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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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月实施为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记者从合肥市林业和园林部门获悉,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要求,合肥9成以上的区域500米内可见公园绿地,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也将有更多树荫。绿化绿地:绿化不达标或拆墙透绿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即九成的地域在500米内都会有一处5000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

2、相关项目建设。而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实行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袒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骑车走路:或有更多树荫遮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意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和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古树爱护:古树名木原地爱护古树名木实行原地

3、爱护,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状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实行抢救措施并指导、帮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爱护工作。设损绿毁绿举报热线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必需经市级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占用绿地复原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融合,且不得低于原来标准。合肥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接受公众举报。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

4、管理。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详细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根据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实行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第十条推动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

6、率不低于80%。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纳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袒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袒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他袒露地面,由管理单位或者运用权人负责绿化或者铺装。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90%。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不达标的区

7、域,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城市绿化。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断面设计应当在满意交通功能的基础上,有利于林荫路建设,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推广率不低于85%。城市道路单侧绿线宽度达到或者超过8米的,可以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建设带状公园绿地。第十六条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合理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形成绿道网络。第十七条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爱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第十八条城市防护绿地设

8、置应当满意城市对卫生、隔离、平安等要求,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以及水体、马路、铁路等防护绿地实施率不低于90%。第十九条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进行遮荫,绿化遮荫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其次十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项目,以及县(市)区政府投资且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的设计方案,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区其它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次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9、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明确的绿地率指标,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核绿地率指标。其次十二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当建立健全各负其责、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城市绿化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项目应当由同级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施工监督管理。其次十三条绿化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进入项目合同约定的管养期。其次十四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绿化行

10、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施工单位绿化工程竣工自查报告;(三)设计(勘察)单位绿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绿化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竣工图纸等资料。其次十五条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状况进行监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养护进行监督。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绿化养护巡查中发觉问题的,告知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并督促养护单位整改。其次十六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县(市)区绿化行政

11、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其次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认建认养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进行登记,冠名挂牌权由双方商定。其次十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园林绿化项目清单限制价编制,并对园林绿化交易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九条城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实地察看、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级进行。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影响交通、供电、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树木的;(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的;(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下的;(四)

12、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下的。下列项目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二)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下且数量20株以上的;(三)移植树木胸径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且数量10株以上的(四)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县(市)树木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许可由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第三十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须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移植、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将许可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绿地复原应当与现状绿化和谐

13、融合,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绿地复原成本由占用单位担当。第三十二条公园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应当适时进行、就近移植,并实施清单管理。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移植地点并监督实施,申请人应当托付管养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移植。第三十三条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实行爱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养单位。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调查,建立健全绿化档案,采纳信息技术手段对城市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档案,做好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第三十五条城市

14、的古树名木实行原地爱护。古树名木爱护率达101%。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状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实行抢救措施,并指导、帮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爱护工作。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资源爱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第三十七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失职或者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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