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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治安责任保证书4篇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出租人:年月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