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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公司股权赠与合同范本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一条 赠与标的1、甲方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的股权给乙方;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其次条 赠与条件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供应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短暂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肯定要有服务?)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
2、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3、乙方供应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第三条 赠与程序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状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第四条 赠与的撤销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乙方严峻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2)乙方严峻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3)乙方未供应本协议其次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
3、的全部股权,并协作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供应本协议其次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担当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当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共享公司
4、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第七条 费用的负担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第八条 违约责任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说明。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他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拓
5、展阅读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全部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三点行为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才能成立,假如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担当义务,
6、故为单务合同。民法理论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将合同区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态,如买卖、租赁、承揽、托付等典型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反,借贷、寄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那么,赠与合同原委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一种观点是从爱护赠与人利益角度动身,认为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若规定其为诺成性合同,则赠与人一旦承诺,受赠人即可要求交付,并得强制履行,这对赠与人不公允,故应将赠与合同定为实践性合同。另一种观点是从爱护受赠人利益的
7、角度动身,认为赠与的合意达成以后,受赠人通常要为接受赠与而做出必要的打算,支付肯定的费用,若赠与人承诺之后可以不交付标的物,受赠人会受到损失,这对受赠人不公允,故赠与合同宜规定为诺成性合同。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理由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我国法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因为该条款给予赠与人撤销权,而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它须以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赠与合同成马上赠与法律关系形成以后,才会产生撤销的问题。因此,法律给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权,是以法律承认此时赠与
8、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前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六条其次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在爱护受赠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对赠与人利益的维护,给予赠与人撤销权。另外一点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担当的义务。有时,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
9、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随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这样很不利于提倡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便利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长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确定与提倡。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随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实行这样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随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肃穆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不利于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这一点为立法的不足之处,还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