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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范文第一章 内部卫生系统审计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其次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其次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
2、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探讨部署工作,刚好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看法,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22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据须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
3、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化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需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看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4、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刚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爱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
5、督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安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探讨,沟通审计工作阅历,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 制度;(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六)审计卫生、科研、教化和各类救济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运用;
6、(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运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状况、对外投资、工资安排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业务的须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
7、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二)参与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加探讨制定有关规章 制度;(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严峻违反财经法规、严峻损失奢侈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确定;(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短暂封存;(九)依据审计结果,
8、提出订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奢侈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指责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惩罚权。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一)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详细状况,拟定审计项目安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协作审计工作,供应必要的工作条 件;(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
9、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看法。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看法,送交审计组;(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看法,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其次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第七章 嘉奖与惩罚其次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
10、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果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赐予精神或者物质嘉奖;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赐予指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隐私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肃穆处理。其次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协作内部审计工作、拒绝供应或者供应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看法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刚好做出肃穆处理。第八章 附则其次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定详细规定或实施方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其次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说明。其次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017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1017年 第51号)同时废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