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本文内容: 摘要:目前, 我国的民事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仍旧存在许多问题,
2、诸如立法效力级别低, 非法证据解除的推断标准不明确, 解除的肯定化, 与现行证据收集制度的不连接等问题。因此我们要通过完善立法, 进一步明确推断标准, 设置解除的例外情形, 加强当事人取证权利爱护等方法完善非法证据解除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 完善; Improvement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System in Civil SuitAbstract: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sys
3、tem in China, such as low level of legislative effect, the criteria for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clear and absolute, the system is not coherent with the current evidence collection system. So we have to clarify the criteria of judgment and set up exceptions for exclusion. We should p
4、erfect the system of eliminating illegal evidence by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with which the parties concerned.Keyword:civil suit; illegal evidence; rule of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perfection;一、非法证据的内涵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是指由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实力, 从而不被法院接受, 不能作为定案事实依据的民事证据。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无非就是限定证据资
5、格, 将瑕疵证据解除在诉讼之外。为了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和功能, 就须要深刻地把握该制度的逻辑起点-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界定, 涉及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假如非法证据的范围过于宽泛, 虽然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必定会使得民事诉讼久拖不决, 形成讼累, 影响冲突解决的效率;假如非法证据的界定过于狭隘, 那么就使得很多瑕疵证据进入诉讼, 也就间接地允许了当事人取得证据可以不择手段, 失去了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应有的价值, 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允正义。我国在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律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1) 这种规定很明显不够详细。笔者认为理论
6、界已经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达成了一样。既然如此, 合法性就是诉讼证据的当然属性, 我们可以借鉴刑事诉讼合法性的外延来对不合法证据的内涵类别化。证据的合法性一般要求三个方面的合法:主体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与之相对应, 可以得出不合法证据的内涵: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对于刑事诉讼, 由于其取证主体的特定性, 进而导致非法证据主要限定程序违法, 虽然范围窄但是解除的标准低。而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范围好像更广, 涉及到上述三种不合法证据, 但是这三种并不当然属于非法证据.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始终是不能和刑事诉讼同日而语的, 刑事诉讼的对立面关乎被告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这都是现代人类社会
7、公认的应当爱护的终极价值。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制度的设立, 就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在侦查起诉的过程中滥用公权力, 严刑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一旦这些证据流入诉讼之中, 成了定罪量刑的依据, 结果就是被告人丢失生命和自由, 这种损坏结果具有不行逆性, 一旦发生就是冤假错案。因此, 出于人权保障原则的须要,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定性标准应当低, 解除的力度和范围自然也就大。而民事诉讼并不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这种终极价值, 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案件实体公正。因此, 在民事诉讼之中并不是全部的非法证据都应当解除。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上述三类不合法证据, 来确定哪些真正属于民事诉讼应当解
8、除的非法证据.首先, 笔者认为, 对于取得证据的主体不合法, 比如私家侦探 (2) 私底下帮助当事人取得的证据, 或者与当事人无关的案外人取得的证据。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其取证权, 但是只要其取证的手段没有严峻瑕疵, 该证据能够反映客观真实, 就不应当解除到程序之外。其次, 对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也就是其形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 不合法之处并不必定折损证据的证据实力和证明价值。不具有使证据失去证据资格的致命性缺陷。现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 证据的呈现形式也不断发展改变, 法律规定具有相对滞后性。电子证据之前虽然没有被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影响其可以作为证据
9、进入诉讼。最终, 证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不合法, 比如当事人为了调查配偶通奸、出轨而在别人住宅安装针孔摄像机等取得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这种严峻侵害他人权益的证据当然属于非法证据范畴, 笔者认为允许该证据进入到诉讼严峻毁损相应法律的权威。二、我国民诉非法证据解除制度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 在我国现行的全部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中还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解除规则, 只是单纯的可以提炼和归纳出非法证据解除的精神, 没有详细的解除非法证据的一套详细细微环节规则。笔者根据时间依次归纳出有关的立法状况。1995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视听资料效力问题的请示, 发布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
10、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运用的批复 (以下简称批复) , 该批复以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作为解除非法证据的标杆, 开创了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解除的先河。该批复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首先, 从范围上看, 该批复只规定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之中最为典型的私自录音录像, 范围单一狭窄。其次, 从解除标准上看,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一律遭到解除, 要知道, 在取证的过程中, 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解除的标准低, 解除的力度太大, 过于严苛。最终, 从实施结果上看, 过于严苛的证据解除, 严峻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特殊是在一些录音录像起到确定性的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之中, 一旦失去了确定性的证
11、据, 案件的真相也就无从谈起。所以, 该批复在出台以后, 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慢慢地将其架空, 成为了名存实亡的法律条款。2001年12月31日, 为了修复上述批复的严峻不足, 以及应对司法实践中多发的非法证据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后面简称规定。其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被学术界统一认为是我国第一次对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做出详细的规定。规定虽然提出了非法证据解除的, 相比于之前的批复, 在适用范围方面进行了扩大, 但却没有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标准和程序, 更多的是为法院司法审判提高相
12、应的参考。但是, 该规定依旧没有变更各层级法院在处理非法证据问题上, 过度依靠于水平不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这种现状。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实力参差不齐, 因此相应的判决结果也会出现较大不同, 严峻损坏了司法的统一性。2022年,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从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依旧只是在强调非法证据解除的精神, 只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力, 但是没有规定一旦违法取得证据应当怎么处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只限于
13、当事人不能收集或者法院认为有须要, 但是有些证据稍纵即逝, 等到申请法院收集, 早已经不复存在。当事人在这种无奈的状况下自行收集的证据是否也要一并解除?到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说明第106条规定对以严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说明虽然比起民事诉讼法有了很大进步, 但也仅仅是在2001年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状况, 扩大了适用范围而已。对于非法证据的解除标准;是全面解除还是部分解除;解除的救济等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很明显, 现行的立法状况依旧看不到司法领域对非法证据解除的明确规定, 须要我们投
14、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来探讨。三、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存在的问题1. 证据立法不完善如上述所言, 我国宪法仅仅可以推定出非法证据解除的精神, 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也仅仅是规定了当事人必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讼秩序.无论是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详细地明确非法证据解除规则.而对于非法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 截止到目前为止, 只有2001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和2022年的司法说明可供参考。一项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诉讼规则, 仅仅是依靠单纯的司法说明来予以规定, 无疑法律效力等级过低。非法证据规则关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甚至会确定案件的最终走向。通过司法说
15、明来确立明显缺乏权威性和肃穆性, 况且司法说明形成的过程非公开化、非程序化、非辩论化, 科学性也会大打折扣, 对于实践过程中个案的差别无法统一把握和适用。2. 非法证据的推断标准不明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了非法证据三个推断标准:严峻侵扰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第一, 侵扰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不够精确。首先, 笔者认为他人界定不明确, 原委指的是对方当事人, 还是指的案外第三人?其次, 合法权益的规定太过于笼统模糊,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那么权利究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还是法律可以推定出来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还是程序法上的权利?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其他法
16、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再者, 利益的范围太过于宽泛, 原委是人身方面的利益还是财产方面的利益?利益有没有大小、多少之分?利益的边界是有多大?如此模糊不清的表述使得实践过程中缺乏操作性。其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表述太模糊。法律禁止性规定除了包括法律规则, 是否应然包括相关的法律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还是指的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法规、规章?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究竟是一律严格解除还是有条件的选择性解除?全部的问题最终还是大部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我国各地区法官的职业水平参差不齐, 从而导致不同的地方, 同样的案例却判决出不同的结果, 严峻损坏司法的公信力。第三, 严峻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太
17、过随意。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 其本身的推断就因个案的不同具有不确定性。明显司法说明将其作为兜底的规定, 意图弥补前两个标准的漏洞, 万一出现了罕见状况, 可以用最终一个公序良俗加以解决。这种兜底性规定无疑更简单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泛滥。3.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超肯定化司法说明虽然确立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的三个标准, 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被放大化, 譬如该规则规定过于肯定化, 操作起来过于死板和僵化, 没有考虑相关的例外情形, 缺乏敏捷性, 同时也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发展趋势背道而行。无论是证据规定还是2022年司法说明都采纳法定解除主义, 运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18、就应当一律解除, 这种肯定化的做法, 不仅会给诉讼的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查明案件的真相。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在于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好地定纷止争。一旦将全部带有瑕疵的证据解除到诉讼之外, 必定使得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偏颇太多。在中国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环境下, 肯定化的证据解除很简单导致案件的结果超出国民的预期, 很难得到志向的社会效果。当事人很简单因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而且还简单在诉讼外发生更过激的纷争。这不仅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 同时还有悖于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制度价值性, 我们不能因为强调程序而对实体公正有任何的淡化, 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
19、础有赖于它的公正性。4. 当事人取证难与超严格解除模式的冲突一旦侵扰了他人合法权益, 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甚至违反了公序良俗取得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从实践中看, 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给与了法官很大的自由性空间, 但从从司法说明字面上看, 法官理论上是没有丝毫自由裁量权的, 这种肯定的一律解除模式, 与当前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完全不相适应。事实上, 我国当事人取证的实力相当薄弱, 调查取证的环境并不志向。虽然民事诉讼法中在肯定程度上明确了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详细的一套证据收集保障制度。证据的收集制度才是非法证据解除制度的的逻辑前提
20、,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来看, 当事人收集证据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在自己取证的过程中常会遭到许多单位的无视和拒绝, 许多证人在一般状况下都会拒绝作证。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别状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但是大多延误了取证的最佳时机, 导致证据已经不复存在。当事人取证已然特别困难, 在这种状况下, 又严格地一律解除掉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 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四、完善民诉非法证据解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在对非法证据问题的处理上有法可循的条文仅仅是证据规定和司法说明第106条, 效力等级与非法证据规则的制度价值严峻不相
21、匹配。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在民事诉讼法之中, 明确规定非法证据解除规则, 当然在法律做出明确规定以后, 可以通过司法说明给以更加详细的运行规则和解除标准, 增加其实践过程中可操作性, 但是至少在法律层次上给与非法证据解除制度应有的名分.从理论基础上来说,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根源于人权保障原则和法律至上原则;从制度基础上看, 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可以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中推定出来;从法律基础上看, 民事诉讼法做出明文规定, 给与了其存在的权威性;从实践基础上看, 司法说明可以给与更加详细的规定。这样就构成了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四位一体, 具有严密逻辑层次的法律体系。2. 明确非法证据的推断标准从我国目
22、前的司法环境来看, 相比于国家公权力机关,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取证实力明显较差。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应当持有相对宽容的看法, 不能一味地强调解除, 因此, 非法证据的推断标准应当明确详细。因此, 笔者认为, 第一, 侵扰他人合法权益标准。此处的侵害应当被定义为严峻侵害, 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 只要不是严峻侵扰人格权而非法收集的民事诉讼证据, 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运用, 而不必要对其予以解除。 (3) 假如取证的行为仅仅是稍微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以忽视不计, 那么该类证据并不当然解除。此处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包括公民的全部合法权益。 (4) 此处的法详细指的应当是宪法和刑法, 宪法是国
23、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同样也具有不行违背性。因此, 对于合法权益应仅限于那些为宪法所爱护具有核心价值的干脆对应的人性尊严, 并不涉及宪法和法律所爱护的一般人格权等基本权利。刑法是对当事人取证行为最低限度的容忍, 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利益, 一旦违反, 就会构成犯罪。这两部法律规范效力等级高, 在肯定程度上提高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门槛。其次,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标准。此处的禁止性规定也应当是宪法和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但是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的处理标准不应一样。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不会因为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的瑕疵而错误地反映案件事实, 因此其解除的标准要很高甚至不应当被解除在
24、外。而言辞证据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倘如取证人实行了非法拘禁、严刑逼供、绑架要挟等手段, 就会完全变更言辞证据的内容导向, 扭曲客观真实, 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第三, 严峻违反公序良俗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一般利益;和善风俗指的是中等道德水平包含公允正义价值的风俗部分。 (5) 笔者认为, 公序良俗标准其实就是法律设定给法官的万能钥匙, 作为兜底性标准, 宜高不宜低, 不仅要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去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要提高推断的标准。从而才能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3. 明确解除的例外情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生活方式的变迁, 导致了许多案件的正义
25、会受到诉讼之外的因素影响。因此, 为了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不过分受外界的侵蚀, 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基础之上, 更应当实现实体公正。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以下几种例外情形。迫不得已的例外。假如取证人在当时的状况下, 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纳, 而假如不实行措施, 证据将不复存在, 那么, 该种证据不应当被解除。对方自认的例外。假如该非法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 受害方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那么法官应当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应当强制解除。确定发觉的例外。当事人即使通过这种取证方式拿不到该证据, 也完全可以有其他替代性方式必定取得该证据。也就证明, 该非法取证方式对证据的价值根本就不会造成减损。因此, 此
26、证据也不应当解除。4. 建立当事人取得证据的保障机制从我国的司法现状上看, 导致当事人非法取证的主要缘由不仅仅是希望胜诉的功利心理, 取证难也是主要的缘由之一。当事人不具备公权力机关雄厚的人力物力, 取证的方式和效果都受到很大限制。随着举证责任的强化, 当事人在双重压力下, 可能导致其取证方式的不合理化。因此, 为了解决非法取证问题, 应当拓宽当事人取证的手段和方式。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首先, 借鉴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令状制度.当事人在调查证据之前, 就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取证令状.这种带有司法属性的令状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行使, 当一些单位不协作当事人的取证行为的时候, 实行
27、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加以制裁。其次, 依法设置强制证人出庭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 公民的私权观念慢慢加重, 公益观念却慢慢降低。许多人都认为诉讼不关自己的事, 知道真相也没必要作证。其实不尽然, 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潜在对象, 每个人也可能成为他案的证人。强制证人出庭并非克以公民义务, 而是潜在的爱护公民的权利, 如此分析, 强制出庭并非不行, 证人一旦没有正值理由拒绝出庭, 可以实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终,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爱护制度。充分补偿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为其作证供应最便利的方式, 同时加强证人平安的爱护。综上所述, 随着人权保障精神越来越深化人心, 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
28、能因为过度追求实体公正而牺牲掉程序正义。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价值无疑会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化到整个民事诉讼之中。法治国家强调的就是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 这恰恰是完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最佳契机。因此, 完善非法证据解除规则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须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加以完善和贯彻。参考文献陈桂明, 相庆梅。民事非法证据解除问题初探-兼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若干规定.现代法学, 2004.胡晓帆。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广西高校, 2022.陈沛文。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之反思-以私录视听资料解除规则为着眼点的分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王攀峰。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完善.法制博览, 2022.霍梦玲。浅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中国检察官, 2022.毕玉谦。民事诉讼上的非法证据解除理论学说和认定标准.证据科学, 2022.淘菲。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黑龙江高校, 2022.王春。民事诉讼非法证据解除规则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前沿, 2022. 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