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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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篇一: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申请人:赵xx,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xx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xxxxx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xxxxxx,系“云d-xxxxx”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xx,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xxxxxxx,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xxxxx”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

2、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00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xxxxx车驾驶人员杨xx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xx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10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云qxxxxx)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xx(云d-xxxxx)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xx(云q-xxxxx)违反道路交通安

3、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10)第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

4、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1、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再次认真对该路段,省道二级路s-228(瓦贡)线、瓦窑镇零公里开始至30公里处(0-k30+00米)事故路段进行核查,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

5、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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